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 (略) 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知情權,現將征收土地的內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
批準機關:云南省人民政府
批準文號:《關于對廣南縣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復》(云國土資復〔2010〕384號)、《關于對廣南縣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復》(云國土資復〔2012〕863號)
批準時間: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1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廣南縣蓮城鎮 (略) 4、7、8、9等小組(現屬 (略) 和 (略) );原 (略) 八大河1、2等小組(現屬 (略) )。
位置:詳見附圖、以圖紙為準。
地類和面積:共計3.5263公頃,其中:農用地1.5119公頃(其中耕地0.8639公頃、園地0.2261公頃、其他農用地0.4219公頃)、建設用地1.9978公頃、未利用地0.0166公頃。
三、征地補償標準
本批次征地補償標準按照《中共廣南縣委辦公室廣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略) (略) 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廣辦通〔2024〕87 號)文件補償標準執行。
四、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廣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共廣南縣委辦公室廣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略) (略) 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廣辦通〔2024〕87 號)執行。
2.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文政發〔2022〕56號)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對搶栽、搶種、搶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記和補償。
五、安置途徑
安置途徑采取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
六、公告時限
本公告時間為10個工作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1日)。對以上事項有異議的,可于公告期內向廣南縣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提出。
聯系電話:0876-(略)
地址:廣南縣 (略) ( (略) 171號)
特此公告。
廣南縣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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