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鑫 (略) 清算組
接管及配合清算告知書
(2025)鑫弘泰清組字第009號
(略) 鑫 (略) 及朱云春等有關人員: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蘇0214清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 (略) 鑫 (略) (以下簡稱“鑫弘泰公司”)強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2025)蘇0214強清1號決定書,指定江蘇瀛優律師事務所為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
2025 年3月21日,清算組向債務人有關人員郵寄《民事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要求債務人與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截止2025年4月3日,清算組未接管到債務人賬本賬冊、記賬憑證等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組員和其他經營管理組員,下同)有配合清算的義務,清算組有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營業執照、賬簿、文書等資料的職責。為了做好財產、印章、營業執照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交接工作,保障清算組順利執行清算職務,現告知如下:
一、清算組擬接管的債務人的財產、印章、營業執照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債務人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實物財產及權利憑證;
2.債務人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電子承兌、銀行賬戶印簽、銀行票據;
3.債務人的知識產權、對外投資、特許權等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4.債務人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海關報關章、法定代表人章及其他印章;
5.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外匯登記證、海關登記證明、經營資質文件等與債務人經營業務相關的批準、許可或授權文件;
6.債務人的總賬、明細賬、臺帳、日記賬、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會計報表等財務賬簿及有關債務人的審計、評估資料;
7.債務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及債務人內部會議記錄等檔案文件;
8.債務人的各類合同協議及相關債權債務等文件資料;
9.債務人訴訟、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債務人的人事合同檔案文件;
11.債務人的電腦數據和授權密碼( (略) 銀登錄密碼、U 盾密碼等) ;
12.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印章、證照和賬簿、文書、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資料。
二、不屬于債務人所有但由債務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算組將一并接管。
三、債務人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算組將一并接管。
清算組接管時債務人還應提供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四、若因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配合清算,導致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致使清算組無法執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依法將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公告發布后,請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及時與清算組聯系,依法履行配合清算的義務。(清算組聯系人:潘 #;聯系地址: (略) (略) 1091號佳兆業廣場6樓610-616室 江蘇瀛優律師事務所)。
(略) 鑫 (略) 清算組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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