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審服環字〔2024〕40號
關于 (略)
污泥干化及協同焚燒處置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略) :
你公司報來《關于 (略) 污泥干化及協同焚燒處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申請》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我局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本項 (略) 眉縣常興紡織工業 (略) (略) 廠區內,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新建污泥干化車間一座,占地面積2600m2,內置濕污泥儲存和輸送系統、圓盤干化主系統、干污泥輸送及儲存系統、蒸汽及凝結水回用系統、臭氣輸送系統、電氣儀表及控制系統、輔助系統等。同時,將企業現有備用的25t/h循環流化床鍋爐拆除,在原址新建1臺65t/h循環流化床鍋爐作為主用,現有主用的65t/h循環流化床鍋爐將停用后作為備用。污泥干化生產線利用鍋爐產生的富余減壓降溫蒸汽作為干化熱源,將干化后的污泥與煤按比例混合后進入鍋爐焚燒,在不新增用煤量的基礎上日處理濕污泥100t/d(含水率80%)。項目同時配套建設儲運工程、環保工程等輔助設施。項目總投資*元,其中環保投資1090.*元,占總投資的19.46%。
經審查,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該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能夠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則同意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在建設和運行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提出的“以新帶老”相關要求,對現有環境問題進行整改。
(二)嚴格落實施工期各項污染控制措施。強化施工期環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嚴格控制施工范圍,合理調配工程土方,優化施工方式,減緩施工揚塵、廢水、固廢、噪聲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避免施工擾民。施工場界揚塵應滿足《施工場界揚塵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關標準要求,施工期噪聲應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相關標準要求。
(三)嚴格落實大氣環境保護措施。鍋爐煙氣經“SNCR脫硝+袋式除塵器+鈉堿法脫硫”工藝處理后經不低于45m高排氣筒排放,污泥干化車間惡臭氣體通過“密閉+負壓+入爐焚燒”方式進行處理。鍋爐燃燒廢氣中的各污染物排放須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6-2018)表2中關中地區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煙氣黑度須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表1中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廠界惡臭濃度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1中二級標準要求,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加強廢氣無組織排放管控力度,減少無組織廢氣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四)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原則,廢水依托廠區原有污水處理設施達標處理 (略) (略) 并進入眉縣常興鎮污水處理廠。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加強分區管理,做好防滲措施,制定地下水風險事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
(五)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應采取有效減振、隔聲、消音等降噪措施,加強產噪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物料及產品的運輸盡量安排在白天進行,避免夜間作業。廠界噪聲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相應標準要求。
(六)妥善處理各類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集中分類收集,定期委托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飛灰和爐渣分別暫存于飛灰倉和爐渣庫,定期外售,對飛灰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危廢鑒別,根據鑒別結果合法合規處置,鑒別前須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機油、廢潤滑油、廢含油抹布等分類分區暫存于危險廢物貯存點,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置。各類固體廢物須妥善處置,加強管理,做好定點堆放和及時清運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七)加強環境風險防范。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風險防范措施,修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杜絕非正常工況下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確保環境安全。
(八)落實環保管理與環境監測要求。做好各類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和日常檢修維護,完善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人員責任,加強人員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采樣點,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監測,并建立污染源監測臺賬制度,建立健全污染物產生、排放臺賬制度。
三、你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等排污。
四、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須按規定程序和時間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你公司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公開環境信息的主體,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規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公眾環境權益。
六、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使用功能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報告書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報告書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按照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163號)和《關于加強審管聯動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的實施意見》(寶辦發〔2022〕14號)規定, (略)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略) 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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