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 (略) :czgc *** -039
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明光市生活垃 (略) 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6月10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項:招標文件
更正內容:招標文件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特殊要求”修改為:本項目一標段技術標為暗標評審,評審前 (略) 有投標人的技 (略) ;投標企業制 (略) 分不得出現可能泄露投標人單位及個人信息的文字、圖片、圖表( (略) 分不得簽章)等有關表述,否則技 (略) 理。
澄清答疑一:異議事項1:招標文件標段二評審辦法中資信標評審設置不合理,影響投標人正確響應招標文件。 異議事項2:招標文件標段二技術指標設置要求不合理,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對其他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異議事項3:招標文件標段二31噸車廂可卸式垃圾車技術參數設置具有傾向性與排他性,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供應商與潛在供應商。異議事項4:招標文件中關于自動分配系統功能要求的技術要求不合理,存在將產品指向特定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依據和理由:異議事項1:招標文件標段二評審辦法中資信標評審設置不合理,影響投標人正確響應招標文件。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P48資信標評審中關于設備要求的評審如下: 根據該要求,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設備4項為同一品牌的得10分,但并未明確通過何種證明材料來證明該四項設備屬于同一品牌,是需要提供相應的承諾函,還是可以證明屬于同一品牌的其他證明文件,因評標委員會評審的唯一依據為投標文件,而不 (略) 證據,這 (略) 分投標人為獲取中標, (略) 家的產品,通過貼牌的手段將其作為投標人自身的設備來應標,從而謀取中標。侵害了其他潛在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異議事項2:招標文件標段二技術指標設置要求不合理,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對其他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標段二技術參 (略) 要求提供帶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具體內容如下:首先,關于檢測報告的要求,屬于增設投標人義務,是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未給與供應商準備檢測報告的必要時間。 開標時間如此緊湊,未給各供應商足夠的時間來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來制作檢測報告,且要求的各項技術指標也并非國標檢測項的技術要求, (略) 分供應商對此作了專項檢測。 (略) 分供應商作了相應的檢測報告, (略) 擁有的檢測報告上并未帶有CMA標識,因此如要滿足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并保證不被扣分,則需要重新制作檢測報告。從 (略) 檢測報告需要很長一段時間,顯然要求在開標時提供該要求的檢測報告時間不足。第二、檢驗報告上使用CMA標記,只是表明CMA標記的檢驗報告可用于成果及司法鑒定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采信的依據。但本項目要求提供檢測報告的數據是為證明數據的真實性,并不是將其作為一種法律依據的憑證。且如投標人中標后還需進行設備交付及驗收合格。且未標注CMA標識,不代表報告不真實,因此要求報告上必須帶有CMA屬于增設投標人以為,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相關供應商。第三、對于檢測機構來說,其檢測的依據都是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略) 都依據的 (略) 相關標準,其檢測數據真實有效。建議刪掉“檢測報告須具有CMA標識”。異議事項3:招標文件標段二31噸車廂可卸式垃圾車技術參數設置具有傾向性與排他性,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供應商與潛在供應商。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中標段二31噸車廂可 (略) 分技術參數如下:其中接近角/離去角,以前前懸/后懸的設置不合理. (略) 而言, (略) 的設計中是 (略) 要求及車輛限值進行設計的。若車輛的少許偏差就 (略) 的對接使用的話,明顯是不合理的。且接近角/離去角是體現車輛通過性的一個參數,一般來說接近角/離去角越大,車輛的通過性越好。而前懸/后懸分別表示 (略) 到最前端的距離, (略) 到最后端的距離, 是車輛通過性的重要指標。前懸/后懸大,導致接近角/離去角小,車輛經過坡道臺階,在離開障礙物(如小丘、溝洼地等)時容易發生碰撞,同時還將因轉彎角度過大易發生行車安全事故等隱患。招標文件不僅將接近角 /離去角設置為越小越好,前懸/后懸設置為越大越好,并將其作為★參數,明顯違反技術原理,不符合項目實際需求,沒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存在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情形,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建議將★去掉。