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縣2025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太河小流域項目補遺通知(一)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酉陽縣2025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太河小流域項目”招標文件作補遺通知如下: 一、補遺 1、將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3.2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A否,推薦經評審合格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名前1~3名為中標候選人。”修改為:“否,推薦經評審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為中標候選人。”。 2、刪除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6 低價風險擔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適用)的內容。 3、將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修改為(綜合評估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評標辦法中的評審內容必須和投標人須知中的對應內容一致,若投標人須知中未作要求的內容,不得列入評標辦法作為評定依據。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1 | 評標辦法 |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相等的,以“投標人在紅名單中優先”的原則排序(其中非聯合體投標的,須投標人所屬紅名單類別包含在招標范圍內;聯合體投標的,須聯合體牽頭人在紅名單中,并且按照聯合體協議牽頭人所屬紅名單類別包含在其工作范圍內),投標人是否屬于紅名單,以開標環節信用狀況查詢結果為準;投標人均在紅名單中或均不在紅名單中的,由評標委員會按照 資質等級由高到低 原則排序。 | 2.1.1 | 資格評審標準 | 資質條件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營業執照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安全生產條件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財務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業績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投標截止日投標資格情況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項目經理資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2.1.2 | 形式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 | 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依法變更名稱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 投標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款規定(不含投標函部分)。 | 投標文件的簽署 | 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不含投標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須齊全。要求簽名的,簽名采用手寫簽名或簽章或加蓋CA數字證書均可。 若投標單位為聯合體,則聯合體協議書中各聯合體成員單位簽名(或蓋章)須齊全,聯合體協議書以外的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均由聯合體牽頭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不含投標函部分)要求加蓋單位法人章的,應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投標人的單位電子印章。 若投標單位為聯合體,則聯合體協議書中要求各聯合體成員蓋單位法人章的,各聯合體成員須蓋章齊全,聯合體協議書以外的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標人加蓋單位法人章的,均由聯合體牽頭人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其單位電子印章。 | 委托代理人 |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投標人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 | 2.1.3 | 響應性評審標準 | 投標內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4項規定。 | 權利義務 | 符合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投標文件不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由投標人承諾,承諾書格式詳見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 技術標準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規定。(由投標人承諾,承諾書格式詳見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 實質性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 本次投標不得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 1. 技術部分 30 分; 2. 經濟部分 70 分。 | 2.2.2(1) | 技術部分評分標準 | 技術方案 | ?技術方案部分形式要求 | 須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4)技術部分的要求,否則其技術部分為0分,不再對技術部分的其他評分標準進行評審。 | 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 | 5 分 編制要點:對工程概況描述、總體組織安排、 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論述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工程實際、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指導性。且技術方案的編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 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 5 分 編制要點:針對本項目使用功能和實際環境對 項目的施工重難點與技術關鍵點有解決方案和措施。繪制合理 (略) 絡圖。 | 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 5 分 編制要點:有健全的工程質量管理方案、質量 目標明確、對抓好工程質量有嚴格的質量監督控制措施,質量管理體 (略) 清晰。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5 分 編制要點:建立有安全管理方案、專職安全監 督機構、有齊全完整的、可操作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勞動保護措施,場容場貌、工地衛生、文明建設的管理辦法、 防止擾民措施得當,符合現行的安全管理規范及要求,可作為現場安全管理的依據。 | 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措施 | 5 分 編制要點:有利于項目相應的環境保護組織機 構,根據項目特點、識別評價環境影響因素,制定相應得當的預防控制措施,切合實際。 | 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 | 3 分 編制要點: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合理、可行,關 (略) 、節點清晰、準確、完整、可操作性強,工期保證措施可靠,控制措施得力。具備有效的進度控制計劃、趕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 | 資源配備計劃與先進性 | 2 分 編制要點:資源配備計劃合理,內容齊全,制度設置、施工方法、技術工藝和施工機械、工作環境的提供是否符合項目要求。 | 2.2.2(2) | 投標函部分及經濟部分評審標準 | 投標函部分的簽名蓋章 | 投標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須齊全。要求簽名的,簽名采用手寫簽名或簽章或加蓋CA數字證書均可。要求加蓋單位法人章的,應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投標人的單位電子印章。 聯合體投標的,投標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標人加蓋單位法人章的,均由聯合體牽頭人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其單位電子印章。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 | 工程質量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3項規定 | 投標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 | 投標總報價 | 投標總報價不得高于招標人公布的投標總報價最高限價。投標函中的總報價必須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投標總報價一致。 | 暫定金額(暫列金) | 暫定金額(暫列金)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給定的金額填報 | 報價唯一 | 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 |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 投標人承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2款第14條要求,如有差錯則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2款第13條要求原 (略) 理(或結算),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投標報價算術錯誤修正 | 符合第三章“評標辦法”第3.2.4項規定。 | 2.2.3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投標總報價 | 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和本章第 2.2.2(2)目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數點前整數取整,不足六家報價則不去掉)的最低價和相同家數的最高價后的算術平均值與最高限價再次平均,即為本項目的投標總報價的評標基準價。 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最終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評標基準價計算完成后(除計算錯誤外),在后續的評審中不得再對其做出調整。 | 2.2.4 | 偏差率 | 投標總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標人報價一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 | 評標程序 | 1.按本章評標辦法第3.1款進行初步評審,未通過初步評審或評標委員會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文件不再參與后續評審。 2.按本章評標辦法前附表2.2.2(1)及3.2.1(1)項的規定對技術部分進行評審。 3.按本章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2(2)目的規定對投標函及經濟部分進行評審,經評審不合格的投標文件不再參與后續評審。 4.因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但是有效投標人的經濟、技術等指 (略) 場競爭力,能夠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評標并確定中標候選人。 5.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按照本章第2.2.3項計算方法計算評標基準價,并按本附表第3.2.1(2)目規定的評分方法對經濟部分進行評分。 7.對技術部分及經濟部分得分進行匯總,確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 3.2.1 (1) | 技術部分得分(A) | 技術方案 | ?技術方案部分形式要求 | 不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5項(4)技術部分規定的,技術部分 (略) 理。 | 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 | 評標委員會按2.2.2(1)項各評審因素設定的分值評分。 評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及以上時,所有評委評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余下評委評分取算術平均值為該投標人技術方案得分。 技術方案得分的最終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 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措施 | 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 | 資源配備計劃與先進性 | 3.2.1(2) | 經濟部分得分(B) | 投標總報價 | 設置允許偏差范圍的,投標總報價的偏差在允許偏差范圍外,得零分;不設置允許偏差范圍或投標總報價偏差在允許范圍內的(含上、下限值),得本附表第 2.2.1 項規定分值的滿分 70 分。