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財政局關于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項目(2024年—2026年)的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23-EC-DL096
二、項目名稱: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項目(2024年—2026年)
三、相關當事人
投 訴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鹿城區洛河路16號
被投訴人: (略) 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 址: (略) 鹿城區惠民路766號
序號 | 相關供應商 | 供應商地址 |
/ | / | / |
序號 | 當事人 | 當事人地址 |
1 | (略) (略) | (略) 鹿城區垟兒路71號5樓 |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鹿城區執法局、 (略) 關于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編號:23-EC-DL096)的質疑回復不滿意,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機關提交投訴書,經通知補正后,本機關于 2023年12月8日正式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現本案已調查終結。
(略) 投訴稱:一、招標文件評分細側1、商務技術文件的評定第(6)“所投標項投入的清掃沖洗車輛(多功能清掃車、高壓沖洗(酒水)車)”中,“1、在滿足招標文件最低配置數量要求的前提下,增加投入已有自有車輛(根據行駛證中使用年份在3年內)多功能清掃車每1輛得3分;1、在滿足招標文件最低配置數量要求的前提下,增加投入已有自有車輛(根據行駛證中使用年份在3年至6.年內)或承諾購買新車投入多功能清掃車每1輛得2分”。投訴理由:1、誰能保證使用年限越短的車輛,性能就越好?比如:事故車呢? 2、按被投訴人邏輯,新車性能絕對優于舊車,分值應當高于舊車。至于購買新車的時間、成本、風險。首先,這是履行合同行為。其次,政府采購應當給予供應商合理的進場時間。第三,清掃車輛為專用車輛,正常情況下均在項目上使用,不可能投入本項目,中標人還是需要重新購買新車。除非中標人使用長期停放車輛,這類車輛其性能無法履行合同的風險更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二、招標文件第六部分評標原則及方法五、評分細則投標人近三年內(2020年10月1日至今)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要求提供“投標人近三年內(2020年10月1日至今)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合同,同一服務續簽合同不累計得分。每個合同得0.1分,本項最高得1分。注:業績必須按招標文件第四部分附件中附件二:商務技術文件中(5)、(6)、(7)中要求提供。否則不予計分。”投訴理由:1、“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屬于特定行業的業績。2、履約評價證明屬于業主單位(政府采購人)的行政權利。業主單位無義務向行政區域外的第三人出縣履約證明,供應商也無權要求業主單位出具此類證明。3、分值沒問題,但供應商業績的多少屬于供應商的規模條件。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三、多功能清掃車、高壓沖洗(灑水)車、護欄清洗車。這三種車輛,四個標段要求的數量完全一樣,這不符合實際需求。標段三、標段四的道路比較窄,具備大型機械化作業率也低,另外,道路總面積也少多,根本用不了那么多大型車輛,是浪費資源與能源。投訴理由:被投訴人對招標的項目根本沒有去了解,所以對四個標準的評分標準設置非常籠統,是對政府采購的嚴重不負責任。采購項目的內容不同,對車輛設備的要求自然不同。即使“上述車輛數量要求為本項目的最低要求”,最低要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比如:標段一(南匯街道、南郊街道)與標段四(廣化街道、松臺街道)的招標內容,一、二、三級道路面積相差一倍多。根據招標文件附件,各標段道路面積、寬度、長度作業對比:1.標段四具備車輛機械化清掃道路約為22公里。來回清掃約132公里/日;以每輛車11公里/小時的速度作業,兩輛車6小時即可作業完畢,最多再加一輛車備用。2.標段一(南匯街道、南郊街道)具備車輛機械化清掃道路約為53公里,象市府大道、溫州大道、湯家橋路、南浦路等部分道路中間還有綠化隔離帶,象這些道路機械化清掃需掃4條邊。車輛機械化清掃約407公里/日;以每輛車11公里/小時的速度作業,日清掃時間為約37小時,需要6~7輛機械化清掃車輛作業,再加一輛車備用,共需8輛。根據以上對比可以看出,各標段招標內容不同,其最低配置也應當不同,搞“一視同仁”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涉嫌誤導供應商。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且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的設定與招標內容不相適應。四、招標文件評分細側1、商務技術文件的評定第(5)實施方案中的1、項目排班數方案編制情況及管理人員安排情況;2、投入全部道路(包括開放式小區、綠化帶)人工清掃保潔排班數;3.投入全部道路機械化保潔(包括清掃、酒水、沖洗)排班數;4、投入全部環衛設施清潔、城市家具清潔和小廣告清除排班數;5、投入全部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排班數;6、投入本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以上1~6項評分的第4未提供排班數,不參與基準數計算且不予得分。如排班數總數高于評分基準數30%以上的(四舍五入取整數),則該項只得基準分以上2~6項為分別是2、5.5分;3、5.5分;4、5.5分;5、4.5分;6、4.5分。(如與第3條計算得分不一致的,以本條得分為準)。投訴理由:投標人的心里是以中標為準,不會以真正實際的班數承諾,會把班數虛高往上拉,排班數總數高于評分基準數30%是有效加分,涉嫌誤導供應商。如以過度承諾班數中標,在項目進場承諾班數人員到不了崗,是否又要廢標、終止合同。我們認為高于平均數5%以上的應減分。法律依據: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的設定與招標內容不相適應。五、(一)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工作生活條件促進共同富裕的實施意見第一穩步提高環衛工人收入待遇提高保潔經費總體投入,建立環衛工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穩步提高一線環衛工人工資收入水平,將其月基本工資收入提高到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加太一線環衛工人崗位津貼傾斜力度,直接從事垃圾(糞便)清運、中轉及處理、道路清掃保潔、公廁保潔等一線作業人員的特殊崗位津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出勤日20元。在嚴格執行現有高溫補貼等政策條件下,建立環衛工人冬季低溫保暖補貼(當年12月一次年2月),標準不低于每月300元1人;環衛保潔企業(單位)要落實法定節假日、環衛工人節等福利。(二)2021年 (略)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在2021年8 (略) 最低工資是2010元,上調了270元。投訴理由:請公開預算是否包含新標準。法律依據:《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工作生活條件促進共同富裕的實施意見》。
