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區、區)人民政府,六盤水高新區管委會,各經濟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的意見》和《 (略)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的意見》要求, (略) 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略) 第九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 (略) (略) 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略) (略) 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查暫行辦法
(聯系人:安 林;聯系電話:*)
附件:
(略) (略) 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查暫行辦法
一、審批范圍
(一)鐘山區、水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二)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
(三)市域、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各類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六枝特區、 (略) 范圍內各類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參照本辦法,由縣級自行確定有關審查辦法或審查要求)。
二、審查組織形式
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 (略) 空規委辦) (略) 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工作, (略) (特區、區)人民政府、六盤水高新區管委會、六盤水軍分區、市國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略) 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國動辦、市林業局、市鄉村振興局、市生態移民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郵政管理局、六盤水供電局、 (略) 局六盤水車務段、 (略) 、 (略) 等部門和單位進行聯合審查。
三、審查重點
鐘山區、水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底圖底數與現狀分析
1.是否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采用國家標準分帶;是否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是否采用“1985高程基準”。
2.底圖底數是否采用自然資源部下發的2020年國土變更調查數據(同口徑);規劃范圍是否與2020年國土變更調查的行政區范圍一致,確有調整的,是否附省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及行政轄區矢量圖。
3.現狀主要特征和問題分析是否有數據、空間、代表性特征等要素作為支撐。
(二)國家、省、市發展戰略和規劃落實
4.是否對國家、省、市確定的戰略目標以及相關上位規劃確定的重大任務,在空間上作出戰略性系統性安排。
5.是否落實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鄉村振興戰略,明確空間發展目標,確定空間發展策略。
6.是否對黨和國家、軍隊有關規劃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作出合理空間保障;是否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含國土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工程),并納入重大項目清單。
7.是 (略) 國土空間總體 (略) (略) 定位和中心城 (略) 性質進行了落實和傳導。
8.是否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主體功能區。
(三)空間底線約束與目標量化
9.規劃指標體系是否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要求,綜合考慮指標之間的邏輯性、可實施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是否與國家批復的“三區三線”成果一致;是否明確空間底線管控要求;是否明確城鎮建設用地控制規模等主要指標。
10.是否明確占補平衡、進出平衡的措施要求;是否量化耕地后備資源面積,提出補齊耕地缺口、補充新增耕地的相關措施。
11.是否明確林草、濕地、水、礦產等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內容,并量化主要保護目標。
12.是否明確存量用地、低效用地、閑置用地等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要求和內容。
13.是否明確造林綠化空間布局與量化目標。
14.是否明確能源礦產項目布局、規模和時序,并列入重大項目清單。
15.是否明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保護的空間引導管控要求。
16.是否明確洪澇、地質災害、地震等自然災害防御以及公共衛生安全的空間保障要求;是否明確防災減災救災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的要求。
(四)國土空間統籌布局與銜接
17.是否以農業、生態、城鎮等空間要素構建國土空間總體開發保護格局。
18.規劃分區是否實現全域全覆蓋;是否有規劃分區的量化目標、管控要求;規劃分區是否存在交叉重疊。
19.是否明確農業空間格局;是否對優勢農產品、特色農業等提出空間發展指引。是否提出城鄉融合、鄉村振 (略) 徑措施;是否提出統籌農村產業布局的指引要求;是否明確農用地整理、農村低效建設用地整理等土地綜合整治目標;是否提出村莊分類、布局優化的指引。
20.是否明確生態空間格局;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管控分區進行有效銜接;是否形成完整的自然保護地名錄;是否明確全域生態空間格局及重要生態屏障、 (略) 絡;是否明確生態修復和生態治理的具體舉措及相關重大項目安排。
21.是否明確城鎮空間格局;是否明確城鎮等級結構和城鎮規模體系,相關內容是否符合上位規劃要求;是否提出城鎮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是否量化人均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明確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新型城鎮化、工業化空間保障相關要求;是否明確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體系和布局要求。
22.是否提出促進歷史文化資源傳承以及活化利用策略;是否劃分城鄉風貌分區并提出引導內容;是否對重要的山水要素、山水軸線、藍綠景觀廊道等提出管控要求;是否明確旅游發展布局、重大旅游設施建設以及推進旅游產業化的相關內容。
23.是否對區域性的交通、水利、能源資源、環保等基礎設施、自然災害防御應急以及公共衛生的空間需求進行統籌安排,并提出重點工程或主要建設項目;是否將城區“菜籃子”產品銷地、 (略) 場納入;是否明確重大基礎設施統籌建設的空間,以及重大交通、能源廊道預控要求;是否明確近期重大項目并納入重大項目清單。
