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林區金山屯Ⅱ片區H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略) 人民政府(伊政函〔2022〕21號)批復,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上述規劃進行批后公布,熱 (略) 民對城鄉規劃進行監督。< :namespace prefix = "o" />
一、公布時間:自2022年3月31日至規劃期末
二、公布地點:中國·伊春網址:/
三、公布內容:如下
四、聯系機構: (略) 自然資源局
聯系地址:伊美區林都大街4號
聯系電話: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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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倪向楠
《金林區金山屯Ⅱ片區H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落實《金山屯區城鎮總體規劃》(2009-2020年),合理有序地開發利用土地,規范土地出讓秩序, (略) 綜合環境質量,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和規劃圖紙。規劃文本、圖紙和分圖圖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同時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條 文中黑體字部分為本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四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
2、《 (略)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008年);
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18);
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2016);
6、《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7、《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
8、 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
9、 (略) 地方標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
10、《金山屯區城鎮總體規劃》(2009-2020年);
11、 其他與本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 規劃原則
1、可操作性原則
根據金山屯區開發建設的實際情況,立足于城鎮建設和規劃管理的根本要求,在依據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2、以人為本的原則
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利用基地及其周邊自然條件,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強化區域景觀標志,符合人的行為模式和心理需求,建立居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3、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規劃強調控制與引導相結合,保持適當的靈活性。規劃成果滿足土地有償使用和管理的要求,達到系統、規范、簡明的目的,使城鎮建設能夠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4、協調原則
綜合分析、科學合理地確定金山屯區Ⅱ片區H地塊的功能布局,提出規劃的控制性指標,為規劃管理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
第六條 規劃區性質
以二類居住用地為主,中小學用地、醫院用地、衛生防疫用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零售商業用地、旅館用地、娛樂用地、加油加氣站用地、供熱用地、排水用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用地及坑塘溝渠為輔的綜合功能區,是金山屯區Ⅱ片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 規劃目標
堅持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的規劃理念,將該地塊規劃為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設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活舒適,生態環境良好的綜合功能區。
第八條 適用范圍
金山屯區Ⅱ片區H地塊內從事一切規劃管理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劃。本規劃主要作為規劃管理和工程項目設計的依據。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權限
1、本 (略) 城鄉規劃局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解釋 (略) 城鄉規劃局。
2、本 (略) 人民政府審批。
3、本規劃管理涉及本層次規劃與下一層次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第二章 規劃范圍的規模及期限
第十條 規劃范圍和用地規模:
本次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為:西起金峰路、東至通達路、南起沿河街、北至商業街的區域,總用地面積為*.93平方米。
第十一條 規劃期限:
2009-202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條 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性質的分類和代碼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略) 地方標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
第十三條 根據規劃用地情況,采用“片區-地塊”劃分的方法。
第十四條 地塊劃分的原則
1、充分考慮自然地理界線、城鎮主次干路圍合狀況及合理的交通分區。
2、根據開發形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劃分地塊,盡量保證地塊用地性質的單一性。
3、尊重現有使用權邊界,分析土地經濟價值及區位級差,注重在規劃實施中進一步重組的可能性(小地塊合并成大地塊或大地塊細分為小地塊)。
規劃允許在開發建設中,對劃分的地塊進行合并和細分,特別是在成片開發建設過程中由于特殊情況,允許合并部分地塊,但必須調 (略) 政府審批。地塊合并首先應滿足同類性質地塊間的合并,且不能導致規劃區內各類配套設施的減少和變更。
第十五條 以街坊為單位成片開發時,街坊內各地塊的用地界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其規模和配套設施項目必須符合圖表所規定的指標要求。
