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一款(四)項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1年第15號)第三十九條(二)項的規定,因持證駕駛人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一個記分周期記滿12分以上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 (略) (略) 公安 (略) 機動車輛管理所2025年3月26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抄告通知書》為準), (略) 16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予以撤銷,詳細名單見附件。
如有異議,請 (略) (略) 行政審批辦公室聯系,電話:0371-(略)。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日
附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撤銷名單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