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號樓二層部分 |
標的名稱 | 6號樓二層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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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DSCQ20239D1D*-2 | 掛牌價格 | 35.64 萬元 | |||
價格說明 | 年租金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01-11 | |||
是否聯合出租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01-24 | |||
是否允許聯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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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簡介 | 標的查看聯系人:旦增覺旦 聯系電話:* | |||||||||||||||||||||||||||||||||||||||||||||||||||||||||||||||||||||||||||||
標的簡介 | 標的查看聯系人:旦增覺旦 聯系電話:* | |||||||||||||||||||||||||||||||||||||||||||||||||||||||||||||||||||||||||||||
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 —— | |||||||||||||||||||||||||||||||||||||||||||||||||||||||||||||||||||||||||||||
出租方簡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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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信息 | ||||||||||||||||||||||||||||||||||||||||||||||||||||||||||||||||||||||||||||||
標的企業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 評估機構(估值機構) | 西藏 (略) | ||||||||||||||||||||||||||||||||||||||||||||||||||||||||||||||||||||||||||||
評估/詢價基準日 | 2023-08-04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略) (略)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3-09-25 | |||||||||||||||||||||||||||||||||||||||||||||||||||||||||||||||||||||||||||||
出租標的對應評估價值/詢價值 | 39.6 萬元 | |||||||||||||||||||||||||||||||||||||||||||||||||||||||||||||||||||||||||||||
賬面凈值(萬元) | —— | |||||||||||||||||||||||||||||||||||||||||||||||||||||||||||||||||||||||||||||
備注 | —— | |||||||||||||||||||||||||||||||||||||||||||||||||||||||||||||||||||||||||||||
交易條件與承租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35.64 萬元 | ||||||||||||||||||||||||||||||||||||||||||||||||||||||||||||||||||||||||||||
價格說明 | 年租金 | |||||||||||||||||||||||||||||||||||||||||||||||||||||||||||||||||||||||||||||
履約保證金處置方式 | 1、承租方應向出租方繳納相當于該標的*個月的月保底租金(按首個租賃年度保底租金標準計算)和*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總額的合同保證金即押金,作為承租方履行租賃合同的保證。 2、該標的的月保底租金及/或物業管理費及發生調整時,雙方應重新計算該租賃保證金的實際數額并進行相應調整。 3、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簽署后【15】日內向出租方支付合同保證金。 租期內,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從其已付的合同保證金或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保證金中抵扣其必須向出租方繳納的租金和其他款項。 4、租期內,如承租方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物業服務費、推廣費(若有)、收銀機使用費(若有)、能源費、違約金及其他承租方應當支付的費用或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出租方有權從合同保證金中抵扣承租方的應付未付款項、賠償金額或直接以合同保證金抵扣承租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抵扣不影響出租方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方式)。承租方應在出租方的書面抵扣通知送達后15日內向出租方補足被抵扣的合同保證金。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承租方按照約定將該標的交還給出租方并通過 (略) 驗收(包括但不限于辦妥以該標的為注冊地址或營業地址的工商、稅務等證照的變更或注銷注冊地址的手續),履行完畢租賃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后30日內,出租方向承租方無息退還剩余的合同保證金(若有)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賃期限 | 5 | |||||||||||||||||||||||||||||||||||||||||||||||||||||||||||||||||||||||||||||
與出租相關的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專用賬戶結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于成交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須承諾事項 | 承租方承諾遵守出租方管理公約或臨時管理規約,并遵守出租方制定并不時修改的關于拉薩乃倉文化藝術廣場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規章制度(包括裝修守則、商戶手冊、統一經營管理守則、營業員手冊、房屋及設施設備使用要求等)。承租方應與出租方簽署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承租方在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項下義務和責任也構成對出租方的承諾,出租方有權直接援引向承租方主張權利。 |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他組織。 2、意向承租方還需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
報名提交材料 | ||||||||||||||||||||||||||||||||||||||||||||||||||||||||||||||||||||||||||||||
報名材料 | 請 登錄 后下載或預覽相關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擬出租標的物以實物現狀對外出租,意向承租方應在報名前對出租資產實際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意向承租方報名視為其對出租資產面積及其他情況無異議,不影響本次出租及租賃價格。 2、租賃期限為5年,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1年遞增5%,裝修免租期1-6個月,履約保證金(押金)按兩個月租金及兩個月物業費收取。首期交易價款需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結算,承租方報名保證金在扣除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收取的相關服務費后剩余金額轉為交易價款多退少補。 3、免租裝修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是應當承擔物業、建筑垃圾所產生的相應費用(如自行清運,則無此項,本協議下承租方自行清運),以及該標的發生的水、電、燃氣、熱力能源費等費用。同時,應交納因裝修而發生的收費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裝修押金等。 4、出租方有權進入該房屋進行有關維修、保養或其他與該房屋相關事項,并可以采取一切相關的合理技術措施(但應盡量避免給承租方正常營業造成影響)。承租方不得因此而向出租方提出營業損失、營業場地的占用、人員加班費或任何類似形式的補償或賠償要求。 5、承租方不得以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項下的糾紛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向出租方交納租金、能源費等相關費用。 