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 (略)
第一部分 協議書委托人(全稱): (略) (略)
監理人(全稱):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略) 洪汝河薄弱環節治理工程(小洪河楊莊至李屯段) ;
2. 工程地點: 西平縣縣境內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專用條件;
3. 通用條件;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皇甫玉鋒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佰###萬#仟#佰##元整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同工程施工工期。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略) (略) 。
3.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3 份。
4.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p>
委托人: (略) (略) (蓋章) 監理人: (略) (蓋章)
地址: (略) (略) 519號 地址: (略) (略) (略) 133號
12號樓15層郵政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 (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交通銀行鄭州政二街支行
賬號: 賬號: ##
電話: 電話: 0371-#
傳真: 傳真: 0371-#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26.com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專用 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委托人要求、監理報酬清單、監理大綱,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共同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委托人通知監理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由監理人填寫并簽署的,名為“投標函”的函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指由監理人填寫并簽署的、附在投標函后,名為“投標函附錄”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監理大綱:指監理人在投標文件中的監理大綱。
1.1.1.8 監理報酬清單:指監理人投標文件中的監理報酬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監理人。
1.1.2.2 委托人:指與監理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3 監理人:指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和履行 義務的全權負責人。
1.1.2.5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任命,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全權負責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監理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的當事 人。
1.1.3 工程和監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監理服務:指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規范標準和監理合同等,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等階段進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組織協調和安全監理、環保監理的服務活動。
1.1.3.3 監理資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監理范圍與內容所需要 的資料。
1.1.3.4 監理文件:指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日志、監理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略) 理文件、監理工作總結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階段性文件和最終文件,且應當采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格式和載體。
1.1.4 日期
1.1.4.1 開始監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監理人開始監理的函件。
1.1.4.2 開始監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發出的開始監理通知中寫明的開始監理日期。
1.1.4.3 監理服務期限:指監理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監理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項約定所作的調整。
1.1.4.4 完成監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約定監理服務期限屆滿時的日期。
1.1.4.5 基準日:指投標截止時間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 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監理報酬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指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監理工作后,委托人應付給監理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 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適用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委托人要求;
(7)監理報酬清單;
(8)監理大綱;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議書
監理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監理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委托人提供監理文件。合同約定監理文件應經委托人批復的,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 修改意見。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規范標準、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設計文件等,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監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監理服務期 限延誤的,按第 6.2 款約定執行。
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當事人發現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均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立即 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監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據 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以備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門查閱使用。
1.7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 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 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1.8轉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 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 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行為人應當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知識產權
1.10.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完成的監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和其他知識產權均歸委托人享有。
1.10.2 監理人從事監理活動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 引起的責任,由監理人自行承擔。因委托人提供的監理資料導致侵權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1.10.3 監理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相應的使用費視為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 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監理人應認真閱讀、復核委托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無論是否存在錯誤,委托人均有權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內通知監理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由此導致監理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委托人應當相應地增加費用和(或) 延長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發現后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 正。委托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監理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監理人的全部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國外規范和標準進行監理時,應由委托人負責提供該規范和標準的 外國文本和中文譯本,提供的時間、份數和其他要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 委托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監理人免于承擔因委托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責任。
2.2 發出開始監理通知
委托人應按第 6.1 款的約定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為監理人的現場人員,在施工期間提供辦公房間、
辦公桌椅、 (略) 接口、冷暖設施、生活設施、進出現場交通服務和其他便利條件。
2.3 辦理證件和批件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委托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 或備案手續,委托人應當按時辦理,監理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負責辦理的監理所需的證件和批件,委托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4 支付合同價款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5 提供監理資料
委托人應按第 1.6.2 項的約定向監理人提供監理資料。
2.6 其他義務
委托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 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 限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履行 (略) 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權范圍 內的行為由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3.1.2 委托人代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守則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監理人有權通知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 內,應當核實完 (略) 理結果通知監理人。
