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繳股東出資通知
致王志強、戴振寧、汪小弟、徐慶生、(略)平、邱樹洲、劉彬:
(略) (略) (略) 已經于2025年2月17日以(2025)蘇0612破申3號裁定受理康柏盛智能機械(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柏盛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當 (略) 煒衡(南通)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根據管理人調查,你們作為康柏盛智能機械(南通)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為(略)元(王志強認繳出資(略)元,戴振寧認繳出資127.(略)元,汪小弟認繳出資(略)元,徐慶生認繳出資(略)元,(略)平認繳出資27.(略)元,邱樹洲認繳出資27.(略)元,劉彬認繳出資27.(略)元)。
經調查及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王志強實繳出資104.(略)元,戴振寧實繳出資(略)元,汪小弟實繳出資(略)元,徐慶生實繳出資(略)元,邱樹洲實繳出資17.(略)元,(略)平實繳出資13.(略)元,劉彬未實繳出資。你們的出資義務未充分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略) 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現管理人根據前述規定,要求你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管理人繳納未實繳部分的出資款:王志強45.(略)元,戴振寧47.(略)元,汪小弟(略)元,徐慶生(略)元,邱樹洲10.(略)元,(略)平14.(略)元,劉彬27.(略)元。
如對本通知書所列出資義務的有無、數額、形式等有異議,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管理人(聯系人:施紅華(略),地址: (略) (略) (略) 六號鳳凰文化廣場北樓32樓)提出書面異議,并附相關證據。
康柏盛智能機械(南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20日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