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審管生態函〔2024〕54號
中石 (略) 忻州分公司保德項目經理部:
你單位提交的《關于保德區塊先導、1號、2號水處理站入河排污口優化項目涉朱家川河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報批的申請》及相關資料已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組織專家質疑、討論和研究,原則同意該項目修改后報批的《評價報告》,并根據修改后報告形成最終審查意見。
二、建設單位應按照專家組提出的意見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必須在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主動配合監督管理,日常特別是汛期應加強監測巡查,做好突發應急預案,必要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三、建設項目應在三年內開工建設,超過時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四、本許可僅為河道防洪影響方面的意見,工程建設涉及其他手續請前往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略)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抄送:山西省水利廳、 (略) 水利局、保德縣水利局、山西千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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