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廢舊UPS電池回收處置
發布時間:2025-03-14 11:38:11
(略) (略) 分行
類型:其他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廢舊UPS電池回收處置項目
一、項目背景
為解決 (略) (略) 分行(以下簡稱:中行)廢舊UPS蓄電池占用庫房資源,避免廢舊蓄電池貯存引起安全隱患,計劃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廢舊UPS電池,分批次開 (略) 置工作。通過競價購買方式選擇一家具備資質供應商,提供廢舊UPS蓄電 (略) 置服務。
二、對供應商的資質要求(須同時滿足)
1、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納稅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業信譽良好,參加本項目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涉及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2、 (略) (略) 發放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包含HW31廢鉛蓄電池(900-052-31),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處置或綜合利用,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
3、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同被邀請談判人,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關聯關系企業包含以下情況:(1)與本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其他單位;(2)與本單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其他單位;
4、被邀請談判人不得將本項目采購內容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包;
5、每個符合資質的供應商中行僅接受一份授權投標材料;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三、服務范圍
1.擬報廢清單(請詳見附件)
注:
(1)以上為預估數量,不作為數量承諾,實際回收按照 (略) 域及蓄電池型號報價計算,數量以實際清點為準;
(2)競價以總價最高者中標,總價為表中所有設備單價*預估數量之和。
2.服務地點
(略) 域內各中國銀行分支行、網點、自助銀行等。
3.服務期限
合同簽定生效之日起算一年。
四、服務要求
1.總體要求
a)服務商需對廢舊UPS電池上門回收,過程中人員資質及相關流程符合鉛酸蓄電 (略) 置相關法律法規,違 (略) 罰由供應商全額賠償;
b)服務商根據我行需求在服務期內提供多次上 (略) 置廢舊UPS電池服務,采用“先付款后提貨”方式,每次回收廢舊UPS電池數量不限(不少于8只),地點不限(大重慶范圍內)。
2.支付要求
a)服務商需按批次支付相應的廢舊UPS電池的殘值費用。
3.回收要求
a)服務商需根據我行提供的報廢清單上門清點、運輸,并開具物品交付確認單。
4.處置要求
a)UPS電池回收服務商在接到我 (略) 置通知5個工作日內完成廢舊UPS電池回收工作;
b)提供搬運、運輸、集中、倉儲、備案、處置等服務,完成相關手續、流程;
c)處置流程詳見附件《重慶中行廢舊UPS電 (略) 置操作說明》
五、驗收和交付
a)裝運前,服務商應與我行人員在廢舊UPS電池所在地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時間雙方協商;
b)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檢查UPS電池型號、規格,涉及我行的商標、標識等是否清除;
c)每批次驗收、付款完畢后,雙方需簽署交付清單;
d)裝運后,提供符合環保部門要求的運輸單,并加蓋公章,交給予我行備案。
六、保密要求
a)服務商在對廢舊UP (略) 置過程中所有資料嚴格保密, (略) 置我行廢舊UPS電池時不得向外泄露我行的商業秘密,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資產來源;
b)服務商在對廢舊UP (略) 置過程中如發現設備中有我行保密信息,應及時通知我 (略) 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信息不被擴散;
c)服務商在對廢舊UP (略) 置過程中不得以我行名義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七、違約責任
a)服務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電 (略) 置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一切后果由服務商自負;
b)服務商因拆除、搬運等操作不當造成我行其他設備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c)合同簽訂后,服務商要求終止履行的,應向我行方償付人民幣(略)元的違約金;
d)在合同簽訂、支付廢舊UPS電池款項并在我行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服務商未能完成通知指定廢舊UPS電池搬離等,按每天人民幣500元的價格收取場租費;超過10個工作日未完成設備搬運的,視作服務商自動放棄該批次廢舊UPS電池的所有權;我行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保管責任,同時 (略) 置該批次設備并且不退還服務商已支付款項,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服務商自行承擔;
