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中:
(三)申請人參加本次掛牌出讓活動時,除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未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未在“信用中國”網站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未在“信用中國(河北)”網站“信用黑榜”名單內。(查詢時間段:自本地塊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到競買申請截止)
2、無法律、法規、規章限制競買的其他情形。
更正為:
(三)申請人參加本次掛牌出讓活動時,除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未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未在“信用中國”網站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未在“信用中國(河北)”網站“信用黑榜”名單內。(查詢時間段:自本地塊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到競買申請截止)
2、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
3、具有商業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4、無法律、法規、規章限制競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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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