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標的資產的情況下,在信息披露期滿前提交受讓申請,并在掛牌期間內支付保證金(略)元到武漢航運交 (略) 結算賬戶。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的5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2.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遞交保證金的,采用協議方式轉讓,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標的。信息發布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略) 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 3.本次轉讓標的的數量、品質、狀況及瑕疵均以實物的現狀為準。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轉讓信息披露期間,有權利和義務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接受已公示的交易條件并做出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標的的承諾,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視為違約。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4.意向受讓方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視為:(1)認可并已詳細閱讀本轉讓項目所揭示的內容并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自愿全部接受轉讓公告的內容并承擔以現狀交易的全部或有風險;(2)對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責任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質量等為由退還標的。(3)同意在被確認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并按照《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約定的日期與轉讓方進行交接,轉讓標的所有風險在買賣雙方簽訂交接文件之時起轉移至受讓方。(4)同意在與轉讓方簽訂《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外的剩余轉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一次性匯入武漢航運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5)同意武漢航運交易所在確認收到剩余轉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買賣雙方簽訂《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交接文件后,按照交易雙方簽署的《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5.交易雙方按照《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標的資產交接。交接完成后,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若受讓方未能按約定接收標的資產的,轉讓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已經收取的款項及其利息歸轉讓方所有。若已經收取的款項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彌補轉讓方損失,受讓方還應賠償轉讓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及所發生的費用,并承擔轉讓方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自標的資產交接完成之時起,所有權按照“現時現狀”自 (略) 轉移至受讓方,標的損毀滅失或其他因標的產生的任何風險與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 6.標的資產移交后產生的一切責任、費用及風險(含標的資產碼頭靠泊、拖航、拆解、保養、保管、安全、保衛、消防、環保、現場管理、損毀、滅失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標的資產移交過程中,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破壞、搬離、拆卸除標的以外的任何設施、設備(含碼頭建筑物、構筑物等),如造成損失的,由受讓方自行負責。 7.本項目標的資產僅 (略) 置,受讓方須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對標的物進行拆解并配合轉讓方辦理標的資產的注銷手續。受讓方須自標的資產拖離交接碼頭之日起90日內向轉讓方提供船舶登 (略) 要求的辦理標的資產注銷手續所需的相關拆解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拆解船廠的營業執照和拆解資質文件、船舶拆解過程(前、中、后期)的視頻和照片、拆解船廠出具的拆解完工證明等。 8.受讓方應在簽訂《報廢船交易及拆解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納(略)元作為拆解履約保證金至轉讓方指定賬戶,轉讓方在確認收到拆解履約保證金后將向受讓方開具收據,在受讓方完成船舶拆解并提供船舶登 (略) 要求的相關船舶拆解證明材料后,拆解履約保證金將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受讓方。 9.為保障項目 (略) 置,在項目掛牌期間,意向受讓方需按照掛牌公告中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要求向本項目交易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交易機構審核通過且繳納交易保證金后方可獲得競買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