24.是否落實上位規劃傳導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目標、重要控制線、重大基礎設施配置等內容,并對下位規劃進行傳導;是否提出詳細規劃傳導內容;是否明確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及銜接內容。
(五)中心城區規劃部分
25.是否 (略) 國土空間 (略) 中心城區范圍、城市空間形態、功能分區與建設用地規模、用地布局,并保持圖數一致。
26. (略) 中心城區對外交通體系、道路等級、交通設施布局、慢 (略) 綜合交通體系內容。
27.是否傳導并優化15分鐘社區生活圈;明確并細化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總量、結構比例、位置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28.是否傳 (略) (略) 絡與開敞空間布局;是否明確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廣場步行5分鐘覆蓋率等核心指標;是否明確中心城區防護綠地、廣場等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公園綠地布局作為單獨矢量圖層提交)。
29.是否明確并細化重點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要求;是否依據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矢量數據劃定文保單位、歷史建筑等保護范圍,提出管控要求。
30. (略) “四線”,傳導并細化空間管控要求。
31. (略) 更新專項規劃(含棚戶區、老舊小區、背街小巷改造)進行銜接, (略) 更新重 (略) 設計重點區域,并提出空間管控要求。
32.是否落實并細 (略) 政公用設施的規模和布局要求,并列入重大項目清單;是 (略) 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 (略) 位置,進行管線綜合。
33.是否落實防洪排澇災害控制線;是否明確主要防災設施標準及布局要求、各級應急避難場所布局指引;是否 (略) 建設要求。
34.是否明確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方向、重點區域和管控要求。
35.是否傳導并優化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并明確需進行“一圖一表一說明”管控的鄉村地區。
(六)區域協調
36.是否明確區域協調發展相關實施措施及項目安排,包括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城鎮和產業空間協同發展、歷史文化保護和區域性旅游協作發展等內容。
37.是否明確跨行政區的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境共治共保實施措施和整治、修復等環境保護修復工程。
38.是否落實上位規劃對跨行政區的區域協調的布局安排;是否與相鄰、相關區域國土空間規劃進行有效銜接。
(七)程序、成果合規性完備性
39.是否履行專家論證、向社會公示、征求有關 (略) 縣意見、本級政府審議、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等法定程序。
40.上報規劃成果是否規范、齊全,是否符合國家、 (略) 的成果報批要求。
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規劃符合性
1.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三區三線”管控要求;是否突破有關上位規劃提出的約束性和管控性指標及規劃內容。
2.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規劃分區、用地分類及其管控要求。
3.規劃用地性質等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的要求,如土地使用功能、開發強度等。
4.是否符合底線管控類專項規劃有關控制線管控要求,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高壓走廊、機場凈空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控制區、微波通道保護控制線、洪澇風險控制線、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功能區、河道管理范圍線、環境空氣功能分區、環保噪聲環境功能區、 (略) 保護區等其他行業領域空間控制線。
5.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略) 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及空間布局的標準要求。
6.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歷史城區、街區、傳統村落(名錄、面),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點、面)等保護名錄、保護范圍、保護活化利用等管控要求。
7.是否與已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專項規劃存在沖突。
8.是否與該區域已辦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許可事項存在沖突。
(二)規劃合理性
9.是否對規劃編制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規劃范圍已有現行控規覆蓋的,是否包括對現行控規實施情況的評價,包括對修編或調整原因的闡明和修編或調整前后的變化情況的闡明。
10.是否對規劃與現狀建設不一致的情況進行比對說明;是否對規劃與行政許可不一致的情況進行說明。
11.是否銜接已批專項規劃(包括發改、環保、文廣、林業、水務、交通等相關部門規劃)提出的各類設施的配置標準、空間布局、設施數量及規模等要求。存在調整時,校核是否進行了相關的分析論述及其合理性。
12.是否包括與周邊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內容,重點包括用地功能布局、交通、市政管線、公共服務設施、生態廊道、綠地及景觀等系統的銜接情況及其合理性。
13.是否包括與重大項目、屬地政府近期建設項目的銜接情況說明。
(三)程序、成果合規性完備性
14.是否履行專家論證、公示、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等法定程序。
15.上報規劃成果是否規范、齊全,是否按照有關數據匯交要求建立數據庫,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數據匯交要求。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
1.是否已納入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
2.是否以總體規劃為基礎,是否使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有關要求的底圖、底數開展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3.是否突破“三區三線”管控要求;是否突破有關上位規劃提出的約束性和管控性指標及規劃內容。
4.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提出的行業發展方向和發展戰略等。
5.是否落實并細化行業發展措施,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項目進行具體安排。
6.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對行業發展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進行了具體安排和落實。
