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廣西聯合產 (略) (以下簡稱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布項目公告。交易所通過網站披露的項目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交易所對標的的任何承諾或交易建議。意向方(報名人)應自行判斷,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盡職調查,不應以僅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項目信息作出意向決定為由拒絕履行相關義務。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交易所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交易所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 意向方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 交易所對公開掛牌的項目通過第四產權網站(http://**)進行網上報名。 第四條 意向方參與項目交易,須注冊賬戶并完成實名認證后,通過網上報名。 第五條 意向方應妥善保管自己的網上注冊賬戶和密碼,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網上注冊賬戶進行網上報名和參與交易的,均視為意向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視為意向方已取得有權機構的審批或授權。 關于網上報名的說明 第六條 交易所對標的現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的披露,不能視為對標的物真偽或者品質的保證,交易所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請意向方在報名前自行對標的物現狀、權證及相關費用進行詳細了解和實地查看并作出是否報名的決定。 第七條 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否則,交易所有權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八條 意向方完成網上報名的基本步驟如下: 一、意向方應在項目公告的有效時間段內完成報名手續; 二、完成報名手續包括遞交報名材料和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定時間內到達交易所指定賬戶為準); 三、意向方應通過網上提交報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讓/競租申請與承諾書》等。 四、項目公告對意向方有特殊資格要求的,意向方網上報名時應通過報名系統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關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郵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須通過報名系統上傳掃描件或現場提交。 第九條 意向方一旦完成網上報名并按期足額交納保證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諾以不低于掛牌底價交易。 第十條 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交易所規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將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轉讓項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權申請退回保證金。經交易所審核同意退回的,視為意向方自愿撤回報名。 若恢復交易的,撤回報名的用戶有權重新報名參與交易。 第十二條 轉讓項目終結交易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交易所將及時、原途徑、全額、無息退回。 關于網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三條 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要求參與網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廣西聯合產 (略) 網絡競價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取得參與競價資格。 意向方的優先購買權資格經確認后,取得優先競買資格。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分別享有不同級別的優先競買代碼。 第十五條 網上競價時間以競價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意向方請務必在競價開始前登*競價系統。 第十六條 意向方在競價過程中不得低于起始價出價。 第十七條 競價過程中若無人出價導致交易失敗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條 意向方在競價過程中一旦出價,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標的物的相關情況,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認可公告內容和相關披露事項,清楚并了解相關的法律風險。若交易成功后,將按照樣本合同及附件的內容與委托方簽約。 第十九條 意向方應對自備報價終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網絡安全自行負責。若因設備故障、網絡異常或操作失誤導致的一切損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為產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所填寫的主體資格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資格不能被確認; 二、所填寫的聯系方式不真實、不準確造成無法收到交易所發出的相關事項通知; 三、未及時關注交易所發布的競價活動相關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備的終端設備故障、停電、網絡異常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競價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備終端設備時間與競價系統服務器時間不符而導致未按時參與競價的。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中止或終結競價活動,意向方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損失: 一、交易平臺網絡競價系統軟硬件故障或網絡故障等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標的權屬不符、標的性狀改變等原因而使競價活動產生爭議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權部門作出的中止或終結競價通知的。 第二十二條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復競價條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組織競價。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二十三條 意向方被交易所確認為成交人的,應根據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點簽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滿,僅有一家意向方被確認符合資格條件,在確認資格同時視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滿,有多家符合資格條件的意向方,根據交易規則被確認為成交人時,視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應當視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成交人交納的保證金按照公告要求進行處置。其他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將在確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回。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在確定成交人后根據公告要求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條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關約定收取產權交易服務費,按照交易規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七條 交易各方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得惡意串通,否則交易無效。因此造成的損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