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名稱 | 天津 (略) | 銀行賬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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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 | 支付行號 | * |
標的名稱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924項廢舊物資(塔中)處置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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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別 | 其他類 | 標的所在地 | 新疆維吾 (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
賬面價值(萬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拍賣 | |||||||||
其它披露內容 | 1、標的資產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該標的資產存在抵押、或任何影響標的資產轉讓的限制或義務。 2、本次掛牌價格為含稅價。轉讓方在標的資產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價款后,按照稅法規定開具發票。 3、意向受讓方勘查現場,需執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勘查人身份證復印件(蓋章),踏勘聯系人:畢經理,聯系電話:*。 4、其他詳見天津產權備查文件。 |
標的描述 | 包括報廢的各種閥門、法蘭、纏繞墊、煨彎管、螺桿等,共924項。存放于中國石 (略) (略) 塔中塔一聯、塔二聯、塔三聯庫 (略) 經營場所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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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標的是否有租賃 | 否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權 | 否 | |||||||
標的抵押/質押情況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況 | 否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石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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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略) 轄區石化大道26號 | ||||||||||
經濟類型 | 國有經濟/國有控股企業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王清華 | 成立日期 | 2000-01-01 | |||||||||
注冊資本 | *元(人民幣) | |||||||||||
企業類型 | (略) | 所屬行業 | 采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碼 | *1XG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經營范圍 | 許可項目:*地石油和天然氣開采;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勘查;肥料生產;檢驗檢測服務; (略) 信息服務;發電業務、輸電業務、供(配)電業務;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自來水生產與供應;供暖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成品油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石油制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非金屬廢料和碎 (略) 理;基礎化學原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等許可類化學品的制造);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地管道運輸;化肥銷售;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計量技術服務;供冷服務;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碳減排、碳轉化、碳捕捉、碳封存技術研發;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風力發電技術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
產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2024年第12次經理辦公會紀要 | ||||||||||
國資監管機構 | (略) 國資委監管 | |||||||||||
國家出資部門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石 (略)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統一社會信用碼/組織機構碼 | *33L | |||||||||
批準單位 | 中國石 (略) (略) | 批準日期 | 2024-10-29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批準文件名稱 | 2024年第12次經理辦公會紀要 |
交易條件 | 信息發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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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12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 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價款交納形式 | 網上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掛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項目受讓申請,并交納本項目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 2、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以下事項:(1)按標的資產現狀進行受讓,在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視為意向受讓方對標的資產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責任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為由退還標的資產。如因受讓方自身原因導致轉讓標的資產未能按時移交的,轉讓方有權全額扣除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或等額的交易價款。轉讓方可單方解除《資產交易合同》,收回轉讓標的資產,再次進行公開轉讓;(2)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并在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和受讓方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3)同意在天津產權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3、本項目中涉及的保證金、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須由意向受讓方的賬戶支付,本項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將被100%扣除,用于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已獲得受讓資格且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提出撤銷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拍賣程序的;(3)在拍賣程序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的;(5)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6)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等情形的。 5、掛牌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如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拍賣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轉為成交價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如未出現上述第4條涉及的情形,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受讓方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天津產權的有關規定和程 (略) 徑返還。 6、受讓方在天津產權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持資產交易憑證、受讓方有效身份證明,赴現場與轉讓方開始辦理標的資產交割工作;標的資產的油漬清洗(如有)、裝卸、運輸、拆卸、HSE費用、維穩費用、場地清理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標的資產交割工作應按照轉讓方的安全環保要求開展,標的資產的裝卸、運輸須由具備裝卸、運輸資質或委托有裝卸、運輸資質的單位施工,并在標的資產交割前一次性繳納*元人民幣的安全環保保證金至轉讓方指定賬戶。標的資產的交割工作需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資產移交過程中,因受讓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環境污染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責任。 7、意向受讓方須詳細閱讀相關附件,在提交受讓申請時,須將《現場勘查確認書》(在標的踏勘現場領取,意向受讓方加蓋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 8、受讓方的交易服務費按成交價格的1%支付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 9、轉讓方已履行標的報 (略) 置手續,均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評估報告中資產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相關參數僅作參考。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是否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萬元) | 6.6 | |||||||||||
保證金是否接受銀行保函 | 否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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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