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湖塘街道興華-永聯村小官山
建筑用石材礦采礦權掛牌出讓須知
一、為做好紹興縣湖塘街道興華-永聯村小官山建筑用石材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略) 礦業權出讓交易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須知。
二、本宗采礦權掛牌出讓經紹興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紹興縣 (略)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 )組織實施。
三、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四、采礦權基本情況
(一)采礦權名稱:紹興縣湖塘街道興華-永聯村小官山建筑用石材礦
(二)礦區位置:紹興縣湖塘街道興華-永聯村小官山地段
(三)開采礦種:建筑用石材(石料)閃長巖
(四)礦區范圍:礦區范圍由6個拐點圈定,礦區面積約0.019 平方公里,礦區范圍坐標見表1。
表1 興華-永聯村小 (略) 范圍坐標表(1980西安坐標系)
拐點號 | 1980西安坐標 |
X | Y |
A | (略).00 | (略).00 |
B | (略).00 | (略).00 |
C | (略).00 | (略).00 |
D | (略).00 | (略).00 |
E | (略).00 | (略).00 |
F | (略).00 | (略).00 |
礦區面積0.019Km2,開采標高為+114米~+65米。 |
(五)開采方式:露天開采(不使用民爆物品)
(六)采礦權出讓期限:自采礦許可證頒證之日起10 年
(七)設計生產規模:平均3.(略)立方米/年
(八)礦區范圍內資源儲量:根據浙江省第四地質大隊提供的《浙江省紹興縣湖塘街道興華-永聯村建筑用石材(閃長巖)礦區勘查地質報告》及浙江省有色金屬 (略) 提供的《浙江省紹興縣湖塘街道興華-永聯村建筑用石材(閃長巖)礦區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區建筑用石材(閃長巖)礦荒料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3.(略)立方米,荒料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略)立方米;普通建筑石料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略)立方米,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12.(略)立方米,合計資源量(荒料量+普通建筑石料量)37.(略)立方米。
五、掛牌出讓起始價、增加幅度及受讓規則
本宗采礦權掛牌出讓起始價為(略)元,不設保留價,增價幅度為(略)元或(略)元的整數倍,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人。按照有關規定,成交結果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競得人即為受讓人。
六、競買人資格要求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獨立企業法人或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獨立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投資人,且注冊資本不低于(略)元的,均可報名參加競買。凡企業注冊地不在紹興縣湖塘街道的,需在紹興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或工商企業名稱預登記)獨立企業法人,并以此企業報名參于掛牌競買。
采礦權受讓人名稱(參加競買的企業名稱),須與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企業名稱一致。
七、競買報名有關事項
1、報名時間、地點及提交資料
(一)報名時間、地點。時間:2011年11月24日至2011年12月 28 日16:00時止的工作時間內;地點: (略) (略) (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四樓交易大廳15號窗口。(地址: (略) (略) 216號火車站綜合樓東側)。
(二)報名所需資料:(1)競買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或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獨立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4)法人代表身份證(5)委托報名的,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6)委托代理人身份證
以上材料(1)(3)(5)提供原件;(2)(4)(6)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核對后歸還。
2、競買保證金
參加本宗采礦權掛牌競買的,報名時需繳納競買保證金(略)元。競買保證金的支付必須 (略) 區各家銀行即時兌現的行社匯票。如競買成交者無違約,保證金抵作采礦權出讓價款;未競得人所交保證金,在掛牌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息)。
保證金繳入賬戶: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賬號:(略);開戶行: (略) 農業銀行廣場支行。
3、資格審查
交易中心負責對競買申請進行審查。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通過資格審查的,方能取得競買資格。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2)未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
(3)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出具競買資格確認書
競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報名資料和保證金匯票,經報名工作人員審查符合競買人條件的,當場領取《競買資格確認書》。
5、現場踏勘
申請人如有需要,可自行或聯系紹興縣 (略) (略) 進行實地踏勘。
八、掛牌出讓程序
(一)掛牌報價時間: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正的工作時間內。在掛牌報價期限截止時現場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要求報價的競買人當即填寫《掛牌出讓現場競價申請表》并在3時10分前交給掛牌工作人員,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10 分組織要求現場競價的競買人參照拍賣方式進行現場公開競價。
(二)掛牌報價地點:2011年12月30日上午12:00時前, (略) (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15號窗口報價;2011年12月30日下午2時起,報價 (略) (略) 401大廳。
(三)競價方法
本次掛牌出讓采用無保留價增價報價方式。由競買人填寫報價單,經掛牌工作人員確認為有效報價的,更新掛牌價格。競買報價單必須按規定填寫完整,經競買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否則是無效報價單。有效報價是指按增價幅度、不低于起始價并高于當時掛牌價的報價。首個報價者可以以起始價報價。競買人可在滿足增價幅度的條件下進行多輪報價。在掛牌報價時間截止時,競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須攜《競買資格確認書》及公章(工商預登記的企業需投資人私章和身份證)到報價現場,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繼續競買的權利。掛牌報價時間截止時,即20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止,現場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則由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現場競價程序。如無人要求繼續報價的,則最高報價者為掛牌競得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報價單:
1、報價低于出讓起始價的;
2、報價不高于前一輪報價的;
3、未按增價幅度的規定報價的;
4、報價單未簽章的;