并修改該兩項參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異議事項4:招標文件中關于自動分配系統功能要求的技術要求不合理,存在將產品指向特定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標段二中關于自動分配系統功能的要求如下: 第一、自動分配系統功能的主要作用是對來卸料車輛到指定卸料口的調度, (略) 家因設計理念的不同,對該功能實現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且經過大量的市場調研, (略) (略) 家對收集車的調度功能集成于交通指揮系統當中,更方便檢修與維護。而將此功能獨立出來除了增加維護成本與檢修難度以及增加設備的故障率外,并無任何實際意義。貨物的采購應該與時俱進,使用的技術應 (略) 家使用的技術應 (略) 家所使用的技術功能,才能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的質量。因此 (略) 家使用集成度更高、使用更便捷的系統參與到本項目的公平競爭中來。 第二、因該系統并不屬于國家強制檢測項目,且此系統也并 (略) 的核心設備,所以除事先已知該技術要求的投標人外,大部分投標人并不會針對此項做單獨的檢測報告。本項將證明材料僅限制為具有CMA標識的第三方檢測報告,而排斥了現場實物圖片等證明材料的形式,明顯是通過結合該技術要求來限制其他供應商參與公平競爭,將本項目技術要求指向了特定供應商,為該供應商中標保駕護航,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導致財政資金的浪費。 建議刪掉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具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回復:1.招標文件標段二技術參 (略) 要求提供帶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本條修改為:檢測報告須具有CMA標識;如檢測報告沒有CMA標識,須提供CMA相關證明;
2.★接近角/離去角,★前懸/后懸,刪除“★”,技術參數要求不變;
3.其余技術參數均系滿足招標人招標需求設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的情況,請按原招標文件執行。
澄清答疑二:一、質疑事項:關于本次招標文件第48-49頁的二標段資信標評審有關內容對資質要求指向或限定特定供應商,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不符合招投標法律法規。 1、設備要求 : “其中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 設備有兩項同一品牌得 5 分,有三項同一品牌得 8 分,有 4 項 同一品牌得 10 分。” 2、企業實力: “投標人具有生 (略) 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得 2 分,具 有垃圾滲濾液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依據和理由:本次招標文件設定潛在投標人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為同一品牌作為加分項,同時具備生 (略) 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垃圾滲濾液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作為加分項,對應本項目招投標既不能更好保障產品質量也不能作為企業實力參考標準,全國同時滿足此兩項 (略) (略) 家屈指可數, (略) 分潛在供應商的參與。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二、修改建議: 1、設備要求 : “其中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 設備有兩項同一品牌得 5 分,有三項同一品牌得 8 分,有 4 項 同一品牌得 10 分。” 此條刪除。 2、企業實力: “投標人具有生 (略) 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得 2 分,具 有垃圾滲濾液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修改 為:“投標人或授權企業具有生 (略) 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得 2 分,投標人或授權企業具有垃圾滲濾液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回復:本項目為面向全國公開招標,技術參數均系滿足招標人招標需求設置,經調研市場滿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的情況,請按原招標文件執行。
澄清答疑三:1、車輛技術參數要求中“外形尺寸(長×寬×高):8800×2500×3120(mm)±100(參考尺寸)”,參考尺寸是指需要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尺寸范圍,還是提供不在此范圍內的尺寸也屬于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 技術標評審中“技術參數要求:加★參數必須完全響應,壓頭水平行程須滿足四個工位使用,完全響應的得 10 分,有一項未響應的本項不得分”。一般參數未響應是否也是本項不得分?