第十六條 在開發過程中,由于現實原因或特殊要求,確需變更規劃用地性質時,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及用地兼容性規定,大類及中類性質變更需要有相關分析論證,經 (略) 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小類性質 (略) 政府批準。應嚴格控制公共設施用地(特別是非盈利性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對外交通用地和綠地,不得任意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七條 用地兼容性規定
為了適應 (略) 場需求,體現設施多樣性和服務綜合性,本次規劃通過明確土地使用兼容性來體現功能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本次規劃土地使用兼容性堅持以下原則: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過土地使用兼容性表來反映,為規劃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并作為技術規范嚴格執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為允許設置、有條件允許設置和不得設置三類進行控制。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注:√為允許設置;△為有條件允許設置;Ⅹ為不得設置。
標明“不得設置”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在該類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中設置其他類別設施;標明“允許設置”原則上可以在不附加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在該類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中設置其他類別設施;標明“有條件允許設置” (略) 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在該類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中設置其他類別設施。
第十八條 規劃指標控制原則
1、根據用地性質、區位條件、環境景觀等要求,以空間利用及環境質量控制為依據,確定各地塊的開發建設控制指標。
2、以有利于規劃區開發建 (略) 管理為目標,從規劃區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確定土地的建設強度。
第十九條 土地開 (略) 規劃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項控制性指標執行。各項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控制指標和指導性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 規定性控制指標
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控制高度、綠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開口地段、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設施,是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時必須執行的指標。
1、用地性質
用地性質即用地的使用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2011) (略) 用地分類類別和代號,原則上各大類用地不宜變換,可以通過兼容性規定來使規劃具有一定彈性。
2、用地面積
用地面積即規劃地塊劃定的面積,單位以公頃計。
3、容積率
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本規劃對容積率作如下規定:
二類住宅用地
H-01-03、H-02-02地塊二類居住用地1.0-1.5;
H-01-04、H-01-05地塊二類居住用地 1.1-1.7;
旅館用地
H-01-09地塊旅館用地0.5-2.5;
H-02-07地塊旅館用地0.5-1.0;
醫療衛生用地
H-01-06地塊衛生防疫用地0.3-1.0;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H-01-07地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0.5-1.0;
4、建筑密度
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本規劃對建筑密度作如下規定:
H-01-03地塊二類居住用地 20%-32%;
H-01-04地塊二類居住用地 20%-28%;
H-01-05地塊二類居住用地 ≤28%;
H-01-06地塊衛生防疫用地 10%-35%;
H-01-07地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0%-35%;
H-01-09地塊旅館用地 20%-40%;
H-02-02地塊二類居住用地 20%-28%;
H-02-07地塊旅館用地 25%-35%;
5、綠地率
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規劃綠地率采用地塊開發需滿足的下限控制指標。本規劃對綠地率作如下規定:
二類居住用地 >30%;
商業用地 >20%;
娛樂用地 H-02-04 >30%
H-02-10 >20%;
衛生防疫用地 >40%;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40%;
6、建筑限高(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高是指地塊內所有建筑物室外明溝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體最高點的垂直距離不得超過的最大高度限值,二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控制22、36米以下;旅館業建筑建筑高度控制在13、24米以下,醫療衛生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社會福利建筑高度控制在45米以下。
7、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開口地段
機動車出入口開設需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用地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盡可能安排在基地周邊等級低的道路上。如需在不同等級的道路上分別開設多個機動車出入口時,應根據道路等級,按從低到高的順序安排。
(2)機動車出入口距相鄰主干路交叉口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主干路不應小于70米。
(3)機動車出入口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米;距學校、公園、兒童及殘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應小于20米;距人行橫道線不應小于5米。
4) (略) 道路交接時,交角不宜小于75°。
(5)應嚴格控制同 (略) 道路一個方向開設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確有必要的, (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出入口間距不得小于150米。相鄰基地應共同設置出入口。
