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財字〔2022〕83號
關于對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投訴處理決定
夏 (略) :
一、投訴相關主體基本情況
投訴人:夏 (略)
地 址:夏邑縣東光街北段和諧家園東區3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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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盧金崗
聯系電話:*
授權代表:邵鑫鑫
聯系電話:*
地 址:河南省夏邑縣火店鄉邵老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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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1:夏邑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服務中心
地 址:夏 (略) 南段
郵 編:*
聯系人:卜主任
聯系電話:0370-*
被投訴人2:商丘 (略)
地址: (略) 新城國際蘭溪谷( (略) (略) 交叉口)
郵 編:*
聯系人:黃先生
聯系電話:*
二、投訴項目基本情況
采購項目名稱: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
采購項目編號:夏財采磋-2022-5 包號:1、2包
采購人名稱:夏邑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服務中心
代理機構名稱:商丘 (略)
投訴人夏 (略) (以下簡稱“投訴人”)對采購項目第1、2包的投訴,我局于9月19日受理,依法依規進行審查。
三、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投訴人于2022年8月 (略) (略) 二樓第十開標席參與了該項目的磋商工作,在2022年8月22日向采購人夏邑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服務中心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1.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發布結果公告。2.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發出的結果公告廢標理由不成立,公告內容錯誤。3.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未執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規定。4.夏邑縣2021-2022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與競爭性磋商文件引用法律條文不一致。是結果公告引用錯誤還是競爭性磋商文件出現錯誤。5.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的結果公告第七項本項目廢標單位及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采購代理機構于2022年8月31日就質疑事項作出了答復,投訴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提起了投訴,投訴內容如下:
投訴事項1: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規定對供應商質疑進行回復、回復內容與質疑內容不符。
事實依據:附件1質疑函、附件2質疑答復函
法律依據: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十五條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復人名稱;
(六)答復質疑的日期。
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三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投訴請求: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給與處分并予以通報
投訴事項2: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發布結果公告。
事實依據: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于2022年8月16日發出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的結果公告內容實際為廢標公告嚴重違反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的內容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結果公告內容。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同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投訴請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須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的內容發布成交結果公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采購人應當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成交結果公告。并對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違規發布的成交結果公告行為給與相對應處罰。
投訴事項3: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發出的結果公告廢標理由不成立,公告內容錯誤。
事實依據: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中第七項本項目廢標單位及原因:根據磋商小組出具的磋商報告,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過程中,發現磋商小組對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報價給予10%的扣除(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未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文要求及磋商文件評審標準進行評審,造成評審結果錯誤。
我公司經查詢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沒有要求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文要求進行評審,磋商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供應商須知前附表-9.4-政府采購政策明確規定: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必須執行《 (略) 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報價給予10%的扣除(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未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在評審過程中不予認可。成交人如為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并在響應文件中填寫了中小企業聲明函,則需要在領取成交通知書時提供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企業劃型認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與詢價時做出的聲明不符,采購人有權取消該成交人的成交資格,并對因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責。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綜合評分法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磋商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投訴請求:變更已發布的《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并對發布結果公告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投訴事項4: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未執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規定。
事實依據: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2022年8月16日發布的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中沒有公示磋商小組出具的磋商報告結果內容,也沒有對成交供應商提出異議,而是直接發布了本次采購項目按廢標處理,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投訴請求:撤銷已發布的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對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投訴事項5: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與競爭性磋商文件引用法律條文不一致。是結果公告引用錯誤還是競爭性磋商文件出現錯誤。
事實依據:夏邑縣2021年﹣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根據磋商小組出具的磋商報告,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過程中,發現磋商小組對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報價給予10%的扣除(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未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文要求及磋商文件評審標準進行評審,造成評審結果錯誤。
夏邑縣2021年﹣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供應商須知前附表-9.4-政府采購政策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必須執行《 (略) 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報價給予10%的扣除(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未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在評審過程中不予認可。成交人如為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并在響應文件中填寫了中小企業聲明函,則需要在領取成交通知書時提供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企業劃型認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與詢價時做出的聲明不符,采購人有權取消該成交人的成交資格,并對因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責。
競爭性磋商文件沒有要求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文件,而發布的夏邑縣2021年﹣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卻以未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文件作為廢標理由。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綜合評分法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磋商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投訴請求:追究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責任,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投訴事項6: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的結果公告第七項本項目廢標單位及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事實依據: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2022年8月16日發布的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中第七項本項目廢標單位及原因:只有廢標原因沒有廢標單位。沒有充分說明磋商小組對哪一家投標人沒按照磋商文件哪一條款哪一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廢標單位是全部投標人還是個別投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四、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
請求: (略) 所提出的問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我公司將保留向紀委監察部門提起舉報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1.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五、調查事實及處理決定
(一)本次投標中存在以下事實
1.夏邑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服務中心委托商丘 (略) ,就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采取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采購。商丘 (略) 于2022年7月25日在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名稱為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于2022年8月 (略) (略) 二樓第十開標席進行了公開開標工作。2022年8月16日發布采購結果公告。
2.投訴人于2022年8月22日對該項目向夏邑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服務中心提出質疑,2022年8月31日商丘 (略) 做出答復,投訴人不服質疑答復向本局提出投訴,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予以受理。
(二)審查情況
經本機關審查競爭性磋商文件、響應文件、投訴材料后,抽取了經濟、技術、法律共5名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小組認定如下:
投訴事項1: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采購代理機構對質疑答復內容不完整,內容缺少質疑事項和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該投訴事項成立。
投訴事項2: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成交供應商確定后的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而本項目僅僅是評審專家出具的評審意見,成交供應商尚未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過程中,發現了磋商小組未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要求進行評審。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投訴事項3:采購代理 (略) (略) 發布的“夏邑縣2021-2022年學前教育項目玩教具設備類采購項目結果公告”存在公告表述不規范的情形。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投訴事項4: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成交供應商確定后的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而本項目僅僅是評審專家出具的評審意見,成交供應商尚未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過程中,發現了磋商小組未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要求進行評審。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投訴事項5:《 (略) 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是為了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而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進一步的細化。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投訴事項6: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綜上所述,以上投訴事項1成立、投訴事項2、3、4、5、6均不成立。
(三)處理決定
鑒于以上調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決定如下:
1.采購代理機構對投訴人的質疑答復內容不完整,內容缺少質疑事項和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該投訴事項1成立。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完善修改相關資料。
2.投訴人的投訴事項2、3、4、5、6缺乏事實依據,投訴均不成立、駁回投訴。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夏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 (略) 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0月23日
抄送: 夏邑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服務中心
商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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