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屏山縣夏溪鄉中心學校創建于1950年9月,坐落于青山間、綠水畔的茗茶之鄉——夏溪。六十余年的辦學歷史和淳樸的茶鄉文化積淀了厚重的夏溪教育傳統。近年來,受到各級領導的關心,在歷屆班子的帶領下,全體教職員工積極進取。乘著黨和國家各項政策東風,硬件建設步步優化,校園環境整潔優美,“四化”建設卓有成效。內部管理日臻完善,教育教學質量逐年穩步提升。通過強化內部管理,營造書香校園,創建“經典誦讀”和“漢字規范書寫”特色學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全體夏溪教育人發揚優良傳統,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創先爭優,勠力奮進。引領學生暢游茫茫學海樂作舟,攀登巍巍書山勤為徑。擔傳道授業解惑重任,播文明火,育棟梁材。以校訓“崇文正德,臻美夏溪”為鞭策,立德樹人,傳承文化,書寫時代篇章,開創夏溪輝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屏山縣夏溪鄉中心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等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校全稱為屏山縣夏溪鄉中心學校;住所地址為屏山縣夏溪鄉場鎮。下轄夏溪鄉魚溪基點校、夏溪鄉中心幼兒園。
第三條本校由屏山縣教 (略) 舉辦,經登記批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校是一所實施九年制(初中、小學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機構。校點包括:校本部及魚溪基點校和夏溪鄉中心幼兒園。
第四條學校面向全鄉招生,招生對象為6——15周歲兒童,招生規模以屏山縣教 (略) 核定的班級和人數為準。
第五條 學校秉承“為成才奠基,為人生導航”辦學理念,以“立德樹人,服務師生”為辦學宗旨,著力提高教育質量,提升辦學品位。
第六條學校圍繞“立德樹人,服務師生”辦學宗旨,努力奮進,學生發展愿景為:品學兼優,志存高遠。勇于實踐,敢于創新;教師發展愿景為:以專業閱讀夯基,走 (略) 徑,推動專業發展,構建理想課堂。提高師德修養,成就事業深度;學校發展愿景為:豐贍粹美的書香校園;師生發展的成長樂園;莘莘學子的幸福家園。
第七條夏溪,清時稱“崇正”場。今取其名化入“崇文正德,臻美夏溪”作為新時代的校訓,既體現了重視傳統文化,又含勉勵師生在黨中央立德樹人教育思想指導下為建設美麗家鄉努力進取之意。經過幾十年傳承,凝結成“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風;“敬業、奉獻、博學、嚴謹”的教風;“尊師、守紀、勤學、攀登”的學風。
第八條 學校宣傳詞:人生因教育而幸福!夏溪鄉中心學校——夢想啟航的地方。
校徽圖案見附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校實行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條校長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積極推行素質教育,依法治校,主持全校行政工作。
(二)辦學思想明確,組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目標和計劃,并督促檢查規劃和計劃的執行,定期作出工作總結,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措施和意見。
(三)加強教職工隊*建設,負責全校教師的聘用、選拔和培訓等人事管理工作。
(四)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教科研、德育、總務工作,指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群團組織的工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五)領導勤工儉學工作,增收節支,改善辦學條件和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六)保障教代會和工會正確行使職權。
(七)改善辦學條件,優化育人環境,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組織黨員學。
(四)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發展工作。
(五)對學校的發展規劃、學年、學期工作計劃,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認真研究、討論、參與決策,保證計劃的順利實施。
(六)做好學校領導干部人選的民主推薦、考察、民主測評等工作,做好學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及統戰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有關工作。
(七)檢查對上級黨委決定、指示布置工作的執行情況,指導開展工作。定期分析黨支部的情況,做好支部委員特別是支部書記的培養、教育、選拔工作。
(八)組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和保證教代會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九)組織領導學校工會、少先隊開展創造性的工作,形成黨、政、工、隊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 (略) 。
第二十二條:黨支部工作原則
(一)必須 (略) 線,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四次黨員大會,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支委民主生活會,上好黨課,堅持黨員聯系人制度,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教育黨員自覺抵制和糾正各種不正之風,對黨內的腐敗現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 (略) 理。
(四)建立健全黨務檔案,做到規范有序。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三條凡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
第三十四條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我縣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六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三十五條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兼職教師和校外學生輔導員。
學校建立或者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區等各類教育基地,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第三十六條學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自愿的基礎上,組織家長選舉組成家長委員會。學校為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家長委員會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
第三十七條學校 (略) , (略) 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 (略) 和實踐體驗的機會。
學校 (略) 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三十八條學校逐步建立校友會組織,發揮校友的宣傳、橋梁、教育、助學、咨詢等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三十九條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七章 學校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元。
學校具體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
第四十一條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四十三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行政事業性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均依照民主程序進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以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政策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行政班子提出,經學校教職工大會審議,校務委員會通過,并報屏山縣教 (略) 備案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校徽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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