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賃采購項目詢比采購文件
補遺書(第001號)
各供應商:
根據《車輛租賃供方采購項目詢比采購文件》(以下簡稱“采購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第2.2.2款規定,采購人決定對采購文件中的有關內容作出如下澄清及修改:
1.對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3.2.3最高限價進行修改,內容如下:“車輛租賃一隊,含稅最高限價:389.#元;車輛租賃二隊,含稅最高限價:422.#元;發票:開具票面稅率不低于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因增值稅稅率不同而增加任何費用。”
2.詢比采購公告中各類車輛單車限價皮卡類車輛單車月租限價以#元/月為準。
3.總需求限價做以下澄清:總需求限價=單車月租限價*租賃期限,并非使用(車輛發票價+購置稅)/30+4500)*租賃期限及(車輛發票價+購置稅)/25+4500)*租賃期限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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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