投訴人為了支持其投訴請求,提供了《質疑函》、《關于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項目(2024-2026年)質疑答復函》等證據。
被投訴人鹿城區執法局答辯稱:一、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縣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本項目投入的清掃沖洗至輛(多功能清掃車、高壓沖洗(灑水)車)是與合同履行有關的重要因素,因此該項設為評審因素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其次,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合同履行相關,包括投標價格、技術或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對于承諾購買新車和自有車輛的供應商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履約能力方面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承諾購買新車數量過多時,供應商購買新車供貨時間的不可控性(就算給予合理的進場時間,相比自有車輛,仍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后期投入項目成本的風險性(承諾購買車輛的供應商后期需要增加投資,相比自由車輛,資金存在的風險也會影響供應商的履約能力)等。因此該分值的設置是對履約能力的體現。就總體分值而言,自有車輛與承諾購買車輛分值相差1分/輛,自有車輛有2輛和承諾購買車輛3輛皆可得滿分6分,最高分值均無任何差異,亦確保了評審因素的公平性。最后,本項目自公告發出之日起至今已有一個月多月,若供應商為更好的服務本項目,也有充足時間購買車輛。二、(1)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應當根據具體項目特點予以區別對待,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是采購人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服務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加分標準。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是應項目特點所設定。且一定數量的供應商是具有類似業績的,也能夠保證采購項目的競爭性。 (2)根據浙財采監(2022)3號文件第二條政策措施“……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業績分不得高于價格分的10%……”規定,本項目的業績分最高可以設置1分,符合相關規定。且業績個數并不代表企業規模。企業規模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等范圍的劃型,并非規模大的企業業績個數就多,不能等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履約評價證明是體現業績完成要求的材料,體現服務完成效果的評價,因此履約評價證明作為業績證明材料是合理的。(4)因針對不同的項且,其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和確認函格式不一致,因此采購文件中所提供的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和確認函格式僅作為參考。能夠證明 (略) 道路保潔,不包括高速,小區和單位內部保潔,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中評價結果為良及以上的證明材料均認可。三、本項目設置的擬投入清掃保潔作業車輛最低要求是基于實際的保潔需要,根據目前標段四在用車輛現狀調查得知,其最低清掃保潔作業車輛為11輛,與采購文件所需各類車輛最低配置數量相符,因此是符合實際要求的。且標段四道路
面積最少,因此其他標段以相同最低車數量要求是合理的。同時,四個標段最低車數量要求相同亦是為了照顧不同的投標人,保障項目評分的公平競爭。在最低要求不變的情況下,對于評審因素中的車輛配置問題,投標人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策略和資金狀況,選擇合適的投標方案,做到資源利用最大化, (略) 場公平競爭。四、首先,對評標辦法中“如投入數量(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高于評分基準值30%以上的(四舍五入取整數),則該項只得基準分為2.5分(如與第3條計算得分不一致的,以本條得分為準)。”這句話予以解釋說明:30%相當于數量的最高限值,數量超過基準值30%時,我們認為是不合理范圍,分值不宜得最高分,按基準值分值得分。當投入車輛總數高于評分基準值時(0-30%以內),是按高加0.1分,加到滿分為止。超出30%,則回歸基準值得分?;鶞手档挠嬎惴椒ǎ涸u分基準值為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3家小于等于10 家時,各有效投標供應商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去掉一個最高值及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10家且小于等于20家時,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按排序去掉三個高值及三個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20家且小于等于30家時,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按排序去掉五個高值及五個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金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30家時,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按排序去掉八個高值及八個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等于3家時,直接取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因此,采購文件所設定數量高于基準數的30%的分值為合理限值,防止供應商惡意競爭。供應商可在這個區間范圍內自行安排,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策略和資金狀況,選擇合適的投標方案,并自行承擔投標報價風險。同樣,若合理限值過低, (略) 場自由競爭程度,限制供應商最優方案的決策。五、采購預算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之前已經確立,其不屬于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不屬于供應商可質疑及投訴事項范圍。供應商應依法依規參加采購活動,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綜合考慮采購活動的預算價、技術(服務)要求和商務要求,是否參加投標活動,不能片面的認為采購預算高或低而提起質疑或投訴。
