寧環審〔2024〕15號
嘉施利(寧陵) (略) :
你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略)D)上報由河南 (略) 編制的《嘉施利(寧陵) (略) 新建(略)條/年編織袋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相關材料收悉,該項目環評審批事項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環評文件分析結論,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總投資(略)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略)元),以聚(略)烯、高密度(低密度、線性低密度)聚(略)烯、OPP光膜/BOPP消光膜、水性油墨、油墨、溶劑、內覆膜筒布等為主要原輔材料,采用混料、拉絲/收絲、圓織、印刷、涂膜、折邊/切縫、吹膜、套袋/縫口等工藝,依托現有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在嘉施利(寧陵) (略) 院內南部新建成品車間(含印刷、吹膜、涂膜工序)和拉絲圓織車間各一座以及與其相配套的油墨庫、給排水供電工程和污染防治設施等,建成規模為年產(略)條編織袋。
二、你單位應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已經批準的環評文件,并接受相關方的垂詢。
三、你單位應全面落實該環評文件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本環評文件和審批意見,確保環保工程設計規范,污染防范措施、環保設施投資得到落實。
(二)依據環評文件和本批復要求,對項目實施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采取相應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態影響減緩措施。
(三)項目污染控制應滿足以下要求:
1、廢水 施工車輛機械沖洗廢水、水泥構件養護廢 (略) 理后循環使用或用于施工場地灑水抑塵,不外排;拉絲冷卻水循環使用,定期補充; (略) 理的食堂廢水會同辦公生活污水依托現有 (略) 理達到《化工行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標準》(DB41/1135-2016)表1標準和寧陵縣第 (略) 理廠收水要求后排入寧陵縣第 (略) 理廠 (略) 理。
2、廢氣 施工期嚴格按照 “六個百分之百”、“兩個禁止”、移動式焊煙 (略) 理焊接煙塵等要求落實揚塵、焊接煙塵防治管控措施、優選低排放機械車輛作業并加強管理,減輕施工揚塵、焊接煙塵、機械車輛尾氣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營運期通過采取密閉貯存輸送含VOCs的物料、原料倉庫(生產車間、危廢間)封閉、印刷車間二次密閉負壓作業、有機廢氣重點產污節點(擠出、拉絲、印刷、吹膜、涂膜)集氣罩收集、吹膜/涂膜/拉絲廢氣低溫 (略) 理+三級活性炭吸附、印刷廢氣RTO蓄熱燃燒、3根15米排氣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混料/吹膜/涂膜/拉絲廢氣(非(略)烷總烴、顆粒物)排放不得超過《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略))表5、表9排放限值,印刷廢氣(非(略)烷總烴、苯、苯系物-(略)苯與二(略)苯合計)排放不得超過《印刷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1/1956-2020)表1、表2、表3排放限值,并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略))和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文管控要求。
3、噪聲 采取優化場(廠) (略) 、優選高效低噪聲機械(設備)施工(建設)、合理安排施工(生產)時間、基礎減震、圍擋(廠房)隔聲、加強設備日常維護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場界噪聲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略))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營運期廠界噪聲不得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略))表1規定的3類聲環 (略)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固體廢物 施工期廢棄土方、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后用于場地回填、外售或外運資源化利用;營運期廢邊角料、不合格產品、廢包裝袋、廢印刷版等一般工業分類收集后回用于生產或定期外售綜合利用;廢油墨桶/廢稀釋劑桶、廢活性炭、廢潤滑油等危險廢物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要求收集、貯存,并委托有資質單 (略) 置;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分類收集后交由環衛部 (略) 置。
5、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化學需氧量≤0.065t/a、氨氮≤0.0065t/a,揮發性有機物≤1.8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為零。
四、國家、地方標準如若修訂,企業須按新標準執行?! ?/p>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規定;建成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及時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六、項目環保措施落實 (略) (略) 寧陵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日常監管。
七、本批復有效期為5年,如逾期方開工建設的,項目環評文 (略) 重新審核;如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地址:寧陵縣行政服務中心 (略) 窗口
郵編:(略) 聯系電話:0370-(略)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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