3.1.3 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的,應提前 14 天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委托人代表超過 2 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 責,并通知監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發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應蓋有委托人單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簽字確認。
3.2.2 監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 8 條執行。
3.2.3 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監理人應遵照執行。委托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 24 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 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監理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委托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3.3 決定或答復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對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和/或監理文 (略) 理決定,監理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決定執行,涉及監理服務期限或監理報酬等問題按第 8 條 (略) 理。
3.3.2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之內,對監理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做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委托人的批準。
4. 監理人義務
4.1 監理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 監理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委托人免于承擔因監理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稅 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含增值稅)包括在合同價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監理工作
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進行整改,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
4.1.4 其他義務
監理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 履約保證金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簽發竣工驗收 證書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委托 人有權扣劃相應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4.3 聯合體
4.3.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委托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4.3.2 聯合體協議經委托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3.3 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委托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4 總監理工程師
4.4.1 監理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總監理工程師,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應在更換 14 天前將擬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委托人??偙O理工程師 2 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 代表代行其職責。
4.4.2 總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 且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24 小時內向委托人提交書面報告。
4.4.3 監理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監理人單位章或由監理人授權的項目機 構章,并由監理人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
4.4.4 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 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監理人員的管理
4.5.1 監理人應在接到開始監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內,向委托人提交監理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 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監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監 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的,應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 格、管理經驗等資料??偙O理工程師的更換,應按照本章第 4.4.1 項規定執行。
4.5.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 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的監理員、資料員等。
4.5.3 監理人應保證其主要監理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加委托人組織的 工作會議。
4.5.4 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委托人有權隨時檢查。 委托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考核。
4.6 撤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
監理人應對其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的,監理人應予以撤換。
4.7 保障人員的合法權益
4.7.1 監理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7.2 監理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 監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 付酬。
4.7.3 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 合同價款應??顚S?/p>
委托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監理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監理工作。
5. 監理要求
5.1 監理范圍
5.1.1 本合同的監理范圍包括工程范圍、階段范圍和工作范圍,具體監理范圍應當根據三者 之間的關聯內容進行確定。
5.1.2 工程范圍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內容,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3 階段范圍指工程建設程序中的勘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缺陷責任期及保修階 段中的一個或者多個階段,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4 工作范圍指監理工作中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 織協調和安全監理、環保監理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2 監理依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工程的監理依據如下: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規范、標準、規程;
(3)工程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監理的委托合同及補充合同;
(5)委托人簽訂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與監理服務有關的來往函件;
(7)其他監理依據。
5.3 監理內容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 7 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 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 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 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 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 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 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 (略) 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 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5.4 監理文件要求
5.4.1 監理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規范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和委托人要求,相關的監理依據 應當完整準確,文件內容和相應數據應當真實可靠。
5.4.2 監理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階段相應監理工作的規定要求,滿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規定。
5.4.3 本工程監理文件的具體類別、編制要求、編制內容、提交時間和份數等,在專用合同 條款中約定。
6. 開始監理和完成監理
6.1 開始監理
6.1.1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監理條件的,委托人應提前 7 天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監理服務期限自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起計算。
6.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 90 天內未能發出開 始監理通知的,監理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 用和(或)周期延誤。
6.2 監理周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委托人應當延長監理服務期 限并增加監理報酬,具體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合同變更;
(2)因委托人原因導致的監理工作暫停;
(3)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監理報酬;
(4)未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5)由于承包人延誤、行政管理造成的監理服務期延誤;
(6)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監理
6.3.1 監理人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委托人要求實施和完成監理,并編制和移交監理文件。
6.3.2 根據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專業能力判斷,監理人認為能夠提前完成監理的,可向委托 人遞交一份提前完成監理建議書,包括實施方案、提前時間、監理報酬變動等內容。除專用合 同條款另有約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議書的,不因提前完成監理而減少監理報酬;增加監理報 酬的,所增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6.3.3 缺陷修復監理指缺陷責任期間,監理人對承包人修復質量缺陷進行的監理。缺陷修復 監理的責任由監理人負責。
6.3.4 委托人應當及時接收監理人提交的監理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委托人已經 接收監理文件。接收監理文件時,委托人應向監理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文件名 稱、文件內容、文件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
