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央、區、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各鄉鎮、村(社區)、各有關單位。
第三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堅持政府主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分類推進,規劃先行、示范引領,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直有關單位、各鄉鎮、村(社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各鄉鎮、村(社區)負責 (略) 域內人居環境整治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各村民小組組織開展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各村民小組組織村民、居民開展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縣直各有關單位應當在責任范圍內指導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的整治工作。
第五條 對城鄉結合部、岱海流域等有基礎、有條件的村莊(附表1)。基本實現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基本完成農村戶廁、公廁無害化改造,廁所糞污基 (略) 理,畜禽糞污入 (略) 理,農村生 (略) 收集。農戶雜物堆放整齊,農機具停放有序,畜禽集中飼養,實現房前屋后、村莊環境干凈、整潔、有序。
對黃河流域、沿路沿線、有較好基礎的村委會所駐地村莊(附表2)。按時清掃和清運村邊、路邊、田邊的各類露天堆放垃圾,根據人口規模、居住距離規劃建設簡易垃圾池或配備垃圾 (略) 理,清理柴堆、糞堆,做到無暴露垃圾、無衛生死角。 (略) 環境和房前屋后集中整治,實現村容村貌顯著提升。
對偏遠及人口分散的村莊。在優先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條件基礎上,對村莊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實現村莊內垃圾不亂堆亂放、糞污無明顯暴露、雜物堆放整齊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縣、鄉鎮應當加大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財政投入,將人居環境整治運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各村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七條 鄉鎮、村兩級應當加強人居環境整治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整治活動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愛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
鄉鎮、村加大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把人居環境整治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 (略) 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人居環境,并有權對損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環境衛生等行為進行勸導或者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鄉鎮、村兩級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生活飲用水、燃氣、供熱、排水設施;
(二)公共(戶用)廁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略) 理設施;
(三)道路、綠地、園林綠化設施;
(四)秸稈、農膜、糞污、農藥包裝廢棄物、病 (略) 理設施;
(五)其他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
第十條 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 (略) 、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根據需要可以跨村共建共享,避免重復建設,降低整治成本。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農村使用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提高農村清潔能源普及率。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人居環境整治績效考核體系,將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各村(社區)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制定人居環境整治的村規民約,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內容:
(一)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保潔員的雇用和管理;
(二)村民清掃 (略) 、房前屋后衛生的行為規范;
(三)生產、生活廢 (略) 理規范;
(四)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五)愛護人居環境設施的行為規范;
(六)推進移風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大操大辦,引導村民喪事簡辦,文明低碳祭祀和公墓安葬行為規范。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六條 科學確定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模式,采取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 (略) 理的模式。鄉村垃圾應當實施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垃圾清掃、投放嚴格落實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 (略) ,村民為責任人;
(二)各村范 (略) 、溝塘 (略) 域,各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第十八條 各村應當制定和公 (略) 內生活垃 (略) 理具體管理制度或管護辦法。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的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第二十條 確保全縣已建成投入使用 (略) (略) 理站正常運行。排查、整治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垃圾整治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三)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條 應當根據各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生 (略) 理模式,鼓勵支持應用新技術、 (略) 理生活污水,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距離城鎮生 (略) 理設施較近的村,應當將生活污水納入集 (略) (略) 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村,應當建設集中 (略) 理設施;居住分散、人口較少或者 (略) 建設條件的村,可以采用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小型設施或與農村改廁銜接。
重點做好做好沿黃河流域、環岱 (略) 、水 (略) 、黑臭水 (略) 域、鄉鎮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鄉接合部、旅 (略) (略) 生活污水治理。確保建制鎮已建 (略) 理站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污水實 (略) 理的,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實施村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劃定村鎮飲用水水 (略) ;住建、生態環境、農牧部門負責開展村鎮飲用水水 (略) 內的違法建筑、排污口、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生活污水整治的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水庫、溝渠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 (略) (略) 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生活污水整治的行為。
第五章 農村戶廁治理
第二十六條 應當合 (略) 公共廁所,在便民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中小學、 (略) 場等公共場所以及中心村、 (略) 等流動人口 (略) 域,大力推進公共衛生廁所建設,落實公共廁所管護責任,強化日常衛生保潔。加大政策宣講、教育培訓力度,提高群眾改廁積極性和衛生廁所使用率,規范衛生廁所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應當科學確定廁所建設改造標準,要立足實際,推廣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合理選擇改廁模式,積極推動水沖式衛生廁所入室。嚴格執行改廁選材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嚴把產品質量關。強化對施工質量的監管,嚴把竣工驗收關。
第六章 農村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八條 加強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進科學施肥技術、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方式,推動加厚農膜和可降解農膜使用以及廢舊地膜回收利用,實現農業綠色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秸稈打捆或者青貯(黃貯)進入養殖場、養殖戶。
第三十條 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 (略) 理農村養殖糞污、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和焚燒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四)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行為。
第七章 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十二條 村容村貌建設應當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特點,保護傳統村落、古建筑、歷史文化和文物。
第三十三條 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在村莊內部 (略) 兩旁、圍欄、房前屋后等地開展綠化美化行動,各村負責保護綠化美化成果和自然景觀與田園景觀。
第三十四條 堅持“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清理整治私搭亂建、亂堆、亂放,整治殘垣斷壁,推進復墾復綠。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的設置以及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范。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第三十六條 畜禽養殖設施應當保證整潔、衛生。有條件的鄉村棚圈應當 (略) 分設,不 (略) 搭建缺少有效遮擋的棚圈。
第三十七條 各村定期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等活動,消滅病媒生物滋生條件。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村容村貌的下列行為:
(一)隨地便溺、亂扔雜物;
(二)隨處張貼和噴涂小廣告;
(三)在公共場所、 (略) 打場曬糧;
(四)亂停亂放農機等車輛;
(五)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六)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七)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委辦、政府辦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情況進行督導,定期通報;縣紀委監委、巡察辦定期對農村環境衛生清潔行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追責問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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