回復:加★參數為重要技術參數, (略) 分的評分,未加★參數為一般技術參數不參與技術評分;車輛須跟設備相匹配,滿足項目使用需要,等于或優于招標文件參數要求視為響應。
澄清答疑四:一、質疑事項1:對招標文件P49頁,資信標評審中第6項設備要求“其中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設備有兩項同一品牌得5分,有三項同一品牌得8分,有4項同一品牌得10分。”該項評分設置不合理。 事實依據:我們很理解招標方的擔憂,若這幾項設 (略) 家,對今后的維護保養將會造成一定影響。但招標文件要求以上四項為同一品牌才能得滿分。眾所周知,在一個企業內有可能會存在不止一個品牌的產品。若按此進行評分, (略) 分具有以上 (略) 家不利,存在區別對待供應商的嫌疑。 質疑事項2:對招標文件P49頁,技術標評審中要求“技術參數加★參數必須完全響應,壓頭水平行程須滿足四個工位使用,完全響應的得10分,有一項未響應的本項不得分。”該項要求對非★參數未明確,存在歧義。 事實依據:該條款未對非★參數進行要求,若非★參數有不滿足項,是否扣分?請明確。 質疑事項3:對招標文件P87頁,車輛技術參數要求“外形尺寸(長×寬×高:8800×2500×3120(mm)±100(參考尺寸)”該項存在參數設置不合理,所設范圍小,排斥潛在供應商。 事實依據: 招標車輛為專用車輛,其上裝為非標設備,每個制造商使用的上裝及底盤不一樣,會存在車輛的外形尺寸等參數有差別。 (略) 設定的車輛外形尺寸為8800×2500×3120(mm)±100(參考尺寸),其偏差范圍很小,由此會有大量潛在供應商排斥在外。況且本次投標車輛均 (略) 公告目錄內產品,其車輛各項參數都是在國家相關法規標準之內。 (略) 而言, (略) 的設計中是 (略) 要求及車輛限值進行設計的。若車輛的少許偏差就 (略) 的對接使用,明顯是不合理的。存在排斥其它潛在供應商,依據和理由: 三、質疑事項內容 質疑事項1:對招標文件P49頁,資信標評審中第6項設備要求“其中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設備有兩項同一品牌得5分,有三項同一品牌得8分,有4項同一品牌得10分。”該項評分設置不合理。 事實依據:我們很理解招標方的擔憂,若這幾項設 (略) 家,對今后的維護保養將會造成一定影響。但招標文件要求以上四項為同一品牌才能得滿分。眾所周知,在一個企業內有可能會存在不止一個品牌的產品。若按此進行評分, (略) 分具有以上 (略) 家不利,存在區別對待供應商的嫌疑。 質疑事項2:對招標文件P49頁,技術標評審中要求“技術參數加★參數必須完全響應,壓頭水平行程須滿足四個工位使用,完全響應的得10分,有一項未響應的本項不得分。”該項要求對非★參數未明確,存在歧義。 事實依據:該條款未對非★參數進行要求,若非★參數有不滿足項,是否扣分?請明確。 質疑事項3:對招標文件P87頁,車輛技術參數要求“外形尺寸(長×寬×高:8800×2500×3120(mm)±100(參考尺寸)”該項存在參數設置不合理,所設范圍小,排斥潛在供應商。 事實依據: 招標車輛為專用車輛,其上裝為非標設備,每個制造商使用的上裝及底盤不一樣,會存在車輛的外形尺寸等參數有差別。 (略) 設定的車輛外形尺寸為8800×2500×3120(mm)±100(參考尺寸),其偏差范圍很小,由此會有大量潛在供應商排斥在外。況且本次投標車輛均 (略) 公告目錄內產品,其車輛各項參數都是在國家相關法規標準之內。 (略) 而言, (略) 的設計中是 (略) 要求及車輛限值進行設計的。若車輛的少許偏差就 (略) 的對接使用,明顯是不合理的。存在排斥其它潛在供應商, 四、法律依據:: 以上條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規定: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五、與質疑事項相關請求 請求:在保證采購人的實際使用要求下,讓更多的潛在供應商參與本次招標要求。 建議修改為:1. 資信標評審中第6項設備要求“其中垃圾轉運車、垃圾壓縮設備、中央控制系統、 (略) 理設備 (略) 家生產的得5分, (略) 家生產的得8分, (略) 家生產的得10分。” 2. 技術標評審中要求“技術參數加★參數必須完全響應,壓頭水平行程須滿足四個工位使用,完全響應的得10分,有一項★參數未響應的本項不得分。” 3. 車輛技術參數要求“外形尺寸(長×寬×高:≤9200×2550×3300(mm)(參考尺寸)” 。
回復:本項目為面向全國公開招標,技術參數均系滿足招標人招標需求設置,經調研市場滿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的情況,請按原招標文件執行。
澄清答疑五:異議事項1:招標項目第二標段適用法律錯誤,通過適用招標投標法規避政府采購。 異議事項2:本項目標段二技術標評審設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及排斥潛在供應商。
依據和理由1.事實依據:本項目共分為兩個標段:一標段為明光市生活垃 (略) 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二標段為明光市生活垃 (略) 設備采購及安裝。從整本招標文件可知,一標段為工程施工建設項目,二標段為政府采購貨物類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 (略) 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 (略) 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招標投 (略) 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略) 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 (略) 分,且為實現工 (略) 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 (略) 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項目一標段為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符合法律規定。