6.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文件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兩者若有 不一致時,應以紙質文件為準。紙質文件應當加蓋單位章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印章,具 體份數、紙幅、裝訂格式等要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電子文件應使用光盤和 U 盤分別 貯存。
7. 監理責任與保險
7.1 監理責任主體
7.1.1 監理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知識技能和項目經驗,按照職業道德準則和行業 公認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勤勉、謹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7.1.2 監理責任為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偙O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 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7.1.3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 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7.2 監理責任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建議監理人根據工程情況對監理責任進行保險,并在合同履 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
8. 合同變更
8.1 變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 進行變更,監理服務期限和監理報酬的調整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監理范圍發生變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監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誤;
(3)非監理人的原因,對工程同一部分重復進行監理;
(4)非監理人的原因,對工程暫停監理及恢復監理。
8.1.2 基準日后,因頒布新的或修訂原有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等引發合同變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約定進行調整。
8.2 合理化建議
8.2.1 合同履行中,監理人可對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納并構成變更的,執行第 8.1 款約定。
8.2.2 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工程投資、縮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 的,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獎勵。
9. 合同價格與支付
9.1 合同價格
9.1.1 本合同的價款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風險范圍劃分,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9.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應當包括收集資料、踏勘現場、制訂綱要、實 施監理、編制監理文件等全部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專項咨詢或專家評審時,相應費用不含在合同價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預付款
9.2.1 預付款應專用于本工程的監理。預付款的額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9.2.2 委托人應在收到預付款支付申請后 28 天內,將預付款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監理人應按委托人批準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格式及份數,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 請,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
9.3.2 委托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中 期支付申請。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 約定執行。
9.4 費用結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費 用結算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9.4.2 委托人應在收到費用結算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 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費 用結算申請。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4.3 委托人對費用結算申請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監理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監理人重新提交。監理人對此有異議的,按第 12 條的約定執行。
9.4.4 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 9.3.3 項的約定執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確認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監理人和委托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 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 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發生后,委托人和監理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
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 料。
10.3 不可抗力后 (略) 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損失,應由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 發生前已完成的監理工作,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自行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10.3.3 因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致使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應由該當事 人承擔全部損失。
11. 違約
11.1 監理人違約
11.1.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監理人違約:
(1)監理文件不符合規范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2)監理人轉讓監理工作;
(3)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實施監理并造成工程損失;
(4)監理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1.1.2 監理人發生違約情況時,委托人可向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 正;逾期仍不糾正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監理人應當承擔由 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委托人損失等。
12.2 委托人違約
12.2.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委托人違約:
(1)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報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監理停止;
(3)委托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1.2.2 委托人發生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監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應當承 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監理人損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 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2. 爭議的解決
委托人和監理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 不成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 (略) 提起訴訟。
1. 一般約定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委托人要求;
(7)監理報酬清單;
(8)監理大綱;
(9)其他合同文件。
2. 委托人義務
2.2 發出開始監理通知
委托人不提供辦公房間、辦公桌椅、 (略) 接口、冷暖設施、生活設施、進出現場交通服務和其他條件。
4. 監理人義務
4.2 履約保證金:無履約保證金。
4.4 總監理工程師
4.4.1 本款補充:監理人須按投標文件中承諾,向施工現場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簽訂合同時須向發包人提交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的相關證書,在施工期間由委托人保管。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項目中兼任任何職務。所有擬派人員未經發包人的批準駐工地時間每月不得少于22日歷天,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征得發包人同意,且更換后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低于原來的專業技術職稱。
4.6撤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對其認為不能稱職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進行更換,并按本專用條款“4.4.1”約定由監理人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
6.開始監理和完成監理
6.2監理周期延誤
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監理人應完成監理服務全部內容,不另行增加監理報酬。
8.合同變更
8.1 變更情形
8.1.1 監理工作范圍發生重大變化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8.2 合理化建議
8.2.2 監理人可提出合理化建議,降低工程投資、縮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的,委托人不予獎勵。
9.合同價格與支付
9.1 合同價格
9.1.1 本合同的價款確定方式:監理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報價。
9.1.3 監理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駐場監造、專項咨詢或專家評審時,所產生費用由監理人支付。
9.2 預付款:無預付款。
9.3 中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完成至合同總工程量的30%,經發包人認可后,撥付至合同總價的30%;
第二次支付:完成至合同總工程量的50%,經發包人認可后,撥付至合同總價的50%;
第三次支付:合同工程全部建設內容完成后,經委托人認可,并通過完工驗收,撥付至合同總價的80%;
工程竣工決算和審計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后,撥付至合同總價的97%,缺陷責任期滿后,撥付剩余部分。
合同中所有支付指:應由委托人履行的支付手續。
9.4 費用結算
如委托人因不可抗力或非主觀原因造成上述各項撥款遲緩,不再增加延期費用。
遇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調整或資金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實施或停止實施,只對工程已完部分進行結算,監理人不得進行索賠。
上述問題解決后,合同權利義務需要繼續履行,仍由監理人按照本合同繼續實施。
最終結算金額按財政評審或審計結果確定。
11. 違約
11.2 委托人違約
11.2.2 委托人發生違約情況時,具體事項由雙方商議解決,協商期間監理人須繼續完成監理服務工作。
12.爭議的解決
委托人和監理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所 (略) 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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