e)服務商在我行拆除、搬運廢舊UPS電池時,如發生偷盜指定廢舊UPS電池以外的設備等不當行為,我行將永久取消服務商作為競買人參加我行廢 (略) 置,并保留進一步采取法律行為的權利;
f)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服務商發生3次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廢舊UPS電池回收工作的,我行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
八、商務部分要求
a)成交供應商須在合同簽訂前繳納(略)元履約保證金,服務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扣除相應費用(如有)后無息退還;
b)廢舊UPS電池采用分批次報廢,采用先付款后提貨,服務商應一次性支付該批次全部款項。
九、談判及報價
談判時間:2025年3月19日 9:00時
地點: (略) (略) 江北城南大街15號中國銀行9樓
方式:現場談判
報名資料: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授權書原件(含談判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聯系人、聯系電話;
說明:可現場提交或郵寄加蓋公章的報名資質材料及報價單
送達地址: (略) (略) 江北城南大街15號中國銀行,
聯系人:付先生 023-(略)、(略)
截止時間:2025年3月18日 17:30時
(略) 提供的服務后進行報價,待所有邀請人報價完畢后現場開標。
凡 (略) 置提出詢問,請與 (略) (略) 分行信息科技部聯系
地 址: (略) (略) 分行( (略) (略) 江北城南大街15號)
郵 編:(略)
聯 系 人:付先生 023-(略)、(略)
饒先生 023-(略)
附件 重慶中行廢舊UPS電 (略) 置操作說明
(略) (略) 分行全轄廢舊UPS電 (略) 置操作說明
一、服務時間要求
服務供應商在接到我行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達指定點(包括分行、支行、網點各層級存放廢舊設備的地點等)上門收集廢舊UPS電池。
二、服務范圍
(略) 轄內各中國銀行分支行、網點、自助銀行等。
三、 (略) 置流程
1.服務商指定專人擔任項目經理,負責我行廢舊UPS電 (略) 置的日常管理,提供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地址),負責溝通協調相 (略) 置項目服務事項。
2.當各機構需 (略) 置廢舊UPS電池時,需向服務商書面發送《廢舊UPS電 (略) 置通知書》(附件1),并電話聯系確認,服務商在收到通知書后,根據待報廢UPS電池清單確定回收價款,以銀行轉賬形式打入各機構指定單位賬戶。
3.服務商需在五個工作日內(超過5個工作日的提供監管審批等證明材料)到達指定地點、樓層上門收集廢舊UPS電池,提供回收價款付款證明,確認回收價款到賬后辦理交接手續,雙方簽署《廢舊UPS電 (略) 置記錄表》(附件2);然后服務商負責運離廢舊UPS電池。
4、裝運后,服務商提供符合環保部門要求的運輸單(轉移單一式五聯),并加蓋公章, (略) 分行信息科技部。
5、各機構在完成該批次廢舊UPS電 (略) 置后,將《廢舊UPS電 (略) 置通知書》、《廢舊UPS電 (略) 置記錄表》以掃描件 (略) 分行信息科技部郵箱。
6、市分行信息科技部根據各機構廢舊UPS電 (略) 置結果,完成運輸單(轉移單一式五聯)蓋章流程后,三聯交至服務商, (略) 分行信息科技部歸檔,一聯各機構歸檔。
四、其它要求
1、為避免我行信息泄露,在廢舊UPS電 (略) 置過程中,服務商將協助我行確認設備信息清理工作的完成情況。
2.服務商不得將 (略) 置的廢舊設備通過任何方 (略) 場,也不得以贈送或銷售等方式轉讓給第三方。
3.服務商負責電池搬運。
五.違約責任
1、服務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電 (略) 置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一切后果由服務商自負;
2、服務商因拆除、搬運等操作不當造成我行其他設備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3、在我行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服務商未能完成通知指定廢舊UPS電池搬離等,按每天人民幣500元的價格收取場租費;超過10個工作日未完成設備搬運的,視作服務商自動放棄該批次廢舊UPS電池的所有權;我行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保管責任,同時 (略) 置該批次設備并且不退還服務商已支付款項,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服務商自行承擔;
4、服務商在我行拆除、搬運廢舊UPS電池時,如發生偷盜指定廢舊UPS電池以外的設備等不當行為,我行將永久取消服務商作為競買人參加我行廢 (略) 置,并保留進一步采取法律行為的權利;
5、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服務商發生3次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廢舊UPS電池回收工作的,我行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
六、費用結算
1、 (略) 置款以人民幣進行結算,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公告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