5、如委托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報價單內容未填寫齊全或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清楚的;
7、競買人在一份報價單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8、其他按規定應屬無效的。
(五)現場競價有關規定
1、現場競價由交易中心組織,公證人員現場公證。
2、主持人宣布現場競價的起始價、增價幅度和競價規則,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為掛牌活動截止時的掛牌價。
3、競買人應在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后舉牌報價,經過多次競價,產生出報價最高者,經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價后,沒有再舉牌應價的,主持人從5開始倒計數到1仍無人應價時,主持人落槌,該最高報價者即為該采礦權的競得人。
(六)成交規則
1、掛牌報價時間截止時,即20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正,若無競買人要求繼續報價的,當時的掛牌價即為成交價,報價者即為競得人。
2、掛牌報價時間截止時,即20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正,若無掛牌報價者,則本次掛牌活動結束,宣布無競得人。
3、若掛牌活動轉為現場競價,則按照價高者得拍賣原則,落槌時的應價為成交價,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送達成交通知書
競買結果經公證員公證有效后,由交易中心當場將《 (略) 礦業權交易成交通知書》送達競得人。
九、成交公示及出讓合同的簽訂
此次采礦權掛牌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出讓結果將在交易中心大廳、 (略) (略) 網站、紹興縣 (略) (略) 、 (略) (略) (略) 、全國礦業權出讓轉 (略) 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交易中心將公示結果告知競得人,競得人即為該采礦權的受讓人。競得人須在接到告知之日起7日內到交易中心領取《礦業權受讓告知書》(原件)并繳納礦業權交易服務費,在告知之日起7日內持《 (略) 礦業權交易成交通知書》和《礦業權受讓告知書》等有關材料,到紹興縣 (略) 簽訂《浙江省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及其他有關協議,并繳納有關費用。
十、相關費用的繳納、支付、結算
(一)采礦權出讓金
競得人為受讓人后,所交保證金轉為采礦權出讓價款。采礦權出讓價款分二次繳納,在掛牌成交公示期滿并接到告知之日起的7日內繳納成交價的50%,同時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余款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30日內繳清,如在繳款期限前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則在采礦許可證辦理前繳清。
(二)交易服務費
礦業權成交公示期滿,競買人接到成交告知之日起7日內,到交易中心領取《礦業權受讓告知書》(原件)并繳納交易服務費,受讓人按《浙江省礦業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浙價服〔2011〕253號)向交易中心繳納礦業權交易服務費(可向交易中心咨詢)。
(三)競買保證金
未競得人所交保證金,在掛牌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息),競得人的保證金在繳納礦業權交易服務費后,轉為出讓金。
十一、違約情況及違約責任
(一)競買人提供的資料虛假作假的;
(二)競買人隱瞞事實,惡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競買人逾期簽訂《浙江省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的;
(四)競買人未按本《出讓須知》約定的時間付清采礦權出讓金及交易服務費等有關費用的。
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即視為競買人違約,交易中心有權取消競買人的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且競買人應負責賠償掛牌出讓活動的全部費用。
十二、注意事項
1、參加掛牌報價時,競買人應隨帶《競買資格確認書》(原件)、印鑒及有效證件。
2、本次掛牌出 (略) 范圍內礦產資源采礦權,采礦權有效 (略) 范圍土地占用開采、面花、附著物補償款98.(略)元(詳見補償協議)競得人需在掛牌成交公示期滿后七日內向紹興縣 (略) 另行繳納。礦區外用地需競得人自行協商,涉及礦山生產及附屬設施建房等用地,必須按土地利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采礦權競得人在完成該采 (略) 的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后,持采礦權出讓金、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等繳納憑據及其他采礦登記必須材料向紹興縣 (略) 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必須繳納不低于采礦權出讓價款10%的清場保證金。
3、競得人開采不得使用民爆物品,并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環保、水土保持、林業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有關費用。
4、競得人向紹興縣 (略) 申請采礦登記必須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名稱與競得人名稱一致,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投資建設總額的30%。
5、礦山場地內原開采設備資產,由湖塘街道、永聯村委負責在掛牌成交后一 (略) 理完畢。
6、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要求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部署,對生產礦山全面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競得人必須嚴格按照 (略) 范圍及開發利用方案開采,不得超范圍開采;采礦許可證依法注銷后兩個月內競得人必須無條件清場,否則將沒收清場保證金作為清場費用。本局不對業主資 (略) 置。
7、為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一步改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競得者必須按照《紹興縣縣級綠色礦山創建管理暫行辦法》(紹縣土資〔2008〕171號)標準,投產一年內申報并通過縣級綠色礦山驗收,符合條件 (略) 級、省級、國家級綠色礦山。
8、采礦權出讓中的礦產儲量系地質地勘報告提供的資源儲量,本局不對其品質及資源量損耗負責,相關風險責任由競得人自負,請注意風險。
9、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國家建設需要,如提前收回采礦權,對競得人的資產按照國家有 (略) 理。
10、競得人應服從各級主管部門的管理,遵守國家對礦產資源開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按時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相關規費,并承擔開采期間的安全責任。
11、本須知以下附件,競買人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查閱。
《出讓實施方案》、《勘查地質報告》、《評估報告書》、《土地補償協議》、《浙江省礦業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12、礦業投資屬于風險投資,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變化和政策法規變化風險,競買人需慎重決策。
十四、掛牌咨詢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五、公告與本須知不一致的,以本須知為準。
十六、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紹興縣 (略) 對本掛牌須知有最終解釋權。
(略) 土地礦產交易中心
紹興縣 (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