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杏湖綠色現代產業園一期項目08-12載體工程樁基工程 |
1、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2.4.1付款周期增加以下內容:本合同中所有涉及發包人支付條款,支付義務都歸于投資人(建設單位),發包人(代建單位)無支付或墊付義務。
2、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2.4.6條款后增加12.5施工圖預算,增加內容如下:
增加12.5施工圖預算
12.5.1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時限及使用
施工單位應在收到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一個月內完成施工圖預算編制工作。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按要求對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圖預算進行審核。施工圖預算審批完成后,由造價咨詢單位出具正式的施工圖預算審核報告,經審批的施工圖預算作為工程造價動態控制依據、工程計量支付及后續工程變更辦理的基準文件,施工圖預算未經審批不得計量支付。
施工圖預算(含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及完整性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圖預算經審批后施工單位不得提出因工程量清單的不準確或漏項而調整綜合單價或工程量的請求。
12.5.2 施工圖預算編制原則
(1)施工圖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及經審核下發的施工圖進行編制,工程量計量規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2.3.1款執行: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新增單價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1)定額執行江蘇省相關工程計價表《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版)、《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 (略) 政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等及相關文件。
2)人工費單價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當期指導價,材料單價按《南京工程造價管理》當期信息價格,信息價中沒有的,由發包人、跟蹤審計、監理人、承包人共同詢價確認,詢價確認的材料價款不下浮。當對材料設備價格有爭議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符合規定的采購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資料,否則對應材料設備價格以發包人、跟蹤審計、監理人共同審核確定的價格為準,承包人必須認可。
3)新組價部分按照投標下浮率下浮。
(3)對于施工圖預算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該項目的工程量產生變化的,價格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13款中“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圍”中規定的方法調整。
(4)工程取費、措施費、規費、稅金等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執行。
(5)其他未盡事宜按本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說明、組價方式執行。
3、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6.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其他-第6)調整為:“6)承包人須嚴格執行發包人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規定,包括《 (略) (略) 公共工程建設中心工程建設項目合同主體單位履約管理辦法(試行)》、《 (略) (略) 公共工程建設中心建設項目造價全過程管理辦法(試行)》,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10-(略)元的違約金。”。
4、管樁樁頂樁底灌芯是否在本次招標范圍內,請明確。
回復:管樁樁頂灌芯不在本次招標范圍。
5、請明確本項目臨時圍擋不在本次招標范圍內。
回復:目前招標人已搭設臨時圍擋,后續臨時設施維護及新增,由投標人自行考慮。
6、請明確檢測單位檢測所 (略) 的挖機鋼板由檢測單位自理,無需樁基單位提供。
回復:請投標人根據現場場地條件綜合考慮檢測單位便道等配合費。
7、本項目主體封頂預計在什么時間。
回復:本次招標不含主體,樁基完工時間以招標文件為準。
8、現場是否提供施工用水電。
回復:樁基施工時現場暫無臨時用水、電接口,樁基施工所需的用水、電費用包干,投標人自行報價,結算時不作調整。
9、本項目 (略) 電接口,如有,有多少KW。
回復:投標人自行踏勘考慮。投標人如有需要,發包人可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投標人自行考慮報價,結算時不作調整。
招標文件中同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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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