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卡若區卡若鎮加卡村-2-3-1 |
標的名稱 | 昌都市卡若區卡若鎮加卡村-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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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GR2021* | 掛牌價格 | * 萬元 |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12-27 |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5-01-24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一、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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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概況 | 詳見資產明細表,可下載。 標的查看聯系人:倪先生 聯系方式:* | |||||||||||||||||||||||||||||||||||||||||||||||||||||||||||||||||||||||||||||
資產包資產數量 | —— | |||||||||||||||||||||||||||||||||||||||||||||||||||||||||||||||||||||||||||||
標的資產概況 | 詳見資產明細表,可下載。 標的查看聯系人:倪先生 聯系方式:* | |||||||||||||||||||||||||||||||||||||||||||||||||||||||||||||||||||||||||||||
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 —— | |||||||||||||||||||||||||||||||||||||||||||||||||||||||||||||||||||||||||||||
標的資產數量 | —— | |||||||||||||||||||||||||||||||||||||||||||||||||||||||||||||||||||||||||||||
二、轉讓方承諾 | ||||||||||||||||||||||||||||||||||||||||||||||||||||||||||||||||||||||||||||||
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委托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按本申請書的 (略) 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并由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 (略) 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 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 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 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略) 場以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三、轉讓方簡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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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 | * 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專用賬戶結算。 二、轉、受雙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讓方應于《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支付成交價款的 30 %(不低于30%)首付購房款,剩余款項應于 一年 內全部付清(不得超過一年)。剩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財產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轉讓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報名材料 | 請 登錄 后下載或預覽相關附件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本次轉讓標的,所有權證的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所有權證的證載面積為準,不影響轉讓標的成交及成交金額。轉讓成交后,轉、受雙方按房屋現狀進行交割,披露事項中對標的所作出的描述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轉讓方對標的品質和數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憑據。 2、資產包一: (略) (略) 規 (略) 三宗資產中 (略) (略) 規 (略) -2號,資產包二: (略) (略) 卡若鎮 加卡村十宗資產;資產包三: (略) 經 (略) C區昌禾聚鑫所屬九宗資產中木器宇1、2層,鐵藝坊1、2、3層,玉石樓1、2、3層房產存在抵押情形。轉讓方承諾在與受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解押。 3、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到實地查驗轉讓標的,并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結構、權證過戶、租賃情況、轉讓標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風險等)。 4、意向受讓方在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報名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意向受讓方受讓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 5、標的查看聯系人:倪先生 聯系方式:* 6、除百寶閣B座以外均有租戶(其他租戶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最長租賃期限至2030年4月30日,產權變更完成前的租金由轉讓方收取,產權變更后的租金由受讓方收取,標的物的租賃情況請到交易中心查詢。7、本次交易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后,受讓方須于成交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應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30%的交易價款,剩余價款一年之內付清,不得超過一年。剩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財產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8、轉讓方承諾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讓方付清全部價款起2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受讓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因第三方機構原因未完成辦理產權變更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過戶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交接事項。 9、產權過戶過程中涉及的稅、費由轉讓方、受讓方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10、轉讓方承擔向受讓方移交轉讓標的前所涉及的水、電、氣、物業等費用,轉讓標的移交后所涉及的水、電、氣、物業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意向受讓方需自行了解標的物業費收取標準。 11、受讓方需按照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服務費收費標準支付相應交易服務費。 12、本次轉讓標的的資產評估報告不公開且不供投資者查詢。其他事項詳見《產權交易合同》、《資產轉讓明細表》。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不參與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100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5-01-24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賬支票、電匯、網銀等。 | |||||||||||||||||||||||||||||||||||||||||||||||||||||||||||||||||||||||||||||
(略) 置方式 | 一、確認投資方后 (略) 置 沖抵購房款、服務費用購買方另行支付。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掛牌申請人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 (略) 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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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1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讓方 | 按掛牌價與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協議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網絡競價 | |||||||||||||||||||||||||||||||||||||||||||||||||||||||||||||||||||||||||||||
六、聯系方式 | ||||||||||||||||||||||||||||||||||||||||||||||||||||||||||||||||||||||||||||||
交易機構 | 項目咨詢聯系人 | 旦經理 | 項目咨詢聯系電話 | 0891-* | ||||||||||||||||||||||||||||||||||||||||||||||||||||||||||||||||||||||||||
項目報名聯系人 | 央經理 | 項目報名聯系電話 | 0891-* | |||||||||||||||||||||||||||||||||||||||||||||||||||||||||||||||||||||||||||
七、交易須知 | ||||||||||||||||||||||||||||||||||||||||||||||||||||||||||||||||||||||||||||||