地塊內交通出入口方位及禁止車輛進出的路段,按地塊分圖圖冊或圖表中的規定執行。
8、停車泊位
地塊按其用地性質及建筑面積必須配置適當的機動車停車位數。各類用地停車泊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類型 | 計算單位 | 機動車 |
居住建筑 | 車位/戶 | 0.2-0.6 |
商業建筑 | 車位/100㎡-建筑面積 | 0.6 |
9、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2002版)配置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指導性控制指標
指導性控制指標包括:建筑形式、體量、色彩及風格,規劃對片區內建筑形式、體量、色彩、風格原則上作了如下規定:
居住建筑群以多層住宅為主,建筑體量不宜過大,在建筑空間布局上應錯落有致。建筑屋面形式宜采用坡屋頂,可根據不同的開發意向采用不同的風格,但在組團中應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風格。
色彩應參照《 (略) 中心城色彩規劃》(2008年)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開發強度控制
第二十二條 土地開發強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開發強度控制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幾項主要指標。
土地開發強度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城鎮土地資源,并直接控制城鎮的開發活動,使城鎮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發展,以獲得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規劃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和擴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等不得超過“地塊控制指標匯總表”和分圖圖冊中規定的指標限制。
第五章 道路交通系統規劃
第二十四條 金林區金山屯Ⅱ片區的道路系統規劃是在《金山屯區城鎮總體規劃》(2009-2020年)的指導下,在完善現狀路網的基礎上,對金山屯區Ⅱ片區路網進行規劃設計。規劃金林區金山屯Ⅱ片 (略) 道路用地面積為*.40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 規劃原則
為滿足與中心區的交通聯系,根據地形及交通條件,科學合理地布置道路及廣場,優化區內用地布局,減少土石方工程量, (略) 景觀效果,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要求,提高運轉效能,處理好片區與外界的交通聯系,為規劃區提供安全、高效、經濟、舒適和低公害的交通環境。
第二十六條 路網布局
規劃區內道路等級分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級。主干路道路紅線為35、40米,次干路道路紅線20、24米,支路道路紅線為16米。
樂園路(暫定名)道路紅線為16米,商業街道路紅線為20米,金峰路道路紅線為24米,文錦路、仁和路道路紅線為35米,通達路道路紅線為40米。
第二十七條 道路豎向
保留的現狀道路其豎向高程不變;確定規劃新建的道路交叉口控制高程,主干路、次干路縱坡控制在0.3%~5%,道路橫坡控制在1.5%~2%。
第二十八條 道路定位
采用任意直角坐標系。
第二十九條 無障礙設計
規劃區內的公共活動空間、公共場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區域,有高差的地方均應設計方便步行或輪椅通行的坡道。在主要的人行道鋪設連續的用于盲人行走的專用線設施。結合步行空間設計帶座椅的休息場所,以給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步行困難者提供方便。公共場所中的電話亭和公廁設計應考慮為殘疾人和兒童設置專用的設備。
第三十條 道路綠地率
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道路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
樂園路(暫定名)、商業街、金峰路、文錦路、仁和路道路綠地率≥20%。
通達路道路綠地率≥25%。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第三十一條 規劃配套設施主要是為片區內居民提供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居住區服務設施(社區服務站、物業管理與服務、幼兒園及室外綜合健身場地等)應嚴格按照規劃開發強度執行,但具體位置可以結合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所屬居住小區用地范圍內進行適當調整。
環衛設施(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電力設施(變電站)和供熱設施(換熱站、熱源)等嚴禁更改其用地性質及規劃開發強度。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略)
第八章 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建筑間距技術規定
建筑間距的控制必須滿足日照、通風、衛生、防火、防災及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宜爭取較好朝向。其日照標準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2002版)中的規定,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2)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的建筑間距必須保證冬至日有效日照時間帶有連續3小時的日照標準。
(3) 其它性質建筑之間距離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應規范的規定外,不同性質建筑之間還必須以規定要求的最大間距為準。
第四十一條 建筑退讓管理技術規定
(1)建筑退讓用地界線的最小距離為5米。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讓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2)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屬物露出地面的應按建筑退讓管理技術規定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
(3)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規劃用地內任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均應退后道路紅線建設。
建筑紅線退讓距離采用下限控制指標。
基本后退:
①主干路兩側各退讓道路紅線(道路綠化帶) ≥5米 ;
②次干路、支路和小區路兩側各退讓道路紅線(道路綠化帶) ≥3米。
第九章 城市設計要求
第四十二條 規劃地塊的景觀設計、建筑群體組合、建筑形態與風貌等應參照《 (略) 中心城色彩規劃》(2008年)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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