6、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后還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物業費、裝修費、裝修垃圾運輸費、經營垃圾運輸費、詳見租賃合同。 7、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與拉薩乃倉文化生活藝術廣場的所有其他租戶共同、平等地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及拉薩乃倉文化生活藝術廣場相關的規定使用的公共區域(僅供部分或個別商鋪使用或擬出租部分的公共區域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樓梯、通道、衛生間、電梯、電動扶梯等,但出租方及出租 (略) 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公共區域的使用予以合理的臨時限制。 8、承租方將該標的用于租賃合同協議書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須經出租方事先的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改變該標的用途的報批手續,出租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所需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9、承租方在該標的內進行經營活動前,應取得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所有必要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等(如法律法規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應按照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時或最晚不遲于該標的開業日前,按照附件三“租戶備案登記證照清單”中所列示的租戶備案登記證照清單,將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的復印件加蓋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給出租方備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的原件供出租方核對。 10、如承租方為食品生產、流通或餐飲企業的,承租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取得其經營所必需的食品生產許可或食品流通許可或餐飲服務許可等所有必要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并在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時,最晚不遲于入場經營實際開業日之前,將該等許可證照的復印件加蓋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給出租方備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該等許可證照的原件供出租方審查。 11、承租方應當保證上述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在其經營期限內持續合法有效,若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到期、變更、丟失、損壞或發生其他影響法律效力的情況,承租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新換發的合法有效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照供出租方備案審查。若因承租方違反本條規定受到政府罰款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追索,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全部的罰款和責任;因此導致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應當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12、承租方租賃商鋪內水、電費、天然氣(或煤氣)等能源費用按月抄表,承租方按實際用量支付相應的費用。承租方須自行負擔自交付日開始至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方收回該標的期間的能源費,承租方需按 (略) 的收費通知單所約定的日期向 (略) 支付能源費。 (略) 有權根據政府相關部門對能源費的調整而做出相應調整,但每次調整需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應按照調整后費用支付。 1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承租方按照約定將該標的交還給出租方并通過 (略) 驗收(包括但不限于辦妥以該標的為注冊地址或營業地址的工商、稅務等證照的變更或注銷注冊地址的手續),履行完畢租賃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后30日內,出租方向承租方無息退還剩余的合同保證金(若有)。 14、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自承擔相關稅費。 15、承租方應就承租時約定的業態履行租賃合同,同時,應保證裝修品質,若因裝修品質未達到承租時承諾的品質,出租方可無條件要求承租方退場,所有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16、承租方應按照 (略) 的要求辦理裝修及進場手續并嚴格遵守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否則 (略) 有權拒絕承租方進場裝修。 17、承租方須于進場施工前15日就有關裝修之承包商、裝修方案、工程進度表、設計圖紙、材料等提交 (略) 審核并取得 (略) 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進場施工。承租方裝修如有涉及商鋪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水、電、天然氣、消防、通信、保安防盜及排污等商鋪內附屬設施設備或中央系統的接駁、更改或搬移,必須取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 18、如承租方在裝修過程中對該標的外立面(如墻、柱顏色,門頭、玻璃門等)有改動的,須提前書面告知出租方且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19、承租方在裝修期間必須嚴格按照出租方規定的商鋪外圍包裝方案進行包裝后方可施工。如果出租方指定外圍包裝施工方的,承租方對該標的的裝修所設置的圍擋應當委托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20、商鋪內任何形式的裝修、整改須在征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和相關政府部門審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實施,但出租方的同意主要針對管理因素考慮,不視為對承租方裝修、改造行為的科學性、規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負責,因裝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風險和責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21、承租方應遵守 (略) 的裝修管理規定并保證其裝修工程承包商遵守上述規定。 22、裝修期內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和推廣費、收銀機使用費,但其余費用依租賃合同及商場裝修守則執行(包括但不限于繳納物業服務費等),承租方的其他義務并不免除。承租方已經充分考慮到出租方和/ (略) 對裝修時間和裝修管理的嚴格規定,除非租賃合同另有約定,承租方不得要求調整計租日、延長裝修期或要求出租方和/ (略) 給予任何形式補償。如果承租方在裝修期滿后對該標的進行再次裝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廣費、收銀機使用費的優惠。 23、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應根據商場的整體發展變化定期將該標的裝修和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前承租方須將裝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取得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 24、出租方在承租方授權情況下可查詢承租方的經營情況及經營財報。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經營數據承租方務必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25、商場統一營業時間以出租方的通知為準,承租方保證遵守上述統一營業時間的規定,保證該標的全部區域在出租方規定的營業時間內持續營業。出租方有權對營業時間依特殊情況做出調整,承租方應積極予以配合,如承租方對營業時間有特殊要求,應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除出租方同意外,承租方必須按照出租方所指定的營業時間營業。承租方事先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暫停營業。 26、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政府部門的要求,在開業前自行辦理并取得該標的經營所需要的全部營業證照、權利證書、行政許可或批復,且保證該等執照、證書、許可或批復文件真實、合法、在租期內持續有效且不存在影響正常經營的限制。如證照或資質證書無法辦理,承租方不得以此為借口退租。 