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意向受讓方認真勘驗車輛,勘驗時需攜帶《現場勘驗確認表》(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勘驗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勘驗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報名時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現場勘驗確認表》。各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車輛現狀,報廢年限,車輛變更、轉移登記等相關業務政策,需承擔對應風險及責任,不得以此為由放棄受讓。車輛里程表可能存在更換、故障、無法正常工作,公告中車輛的表征里程等參數為轉讓方提供,內蒙古產權 (略) (以下簡稱“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車輛因工作環境惡劣,出車過于頻繁。請意向受讓方勘驗時仔細驗證,核實車輛年檢信息、車況等,做好對標的拍照、攝像等記錄。本公告披露的照片及車輛信息僅作參考,標的狀況以勘驗時實際情況為準。 1. (略) 置標的按其現場展示現狀進行轉讓和交接,轉讓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轉讓方對標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2. 在意向 (略) 參與項目過程中,出現《 (略) 競價交易規則》及《電子競價風險告知及接受確認書》中列舉的無法正常競價情形的,內蒙古產權 (略) 不承擔任何責任。 3.意向方報名請于公告期內到內蒙古產權 (略) 站自行注冊賬號報名,并通過注冊預留的銀行賬戶匯入保證金。【不可用支付寶或微信等方式匯入】 4. 最終受讓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時須向中心提交《受讓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等紙質文件。 5. 受讓方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訂相關受讓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約定及時付清全部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或未按照轉讓方相關規定進行資產交接,經過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交易、終結該項目, (略) 置標的。 6.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驗預約報名。具體勘驗時間以預約時通知為準(法定節假日除外)。項目成交后標的物交付以實際勘驗為準,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讓方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具體收費按照中心收費辦法執行。 7.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