總則 第一條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布項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中心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中心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中心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 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 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 (略) (http://**)及第四產權(http://**)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鏈接注冊參與在線交易。 (略) 上報名的說明 第五條 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 (略) (略) 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六條本中心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中心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中心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條 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 意向方應在公告要求的有效報名時間段內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報名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本中心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合協議【參考性文本 】,并在報名時通過報名系統提交。 1.聯合協議應當載明聯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容。 2.聯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 (略) 完成注冊、報名、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條 若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優先購買權行權規則》 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中心規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三條 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數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四條本中心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 (略) 向 (略) 上注冊賬戶發送系統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人手機號碼發送手機短信。 網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登錄系統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五條 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 (略) 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網絡競價操作規則》 的相關規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六條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 (略) 絡競價規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十八條 本中心按照《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 (略) 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九條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規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中心。 | ||||||||||||||||||||||||||||||||||||||||||||||||||||||||||||||||||||||||||||||
八、風險提示 | ||||||||||||||||||||||||||||||||||||||||||||||||||||||||||||||||||||||||||||||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 特別提示:本風險提示書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投資者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尊敬的投資者: 您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可能會存在因交易、投資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風險。本風險提示書旨在讓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風險,審慎做出交易決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請仔細閱讀并確保自己理解本風險提示書的全部內容,了解交易規則、項目公告、交易須知、申請人承諾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自身的投資經驗、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交易。對本風險提示書有不理解的地方請及時咨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相關人員。 投資者可能面對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場風險 因經濟、市場環境變化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可能導致交易標的價值波動,甚至導致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無法繼續為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二、信息披露風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標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標的圖片、名稱、文字描述及其他相關信息等)系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根據轉讓方(融資方或項目方)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發布,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僅對披露信息內容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名稱、圖片、描述與交易標的實際相符,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也不對交易標的做任何擔保。投資者在決定參與交易活動前,應對交易標的進行充分全面了解。對明示按交易標的現狀進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自行勘察交易標的實物。投資者提交交易申請、參與競買的,即表明認可交易標的現狀。投資者應自行承擔可能由此產生的損失。 三、交易風險 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可能面對以下風險,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1.保證金不予退還風險。投資者未按照交易規則及項目公告等規定參與交易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能不予退還或產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終結交易風險。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易標的權屬糾紛、法院判決、行政行為、西藏產權交易中 (略) 網絡競價系統軟硬 (略) 絡故障等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情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終結交易的決定,投資者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損失。 3. (略) 操作風險。 (略) 參與交易,投資者可能存在交易賬戶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當、投資者終端軟硬件與西藏產權交易中 (略) 交易系統不兼容、終端設備時間與交易系統時間不符、終端 (略) 絡故障造成交易失敗、失 (略) 操作風險。 4.優先購買權行權風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項目公告關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約定,并遵守《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優先購買權行權規則》,否則可能會承擔行權方式不當引致的責任或風險。投資者存在因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行權而不能成為最終投資人的風險。 四、其他風險 1.因戰爭、自然災害、通訊故障、電力故障、運 (略) 絡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導致交易標的損毀滅失或西藏產權交易中 (略) 交易系統異常甚至癱瘓,導致交易終結的,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2.交易標的成交后,對交易標的交割過程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裝、運輸、交付、稅費等一切費用、紛爭等,均由交易雙方依據交易合同、項目公告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自行 (略) 理,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投資者因填寫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冊賬戶無法激活或保證金無法退還的,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心理及風險承受能力謹慎、理性參與交易,樹立正確投資理念,確保資金安全。本風險提示書并不能揭示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全部風險及情形,投資者務必對此有清醒認識,審慎做出各項交易決策。 投資有風險,交易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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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