27、承租方不得使用該標的、促使或容許他人使用該標的作任何違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該標的內出售假冒偽劣貨品、從事侵犯第三方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行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業手法進行商業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以及其他對出租方及其關聯企業或商場的商譽、信譽和形象有不良影響的行為,并保證其經營行為不會對出租方及關聯企業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 28、承租方不得在該標的內進行或容許他人進行任何產生噪音、空氣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為而影響鄰近商鋪或出租方的經營。承租方不得在該標的內儲藏或容許他人在商鋪內儲存任何危及商鋪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9、因承租方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發生安全事故或存在缺陷、瑕疵而導致第三方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承租方應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遇有消費者或者第三方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出投訴,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經營活動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進行相應處罰時,承租方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對該投訴、改正指示或處罰做出相應的處置或處理,并書面通知出租方。若因承租方原因給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需賠償但承租方未及時賠償,出租方有權使用合同保證金進行預先賠償,承租方必須在出租方通知后15天內補齊合同保證金,否則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導致出租方對任何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導致出租方受到任何損失的,承租方應當賠償出租方受到的全部損失。如果第三方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出投訴或政府有關部門對承租方經營活動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進行相應處罰累積發生3次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0、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或商場的名義對外借貸或以租賃商鋪對債務進行抵押和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否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31、承租方應具備履行租賃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合法資格,并保證實際經營該標的。在租期內,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轉租、轉借、置換其對該標的的全部或部分之權益。除房屋以外,屬于承租方的一切(如知識產權等),承租方有權轉讓、轉租、轉借等。 32、租賃期限屆滿時,若承租方擬繼續租賃的,且出租方若意向將此標的繼續對外出租,承租方應于租賃期屆滿之日的6個月前書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承租方未能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繼續租賃該標的意向的,或出租方對該標的另有安排的,則承租方不享有優先續租權,承租方并應無條件于租賃合同租期屆滿之日交還商鋪。 33、在租賃期滿之日或租賃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承租方應根據出租方要求將該標的恢復至毛坯房狀態。承租方應將承租方進行的裝修和裝飾及增添的設備全部拆除,并確保商鋪原有所屬出租方的設施設備完好無損,使該標的處于出租方交付商鋪時狀態。若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無需將該標的恢復原狀的,出租方無任何義務就承租方對該標的和/或其裝修、設備和設施進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補償和/或賠償,并有權自行處置承租方裝飾裝修的設施設備。 34、標的查看聯系人:旦增覺旦 聯系電話:* 35、具體事項及特別約定詳見公開的《租賃合同》樣本、資產明細表。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12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4-01-24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帳支票、電匯、網銀等。 | |||||||||||||||||||||||||||||||||||||||||||||||||||||||||||||||||||||||||||||
賬戶信息 | ||||||||||||||||||||||||||||||||||||||||||||||||||||||||||||||||||||||||||||||
賬戶名稱 | 西藏產權 (略) | |||||||||||||||||||||||||||||||||||||||||||||||||||||||||||||||||||||||||||||
開戶行 | 興業銀行拉薩分行營業部 | |||||||||||||||||||||||||||||||||||||||||||||||||||||||||||||||||||||||||||||
賬號 | *687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投資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掛牌申請人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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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1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動態報價 | |||||||||||||||||||||||||||||||||||||||||||||||||||||||||||||||||||||||||||||
聯系方式 | ||||||||||||||||||||||||||||||||||||||||||||||||||||||||||||||||||||||||||||||
交易機構 | 項目咨詢聯系人 | 旦經理 | 項目咨詢聯系電話 | 0891-* | ||||||||||||||||||||||||||||||||||||||||||||||||||||||||||||||||||||||||||
項目報名聯系人 | 央經理 | 項目報名聯系電話 | 0891-* | |||||||||||||||||||||||||||||||||||||||||||||||||||||||||||||||||||||||||||
交易須知 | ||||||||||||||||||||||||||||||||||||||||||||||||||||||||||||||||||||||||||||||
總則 第一條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布項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中心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中心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中心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 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 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 本中心官網(http://**)及第四產權(http://**)為本中心指定的網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過上述網站鏈接注冊參與在線交易。 關于網上報名的說明 第五條 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本中心官網及第四產權平臺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六條本中心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中心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中心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條 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 意向方應在公告要求的有效報名時間段內按照本中心或第四產權平臺的提示提交報名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本中心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合協議【參考性文本 】,并在報名時通過報名系統提交。 1.