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一經公告即可進入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財務、法律文件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內容。 2.轉讓標的部分元器件、零配件可能存在丟失、損壞等情況,轉讓標的拆卸、裝運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讓方自行判斷。成交后,轉讓標的以物資清單中所示數量及交割時現狀為準, (略) 及轉讓方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略) 及轉讓方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展示樣品、圖片視頻、口頭介紹或其他資料等),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不構成任何擔保,也不代表實際交割時的品質、型號或規格。出現以上事項均不取消交易和調整成交價格。 3.意向受讓方在咨詢展示及標的交割期間,應對標的可能存在的和潛在的瑕疵進行全面評估,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了交易保證金,即表明接受交割標的的一切現狀,認可并接受《產權交易合同(待簽)》的全部條款,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和風險。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或轉讓標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成交價款。否則,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交易雙方應向 (略) 交納的交易服務費后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交易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4.轉讓方不保證標的的合同、圖紙、說明書、保修卡、發票等資料的齊全性,如需上述資料,由受讓方自行調查了解。 5.轉讓成交后受讓方須按轉讓方的相關要求自行提取所受讓的資產,所需裝備、裝車、運輸以及裝卸費、運輸費、垃圾全面清運費均由受讓方負責。 6.受讓方對轉讓標的的 (略) 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環保等特種行業,還需提供相應資質。在拆卸、切割、裝 (略) 置等過程中,如發生安全環保事故的,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責任。 7.一旦報名則視為意向受讓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讓須知、受讓申請與承諾書等附件材料全部內容,已實地勘察標的并完全了解及認可標的的現狀,已認真考慮了關于標的經營、行業、市場、政策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風險。 8.意向受讓方自備 (略) 絡競價, (略) 不提供競價場所及設備, (略) 絡等故障導致的一切風險及責任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 9.因受讓方違約導致標的再次掛牌的,若二次掛牌受讓價款低于本次受讓價款時,該受讓方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10.成交后, (略) 向受讓方僅開具交易服務費發票。 11.公告期內,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 (略) 絡競價方式轉讓;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12.其他詳見《受讓申請與承諾書》《受讓須知》《產權交易合同(待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