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函
中環信(南京) (略) 債務人/財產持有人:
2025年4月3日,南京 (略) (略) 作出(2025)蘇0192破20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受理中環信(南京) (略) (以下稱“中環信公司”)重整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蘇0192破20號決定書,指定北京浩天(南京)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根據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中環信公司財務 (略) 存在 (略) 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中環信公司財產由管理人依法接管,請你方應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管理人清償所欠債務或向管理人交付財產,債務清償款應匯入管理人賬戶(賬戶信息詳見附件)。
若你方對本通知書列明的債務或持有的財產存在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管理人書面提出,并附相關證據,以便管理人核對查實。
若你方在重整申請 (略) 或其他主體清償債務或拒絕交付財產, (略) 及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你方繼續清償債務、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義務。
特此通知。
中環信(南京)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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