但本項目二標段為政府采購貨物類項目,所采購的貨物并不屬于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 (略) 分,且為實現工 (略) 必需的設備、材料等;”何為“不可分割”與“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實踐經驗,“不可分割”是指離開了建筑物或構筑物主體就無法實現其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筋、水泥、門窗等,“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達到能夠投入使用的基礎條件,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的附加功能。如本項目一標段竣工驗收后即代表基本功能已經實現,不能將該主體工程用于垃圾中轉等為實現該附加功能的貨物作為工程的基本功能對待。因此本項目標段二并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略) 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略) 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略) 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略) 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從本項目招標文件可知,本項目采購人為明光市城市管 (略) ,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可見本項目標段二為國家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類項目,完全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理應適用政府采購法,針對標段二單獨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招標文件。而不是將一標段的工程施工建設與二標段的政府采購貨物結合到一起統一適用招標投標法相關法律法規,而規避政府采購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依據和理由2.事實依據:招標文件P49標段二技術標評審中技術參數要求如下: 本項目技術參數多達幾百條,而★參數有十幾項,而技術參數只要求★完全響應得10分,而一條不滿 (略) 不得分,根據該評審標準,整個 (略) 分,只有★參數為評審項,其他項不參與技術標評審,那設置其他幾百項技術參數的意義在哪里?是否參與該項目的投標人只要★參數滿足即可, (略) 不滿足也完全不影響中標,此種設置明顯是為特定供應商量身定制的技術參數與評標辦法,如果不是事先就清楚該項目標段二的技術參數而提前根據要求制作相應的檢測報告,那么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完 (略) 家的技術參數而設置的本項目的技術要求。通過此種設置來限制其他優秀的供應商參與本項目競爭。且★參數設置毫無合理性,標段二采購的設備有10幾種,而★參數卻單單挑選了垃圾壓實器、、卸料溜槽及箱體翻轉系統及車廂可卸式垃圾車三種設備中的幾條。 眾所周知,垃圾壓實器及卸料溜槽及箱體翻轉系統為非標產品,不同供應商因其設計結構及制造工藝的不同,都存在一定的差別。但只要可滿足整體需求即可,并不代表著★參數一項不滿足,或即使數據滿 (略) 擁有的檢測報告中沒有CMA標識就代表垃圾壓實器及卸料溜槽及箱體翻轉系統的功能不能實現,這種設置明顯是在排斥其它潛在供應商投標,即使供應商參與投標,也因為此種不合理的要求而使其投標淪為“陪標”的境地,因此該設置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而31噸車廂可卸式垃圾車中將整備質量、額定載質量、接近角/離去角、前懸/后懸等設置為了★參數也明顯不合理。車輛的此四個 (略) 使用的的底盤相關。而根據標段二的技術標評審辦法車輛的底盤等并不屬于評審因素的范圍內,長寬高以及功率、總質量等都不屬于評審因素,那么與底盤相關的參數,是出于何種理由將其設為★參數呢?該設置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通過此種設置排斥其他的供應商參與本項目競爭。
回復:★整備質量、★額定載質量、★接近角/離去角、★前懸/后懸,刪除“★”,技術參數要求不變。
其余技術參數均系滿足招標人招標需求設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應商的情況,請按原招標文件執行
更正日期:2022年6月13日
三、其他補充事宜上述修改內容與招標文件 (略) ,以本次發布的更正公告內容為準,其他內容均執行原招標文件。請各潛在投標人 (略) 通知內容,給各潛在投標人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四、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系。1.招標人信息
名 稱:明光市城市管 (略)
地址: (略) (略) 龍山大廈
聯系方式:李軍 ***
2.招標代理機構信息
名 稱:盛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 (略) 千城大廈7樓
聯系方式:朱莉 ***
3.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朱莉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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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