被投 (略) 答辯稱:一、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本項目投入的清掃沖洗至輛(多功能清掃車、高壓沖洗(灑水)車)是與合同履行有關的重要因素,因此該項設為評審因素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其次,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合同履行相關,包括投標價格、技術或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對于承諾購買新車和自有車輛的供應商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履約能力方面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承諾購買新車數量過多時,供應商購買新車供貨時間的不可控性(就算給予合理的進場時間,相比自有車輛,仍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后期投入項目成本的風險性(承諾購買車輛的供應商后期需要增加投資,相比自由車輛,資金存在的風險也會影響供應商的履約能力)等。因此該分值的設置是對履約能力的體現。就總體分值而言,自有車輛與承諾購買車輛分值相差1分/輛,自有車輛有2輛和承諾購買車輛3輛皆可得滿分6分,最高分值均無任何差異,亦確保了評審因素的公平性。最后,本項目自公告發出之日起至今已有一個月多月,若供應商為更好的服務本項目,也有充足時間購買車輛。二、(1)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應當根據具體項目特點予以區別對待,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是采購人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服務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加分標準。城市道路保潔服務業績是應項目特點所設定。且一定數量的供應商是具有類似業績的,也能夠保證采購項目的競爭性。 (2)根據浙財采監〔2022〕3號文件第二條政策措施“……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業績分不得高于價格分的10%……”規定,本項目的業績分最高可以設置1分,符合相關規定。且業績個數并不代表企業規模。企業規模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等范圍的劃型,并韭規模大的企業業績個數就多,不能等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履約評價證明是體現業績完成要求的材料,體現服務完成效果的評價,因此履約評價證明作為業績證明材料是合理的。(4)因針對不同的項目,其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和確認函格式不一致,因此采購文件中所提供的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和確認函格式僅作為參考。能夠證明 (略) 道路保潔,不包括高速,小區和單位內部保潔,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中評價結果為良及以上的證明材料均認可。三、本項目設置的擬投入清掃保潔作業車輛最低要求是基于實際的保潔需要,根據目前標段四在用車輛現狀調查得知,其最低清掃保潔作業車輛為11輛,與采購文件所需各類車輛最低配置數量相符,因此是符合實際要求的。且標段四道路面積最少,因此其他標段以相同最低車數量要求是合理的。同時,四個標段最低車數量要求相同亦是為了照顧不同的投標人,保障項目評分的公平競爭。在最低要求不變的情況下,對于評審因素中的車輛配置問題,投標人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策略和資金狀況,選擇合適的投標方案,做到資源利用最大化, (略) 場公平競爭。四、首先,對評標辦法中“如投入數量(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高于評分基準值30%以上的(四舍五入取整數),則該項只得基準分為2.5分(如與第3條計算得分不一致的,以本條得分為準)?!边@句話予以解釋說明:30%相當于數量的最高限值,數量超過基準值30%時,我們認為是不合理范圍,分值不宜得最高分,按基準值分值得分。當投入車輛總數高于評分基準值時(0-30%以內),是按高加0.1分,加到滿分為止。超出30%,則回歸基準值得分?;鶞手档挠嬎惴椒ǎ辉u分基準值為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3家小于等于10 家時,各有效投標供應商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去掉一個最高值及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10家且小于等于20家時,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按排序去掉三個高值及三個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20家且小于等于30家時,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按排序去掉五個高值及五個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大于30家時,擬投入(如車輛總數、排班數、現場管理人員的人數等)總數按排序去掉八個高值及八個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有效投標供應商等于3家時,直接取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因此,采購文件所設定數量高于基準數的30%的分值為合理限值,防止供應商惡意競爭。供應商可在這個區間范圍內自行安排,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策略和資金狀況,選擇合適的投標方案,并自行承擔投標報價風險。同樣,若合理限值過低, (略) 場自由競爭程度,限制供應商最優方案的決策。五、采購預算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之前已經確立,其不屬于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不屬于供應商可質疑及投訴事項范圍。供應商應依法依規參加采購活動,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綜合考慮采購活動的預算價、技術(服務)要求和商務要求,是否參加投標活動,不能片面的認為采購預算高或低而提起質疑或投訴。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1、處理依據:經調查查明:
