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永 嘉 縣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0324 破 15 號之二
2024 年 2 月 18 日,本院根據衛平田、宋亞寧、程雪祥、 楊國慶、譚天(略)、楊世軍、劉元智的申請裁定受理浙江欣毅 (略) 破產清算一案。現查明,浙江欣毅閥門有限公 司 (略) 提出申請,稱 (略) 破產清 算案件受理以后,經管理人分配, (略) 的 破產財產已經分配完結, (略) 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 序。本院認為: (略) 無可供分配財產,故 (略) 管理人提請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下:終結浙江欣 (略) 的破產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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