聯合協議應當載明聯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容。 2.聯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在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報名、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條 若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優先購買權行權規則》 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中心規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三條 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數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四條本中心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本中心或第四產權平臺向意向方的網上注冊賬戶發送系統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人手機號碼發送手機短信。 網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登錄系統查看通知消息。 關于網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五條 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要求參與網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網絡競價操作規則》 的相關規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六條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網絡競價規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十八條 本中心按照《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退還或處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九條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規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中心。 | ||||||||||||||||||||||||||||||||||||||||||||||||||||||||||||||||||||||||||||||
風險提示 | ||||||||||||||||||||||||||||||||||||||||||||||||||||||||||||||||||||||||||||||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 特別提示:本風險提示書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投資者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尊敬的投資者: 您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可能會存在因交易、投資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風險。本風險提示書旨在讓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風險,審慎做出交易決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請仔細閱讀并確保自己理解本風險提示書的全部內容,了解交易規則、項目公告、交易須知、申請人承諾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自身的投資經驗、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交易。對本風險提示書有不理解的地方請及時咨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相關人員。 投資者可能面對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場風險 因經濟、市場環境變化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可能導致交易標的價值波動,甚至導致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無法繼續為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二、信息披露風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標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標的圖片、名稱、文字描述及其他相關信息等)系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根據轉讓方(融資方或項目方)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發布,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僅對披露信息內容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名稱、圖片、描述與交易標的實際相符,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也不對交易標的做任何擔保。投資者在決定參與交易活動前,應對交易標的進行充分全面了解。對明示按交易標的現狀進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自行勘察交易標的實物。投資者提交交易申請、參與競買的,即表明認可交易標的現狀。投資者應自行承擔可能由此產生的損失。 三、交易風險 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可能面對以下風險,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1.保證金不予退還風險。投資者未按照交易規則及項目公告等規定參與交易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能不予退還或產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終結交易風險。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易標的權屬糾紛、法院判決、行政行為、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競價系統軟硬件故障或網絡故障等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情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終結交易的決定,投資者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損失。 3.互聯網操作風險。通過互聯網參與交易,投資者可能存在交易賬戶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當、投資者終端軟硬件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系統不兼容、終端設備時間與交易系統時間不符、終端軟硬件或網絡故障造成交易失敗、失誤等互聯網操作風險。 4.優先購買權行權風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項目公告關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約定,并遵守《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優先購買權行權規則》,否則可能會承擔行權方式不當引致的責任或風險。投資者存在因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行權而不能成為最終投資人的風險。 四、其他風險 1.因戰爭、自然災害、通訊故障、電力故障、運營服務商網絡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導致交易標的損毀滅失或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系統異常甚至癱瘓,導致交易終結的,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2.交易標的成交后,對交易標的交割過程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裝、運輸、交付、稅費等一切費用、紛爭等,均由交易雙方依據交易合同、項目公告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自行承擔和處理,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投資者因填寫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冊賬戶無法激活或保證金無法退還的,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心理及風險承受能力謹慎、理性參與交易,樹立正確投資理念,確保資金安全。本風險提示書并不能揭示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全部風險及情形,投資者務必對此有清醒認識,審慎做出各項交易決策。 投資有風險,交易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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