在此基礎上,投標總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增加1%扣 1 分, 每減少1%扣 0.5 分, 扣完為止。按插入法計算得分。在偏差范圍內,未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投標報價,仍應參加計算相應分值。 投標總報價得分最終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3.2.3 | 投標人得分 | 投標人得分=A+B | 1. 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若出現投標人投標報價相同的,以評標辦法前附表約定的原則確定排序。 2. 評審標準 2.1 初步評審標準 2.1.1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1)技術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經濟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分標準 (1)技術部分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對于施工難度大、專業技術復雜的項目,應由招標人會同設計單位提出技術方案方案編寫要點,作為評分標準)。 (2)投標函部分及經濟部分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 3.1 初步評審 3.1.1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 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否 (略) 理。 3.1.2 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作否 (略) 理: (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2)本次投標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3)拒絕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3.2 詳細評審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評分,并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 (1)按本章第3.2.1(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部分計算出得分A(所有評委評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余下評委評分取算術平均值為該投標人技術部分得分。) (2)按本章第3.2.1(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經濟部分計算出得分b。 3.2.2 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得分=A+B。 3.2.4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否 (略) 理。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3.3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 3.3.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3.3.2 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3.3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4 評標結果 3.4.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3.4.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附件A:綜合評估法否決投標情況一覽表 投標文件存在本一覽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視為重大偏差并作否 (略) 理,否則,評標委員會不得視為重大偏差而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條款名稱 | 否決投標條件 | 資格評審 | A-1投標人的資質條件、營業執照及安全生產條件須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項的要求,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投標人的財務須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項的要求,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如有)。 | A-3投標人的業績須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項的要求,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如有)。 | A-4投標人的投標截止日投標資格情況須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項的要求,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5投標人的項目經理資格要求須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項的要求,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6投標人的其他要求須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項的要求,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7聯合體投標人應滿足: (1)聯合體各方應按照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 (2)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協議約定同一專業分工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承擔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形式評審 | A-8投標人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依法變更名稱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9投標文件格式(不含投標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款規定,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編制投標文件時不得對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的相應要素作實質性修改,否則視為重大偏差,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10聯合體參與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協議書,并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在聯合體協議書第5條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中填寫的聯合體所有成員單位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依法變更名稱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11 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不含投標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須齊全。要求簽名的,簽名采用手寫簽名或簽章或加蓋CA數字證書均可。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若投標單位為聯合體,則聯合體協議書中各聯合體成員單位簽名(或蓋章)須齊全,聯合體協議書以外的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均由聯合體牽頭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不含投標函部分)要求加蓋單位法人章的,應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投標人的單位電子印章。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若投標單位為聯合體,則聯合體協議書中要求各聯合體成員蓋單位法人章的,各聯合體成員須蓋章齊全,聯合體協議書以外的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標人加蓋單位法人章的,均由聯合體牽頭人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其單位電子印章。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12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投標人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響應性評審 | A-13投標內容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14投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4款規定遞交投標保證金。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15符合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投標文件不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否則交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由投標人承諾,承諾書格式詳見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 A-16符合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的規定,否則交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由投標人承諾,承諾書格式詳見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 A-17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2.本次投標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3.拒絕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 投標函部分及經濟部分評審 | A-18投標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須齊全。要求簽名的,簽名采用手寫簽名或簽章或加蓋CA數字證書均可。要求加蓋單位法人章的,應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投標人的單位電子印章。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聯合體投標的,投標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標人加蓋單位法人章的,均由聯合體牽頭人使用 CA 數字證書加蓋其單位電子印章。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19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0 工程質量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3項規定,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1投標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2投標函中的總報價不得高于招標人公布的投標總報價最高限價,投標函中的總報價必須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投標總報價一致。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3暫定金額(暫列金)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給定的金額填報,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4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5投標人承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2款第14條要求,如有差錯則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2款第13條要求原 (略) 理(或結算),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A-26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第3.2.4項規定執行,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 (略) 理。 | 其他 | / | 4.本項目原投標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8日9:30,現修改為:2024年4月17日9:30;投標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相應順延。 注:本補遺通知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標文件與本補遺通知有不 (略) ,以補遺通知內容為準。 招標人: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蒼嶺鎮人民政府 招標代理機構: (略) (略) 2025年4 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