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 (略) (略) (略) 根據杭州 (略) 申請,依法裁定受理蘇州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6 (略) 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 (略) 管理人。你單位應在2025年4月13日前,向蘇州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南施街265號現代傳媒廣場21樓;收件人:#超 #)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你(或你單位)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定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由你(或你單位)承擔。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略) (略) 定于 2025年4月16日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以現場或書面方式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具體召開方式、場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債權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請債權人或認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個人或組織下載附件按照要求填寫,在規定的日期內提交至 (略) 。
蘇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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