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制定煙草制品零售 (略) 規劃,提升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公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 (略) 的有關規定,結合勐臘縣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云南省勐臘縣 (略) 范圍內(包含磨憨-磨*經 (略) )煙草制品零 (略) 管理。電子煙 (略) 按照《云南省電子煙 (略) 規劃》執行。雪茄煙專營店零售 (略) 規劃另行制定(詳見附件6)。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為卷煙、雪茄煙、消費類煙絲,不包含其他煙草制品(含電子煙)。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應當在空間上相互獨立,在物理特性上應有實體墻相隔離或有 (略) 域界線。經營場所應有指向明確并唯一的門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與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一致,并面向公眾經營。
第四條 本規劃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 (略) 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對零售點進行科學合理 (略) 。
第五條 (略) 采用數量限制、距離限制、數量限制與距離限制相結合以及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 (略) 標準。
第二章 (略) 標準
第六條 本規劃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消費購買習慣等因素,合 (略) 域零售點規劃數,并 (略) 格。 (略) 格零售點規劃數 (略) 格內可設置零售點的數量。總量規劃數是指勐 (略) 范圍內 (略) 格零售點規劃數之和。
除本規劃規定 (略) 域外, (略) 格內零售點數量達到規劃數時, (略) 格不予新設零售點。
第七條 本規 (略) 場狀態、交通狀況、人口熱度、消費購買習慣等因素,合理確定零售點間距。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人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測量的總體原則為兩個零售點“門邊到門邊”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離。測量規則及標準詳見《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規則及標準》(附件1)。
第八條 (略) 場按以下標準單獨設置零售點, (略) 格規劃數及總量規劃數限制。設置情況如下:
(一)火車站、機場出發層和到達層等公共交通相對封閉的內 (略) 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部隊、監獄、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閉 (略) 域,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 (略) 單側加油站( (略) ),可設置1個零售點。
(四)磨憨-磨*經 (略) 、 (略) 新建樓 (略) 、商業綜合體、 (略) ,可設置2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最近距離不低于150米;其余鄉鎮街道新建樓 (略) 、商業綜合體、 (略) ,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上述新建樓 (略) 、商業綜合體、 (略) 以每季度《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為準。
第九條 本縣零售 (略) 規劃數 (略) 域、 (略) 格、新建樓 (略) 、商業綜合體、 (略) 等情況詳見《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網格示意圖》(附件 3)。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三)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 (略) 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因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但有外資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除外。
(五)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的攤、點、車、棚、簡易板房、活動板房(彩鋼房)、臨時占道的建筑等。
(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與住所可連通通行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地下室、車庫、儲藏室等或居民樓內公用通道、樓梯間等。
(七)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位于黨政機關內部的。
(八) (略) 街道中小學、幼兒園的校門口(含正門、側門、后門、通道等所有門,不論是否使用)100米以內, (略) 域中小學、幼兒園的校門口(含正門、側門、后門、通道等所有門,不論是否使用)50米以內。
(九)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或者 (略) 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經營業態存在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新建樓 (略) 、商業綜合體的,未完成交接房手續或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房時間前申請的;經營業態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經營五金建材、建筑裝潢、餐飲服務、生產加工廠、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煙花爆竹、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飼料、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寵物店、水產品、母嬰店、漁具店、農資產品銷售、兒童游樂場、糕點烘焙、喪葬用品、生鮮專營、冷鏈制品、成人用品店、幼小托管服務機構、酒店賓館(二星級以下)以及各類培訓咨詢機構等。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社會弱勢群體等特殊群體申請零售許可證的,受 (略) 格規劃數限制,零售點間距可放寬 (略) 格間距標準的80%執行。本規定政策,同一特殊群體申請人在云南省內僅適用一次,且僅限本人或直系親屬坐店經營(不得以合伙、雇傭、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經營)。
社會特殊群體、優撫對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的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除外);烈屬(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退役軍人;并須持有政府、軍隊有關部門頒發的殘疾證、烈屬證、革命烈士證、退役軍人證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略) 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持證人無法在原核定地址經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證人申請變更 (略) 格內新址經營的,不受 (略) 格規劃數限制,零售點間距可放寬 (略) 格間距標準的50%執行。
申請變更到本縣 (略) 格的,受 (略) 格規劃數限制,零售點間距可放寬 (略) 格間距標準的80%執行。
第十三條 因中小學及幼兒園新建、改擴建等客觀原因,造成持證人無法在原核定地址經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證人申請歇業并 (略) 格內新址申請新辦的,不受 (略) 格規劃數限制,零售點間距可放寬 (略) 格間距標準的50%執行。
在本縣 (略) 格申請新辦的,受 (略) 格規劃數限制,間距標準可放寬 (略) 格間距標準的80%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劃實施后,如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調整的,根據最新規定進行調整,及時報當地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 本縣零售 (略) 實行定期評價、動態管理。每季度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城鄉建設、市場形勢等變化情況進行調整并公示后實施。
第十六條 對暫不 (略) 規劃條件的申請人,實行排隊輪候制度。排隊輪候制度詳見《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點排隊輪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形且 (略) 格規劃數限制的,申請人不實行排隊輪候制度。
第十七條 本規劃中所稱“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等。各類培訓教育機構、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八條 本規劃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過”“以內”等,如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劃中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條 本規劃由云南省勐臘縣 (略) 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起實施的《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規定》(臘煙專〔2023〕6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件1: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規則及標準.docx
附件2: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docx
附件3: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網格示意圖.docx
附件4: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數動態調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5:云南省勐臘縣煙草制品零售點排隊輪候制度.docx
附件6:云南省勐臘縣雪茄煙專營店零售 (略) 規劃.docx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