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荔波分局:
《荔波縣林業局關于荔波縣佳榮鎮拉灘廢棄礦山片區生態環境系統整治工程永久使用林地初步審查意見的報告》(荔林資占地審〔2024〕6號)及你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荔波縣佳榮鎮拉灘廢棄礦山片區生態環境系統整治工程使用荔波縣林地1.0895公頃,其中:佳榮鎮拉灘村集體林地0.6722公頃,威巖村集體林地0.4173公頃。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你單位要做好生態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施工管理,嚴禁超范圍使用林地,杜絕非法采伐、破壞植被等行為,嚴防森林火災。
四、項目涉及荔波瑤麓單性木蘭縣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并按其規定執行。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主管部門同意意見,不得占用相應區域林地建設。
五、黔南州林業局、荔波縣林業局應對該項目使用林地情況進行監督。
六、本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有效期為2年。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我局申請延期。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也未申請延期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自動失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項目,已動工建設的不需辦理延續手續。
貴州省林業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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