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 (略) 破產清算案
交接通知書
(2025)蘇1023破4號-管003-1號
江蘇 (略) 法定代表人、股東徐繼偉
江蘇 (略) 監事、股東徐繼祥
江蘇 (略) 財務管理人員及經營管理人員:
2024年3月26日,江蘇省寶 (略) 根據申請人周國娟的申請,裁定受理江蘇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指定江蘇 (略) 擔任江蘇 (略) 的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江蘇 (略) 公章、證照、資產、財務賬冊及其他文件的職責,及時向管理人移交前述財產和資料也是你們的法定義務;你們應當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江蘇 (略) 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并須 (略) 、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進行移交,配合破產工作,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4時30分在江蘇省寶 (略) 五號法庭召開。
因此,為保障破產工作順利進行,管理人現通知江蘇 (略) 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管理人移交江蘇 (略) 的全部資產、財務賬冊資料、印章、證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資料,并向管理人提供江蘇 (略) 職工名單和欠薪明細、訴訟仲裁、資產負債等情況的詳細書面說明,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
上述人員逾期拒不移交相關財產和資料的,將可能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2條之1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略)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 (略) 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 (略) 罰。
根據《 (略) 關于適用< (略) 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規定, (略) 的股東、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略) 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 (略) 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 (略) 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 (略) 理的批復》第3款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 (略) 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 (略) 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8條第3款規定,上述批復第三款規定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 (略) 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系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 (略) 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6條、第127條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或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依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 (略) 可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的規定,對其作出不準出境的決定,以確保破產程序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江蘇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
江蘇 (略) 管理人聯系方式:
名稱:江蘇 (略)
地址: (略) (略) 438號8樓
郵編:(略)
聯系人:吳凱 電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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