一、本采購項目公告發布日期2023年11月6日,暫停公告發出日期為2023年12月12日,截至本處理決定作出前,尚未進行評標。
二、本采購項目為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編號:23-EC-DL096),分為四個標項,標項一: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南匯街道、南郊街道),該標段采購預算金額為*元。標項二: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濱江街道、 (略) 街道)該標段采購預算金額為*元。標項三: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五馬街道、大南街道、歷史文化街區)該標段采購預算金額為*元。標項四: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松臺街道、廣化街道)該標段采購預算金額為*元。
三、焜偉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鹿城區執法局提出質疑,要求暫停本次采購活動;修改招標文件相關條款;因四個標段的招標內容不同,最低配置標準也應當不同;根據兩個文件合理測算環衛經費,增加項目金額。被投訴人鹿城區執法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質疑函答復》,焜偉公司對該《質疑函答復》不服,依法向本機關提起本次投訴。
四、投訴調查處理階段,2023年12月8日,本機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被投訴人發出《暫停政府采購合同通知書》,要求被投訴人暫停該項政府采購活動。
本次投訴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一、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評分因素是否合理。包括采購項目的車輛評分因素、業績評分因素、不同標段車輛采購需求未區別設置、人員排班因素以及項目預算是否合理。二、該采購項目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的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是否不相適應,采購項目是否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評分因素是否合理。1、關于車輛評分因素是否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具體到本案中, (略) 提交的材料可以證明車輛評分因素是不合理的,且在采購項目投標人提供相同數量車輛的情況下,承諾購入新車得分低于自有新車,已構成對投標人差別待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及法律規定,對投訴人前述主張予以支持。據此,投訴事項1部分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2、關于業績評分因素是否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具體到本案中, (略) 提交的材料及論證足以證明業績評分因素是不合理的。 (略) 提出的質疑和投訴,被投訴人的答復不能證明業績評分文件中關于《確認函》和《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的格式要求和采購需求有直接關系,且采購文件中明確禁止投標人以其他形式的材料代替業績評分文件中的《確認函》和《合同履行業主評價書》,最為關鍵的是被投訴人沒有提供材料證明該評分項存在公開競爭性,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結合本項目被投訴人答復情況,對投訴人前述主張予以支持。據此,投訴事項2,部分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3、關于不同標段車輛采購需求未區別設置是否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且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的設定與招標內容不相適應。具體到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是采購人的權利和職責。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本案中,被投訴人回復稱“目前標段四在用車輛現狀調查得知,其最低清掃保潔作業車輛為11輛”,截止本處理決定作出前,被投訴人并未向本機關提供項目標段用車現狀調查的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結合本項目被投訴人答復情況,對投訴人前述主張予以支持。據此,投訴事項3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4、關于人員排班因素是否合理。具體到本案中, (略) 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人員排班因素是不合理的,且采購文件所設定數量高于基準數的30%的分值為合理限值,防止供應商惡意競爭。供應商可在這個區間范圍內自行安排,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策略和資金狀況,選擇合適的投標方案,并自行承擔投標報價風險。同樣,若合理限值過低, (略) 場自由競爭程度,限制供應商最優方案的決策。焜偉公司主張人員排班因素不合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5、關于采購預算是否合理。采購預算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之前已經確立,其不屬于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不屬于供應商可質疑及投訴事項范圍,故該投訴事項應為無效投訴事項。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評分因素不合理,已構成對投標人差別待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采購項目投訴事項部分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
2、處理結果:綜上所述, (略) (略) 關于鹿城區主城區環衛一體化采購項目(2024年-2026年)(編號:23-EC-DL096)采購文件違法的投訴,投訴事項部分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 (略) 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 (略) 提起訴訟。
六、處理日期:2024年01月22日
七、執法機關信息:
1、執法機關: (略) 鹿城區財政局
2、聯 系 人:陳女士
3、聯系電話:*
附件信息:
28.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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