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暢通環境污染問題的群眾投訴渠道,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急、難、愁、盼”問題,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 (略) (略) 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建立本部門生態環境問題公眾舉報 (略) 置工作機制。
一、工作目標
為貫徹落 (略) 、 (略) 委、市政府、 (略) 委、區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戰略部署,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切實維護生態安全,廣泛收集的生態環境問題發現機制,快速反應的生態環 (略) 理機制, (略) 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全面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基礎和綠色支撐。
二、舉報投訴受理機制
(一)舉 (略) 置原則。生態環境問題舉 (略) 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規范高效、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舉報投訴受理渠道。受理 (略) 信辦、 (略) 、(略)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略) 長信箱、來信、來 (略) (略) 管理 (略) (略) 。
(三)舉報投訴受理事項。本部門依據原有規定受理、處置投訴舉報線索,并明確專人登記、收集和整理涉及生態環境的投訴事項。
三、舉 (略) 理機制
(一)受理時限。對公眾投訴舉報材料進行審查后,一般應當當場答復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書。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書。如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不予受理告知書中詳細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 (略) 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事項,建立分辦渠道,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相關業務股室進行辦理。
(三)調查核實。承辦業務股室應當采取約見雙方當事人或者現場走訪等多種方式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分析,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出公正 (略) 理意見,督促被投訴對象迅速整改。需要有關單位配合查清事實或者提供相關證據的,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查核實。
(四)辦理時限。承辦業務股室對辦理行為和辦理結果負責。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回復;對于較復雜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收到交辦函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報告投訴受理機構同意,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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