7.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規劃分區、用地分類及其管控要求。
8.是否符合已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各類空間控制線管控要求,包括藍線、黃線、綠線、紫線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線,以及高壓走廊、機場凈空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控制區、微波通道保護控制線、洪澇風險控制線、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功能區、河道管理范圍線、環境空氣功能分區、環保噪聲環境功能區、 (略) 保護區等其他行業領域空間控制線。
9. (略) 、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歷史城區、街區、傳統村落(名錄、面),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點、面)等保護名錄、保護范圍、保護活化利用等管控要求。
10.是否與已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詳細規劃存在沖突。
11.是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互銜接,是否滿足國土空間“唯一性”要求。
(二)行業有關標準滿足性
12.主要審查專項規劃內容是否滿足國家、省、市有關行業標準或規范。
(三)管理數據協調性
13.主要審查專項規劃內容是否與已批用地、已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等自然資源業務管理數據相協調銜接。
(四)程序、成果合規性完備性
14.是否履行專家論證、公示、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等法定程序。
15.上報規劃成果是否規范、齊全,是否按照有關數據匯交要求建立數據庫,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數據匯交要求。
四、審查程序
(一)編制工作。組織編制主體應認真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評估論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格按照成果匯交要求高質量開展相關工作,嚴格履行批前程序,確保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其中,鐘山區、水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市自然 (略) 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已納入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的規劃編制工作。
(二)上報工作。組織編制主體應認真對照審查重點,對具體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審核后,將規劃成果 (略) 空規委辦組織開展聯合審查。
(三)聯合審查。市空規委辦及時組織對上報的規劃成果進行技術審查,過程中要組織技術力量、成員單位,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一般應于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逾期不回復可視為無不同意見。市空規委辦匯總審查意見后,及時反饋上報部門。
(四)修改完善。上報 (略) 空規委辦反饋的聯合審查意見及時組織修改完善,形成規劃修改成果和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后, (略) 空規委辦進行校核。
(五)校核報批。市空規委辦校核通過后,上報部門將規劃成果及有關材料(鐘山區、水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需包含:文本、圖件、附表、規劃說明、人大審議和征求意見情況等有關材料、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和規劃數據庫等;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含文本、圖件、規劃說明等規劃附件、征求意見和公示情況、數據庫等;各類專項規劃含文本、圖件、附表、規劃說明、征求意見等有關材料、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數據庫等)報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略) 空規委專題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略) 空規委全體會議)審批。
(六)成果公告。國土空間規劃成果批復后30天內,組織編制主體 (略) 、新聞媒體、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七)上圖入庫。組織編制主體要在國土空間規劃成果批復后30天內,將規劃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五、監督管理
國土空間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實施,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下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要服從總體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實施,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堅持“多規合一”,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市空規委辦應督促指導各規劃編制主體,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五年組 (略) 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需修改規劃的,按程序提出修改規 (略) 人民政府; (略) 級重大戰略和項目實施、重大政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確 (略) 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有關規劃編制主體提出修改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組織修改,規劃修改不得擅自調整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修改后的國土空間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市自然資源 (略) 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定期開展規劃實施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對各類管控邊界、約束性指標等管控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執法督察內容,確保空間底線管控要求得到嚴格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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