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擬轉讓所持有標的資產,并通過“浙交匯”平臺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思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項外,我方對該資產擁有 (略) 置權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次轉讓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交易過程中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浙交匯”平臺相關交易規則及規定,恪守轉讓公告約定,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5)我方已認真考慮本次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自行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匯”平臺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標的名稱 | 嘉興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監控設備、變壓器、配電箱及電纜 | ||
資產來源 | 企業實物資產 | ||
共有或他項權利情況 | 無 |
機械設備 | 名稱 | 監控設備、變壓器、配電箱及電纜 | ||
規格型號 | 計量單位 | 批 | ||
數量 | 1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現狀分析 | 報廢 | |||
瑕疵情況 | 報廢 |
其他披露內容 | 1.轉讓標的資產均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 2.意向方須自行前往標的所在地現場勘察,意向方在報名時需同時提供實地勘察證明,如無此證明,視同對本次資產實際轉讓范圍及相對應的實物已予以確認。看樣聯系方式如下:(略)。看樣請提前聯系,約定時間地點后前往。 3.意向在信息披露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等理由拒絕現狀接收、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
轉讓方名稱 | (略) (略) | ||
注冊地 | (略) (略) 2418號 | ||
證件類型 | 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略)84P |
交易條件 | 計價方式 | 總價 | |
轉讓底價(萬元) | 14.86 | ||
是否有保留價 | 無 | ||
價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款。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次轉讓標的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進行交接,本次轉讓的資產參見標的物清單,受讓方不得在受讓后對標的提出任何異議。 2.受讓方必須自行解決標的物的裝載、清運等工作,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含但不限于標的物的裝載、分類、清運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必須事前充分考慮以上工作所需的各種成本費用及風險,受讓方應對全過程工作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3.受讓方應在標的交接之日起的10日歷日內將轉讓標的清運完成。 4.本次委托受讓方涉及的搬運、裝卸、運輸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不再另行支付。 5.本次轉讓標的掛牌價格為含稅價格,轉讓完成后轉讓方將向受讓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本項目轉讓方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意向方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特別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購、貸款等政策的,意向方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證金設定 | 交納金額(萬元) | 5.00 | |
交納時間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滿日17:00前交納保證金(以完成“浙交匯”平臺保證金訂單支付為準)。 | ||
溫馨提示 | 因技術、網絡等原因,您的資金匯入銀行賬戶后,在“浙交匯”平臺-“我的賬戶”中的到賬時間可能發生遲延,請在截止時間前盡早匯入資金。 | ||
交納方式 | 線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發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剩余5個周期。 | ||
是否自動延牌 | 是 | ||
延牌情況 | 目前已延長0個周期,已延長0個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在線報價 |
項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授權委托書.doc 、 實地勘察證明.docx 、 競買和承諾、競買規則與須知(動態報價).docx 、 報名所需材料清單及說明.docx 、 資產交易合同(樣稿).doc 、 特別事項約定(本項目轉讓方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機構 | 聯系人 | 姚先生 | 電話 | (略) |
傳真 | 郵箱 | |||
地址 | (略) (略) 基金小鎮信德園21號樓19樓1911 | 網址 | ||
轉讓方 | 聯系人 | 胡先生 | 電話 | (略) |
傳真 | 郵箱 | |||
地址 | 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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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