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斯柯達明銳小型轎車(粵S21N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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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GR2024GD* |
標的名稱 | 斯柯達明銳小型轎車(粵S21N51) |
標的編號 | GR2024GD* |
公告性質 | 正常公告 |
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資產,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資產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資產權屬清晰,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資產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略) 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標的名稱 | 斯柯達明銳小型轎車(粵S21N51) |
轉讓底價(萬元) | 1.* |
掛牌日期 | 2024-07-01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07-12 |
資產概述 | 詳見標的具體信息。 |
交易條件 | |
掛牌開始日期 | 2024-07-01 |
掛牌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是否自動延牌 | 延牌條件:少于等于0個意向受讓方,最長延長周期數:24,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個):10個工作日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價款支付要求:受讓方應在《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 |
優先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 是(放棄或不涉及)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轉讓方按轉讓標的現狀(以看樣時轉讓標的車輛品牌、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轉向、傳動、制動、懸掛系統、電子裝置、儀表、空調性能、行駛里程、車箱內飾和車身外觀、功能狀況、殘缺、瑕疵、價值、安全性能等現狀質量為準,下同)進行公開轉讓。轉讓方對轉讓標的功能、價值、安全性能等事項不提供任何保證,受讓方須按轉讓標的現狀予以受讓。本項目只轉讓車輛,不含車牌號碼。 2.本次交易的資產轉讓范圍不超過廣東信成土地房 (略) 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報告編號:信成評報資字(2024)*號】的評估對象范圍,按現場存放現狀轉讓。轉讓方和交易機構不保證轉讓標的的質量,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受讓方的應價、報價和成交,即視為認可轉讓標的之現狀,并對自己的應價、報價和成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價款或拒接收轉讓標的,否則,承讓方須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賠償責任。本項目約定的損失含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翻譯費、保全費等在內的維權費用等間接損失。 3.受讓方應對受讓標的行為是否符合車輛過戶相關政策及過戶的條件進行謹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詢,受讓標的后需辦理變更、過戶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取得中小客車配置指標。如車輛 (略) 過戶,須到遷入地相關部門進行謹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詢且自行辦理相關手續。 4.轉讓方移交車輛給受讓方時,雙方簽訂《車輛移交確認書》,轉讓方僅向受讓方提供/交付: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如有)、車輛鑰匙等原件和轉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車輛過戶所需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轉讓方負責開具車輛銷售發票給受讓方;在雙方共同簽訂《車輛移交確認書》并移交車輛及相關資料后,即視為轉讓方已完成向受讓方交付了轉讓標的物;受讓方接收轉讓標的后的使用安全、處置風險以及相關權利、義務和后果及責任全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一切與轉讓方無關,受讓方無權因此向轉讓方提出任何要求。 5.受讓方應在車輛移交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轉讓方僅在能力范圍內為受讓方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提供協助,如受讓方無不可抗力原因逾時不辦車輛過戶手續的,轉讓方將有權不再提供過戶協助。車輛過戶手續由受讓方自行辦理,轉讓方提供協助。受讓方須滿足辦理機動車過戶相關手續的條件。轉讓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轉讓標的必要資料,僅協助辦理轉讓標的變更、過戶至受讓方名下,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的應由轉讓方提供的相關文件,需由受讓方親自領取。轉讓方不承擔協助過戶至除受讓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義務。 6. 如受讓方不按產權交易機構通知規定期限內簽訂交易合同或交納交易服務費的,轉讓方有權收回轉讓標的,將轉讓標的另行處置,且受讓方參與交易時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產權交易機構服務費后,余款作為違約金歸轉讓方所有。 7.如受讓方于簽訂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規定時間足額支付交易價款及其他違約,則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轉讓標的,將轉讓標的另行處置,且受讓方參與交易時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產權交易機構交易服務費后,余款作為違約金歸轉讓方所有。 8.若因受讓方違約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終止的,本次資產交易過程中所產生受讓方應繳的交易服務費不予以退回(受讓方應繳交易服務費在其參與交易時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產權交易機構交易服務費后,余款作為違約金歸轉讓方所有)。 9.本項目資產轉讓中涉及的除法定稅費、產權交易服務費之外的有關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特別提示:轉讓方根據既有檔案材料、相關中介報告等對標的資產現狀進行盡可能謹慎、周全的描述,但這種描述和相關材料并不構成對意向受讓方的任何承諾和保證,只是對意向受讓方了解標的資產現狀的提示和簡介。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視為已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了充分詳盡的盡職調查,對標的資產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充分細致的了解。產權交易機構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一、受讓須知 1.意向受讓方須在轉讓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辦理完畢受讓申請手續(含提交《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交納誠意金或保證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讓申請材料時間為信息公告期內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內向中心提交《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行為,是對交易條件和轉讓底價的認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讓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以到賬為準)。 2.1意向受讓方若違反資產交易相關法規政策或交易規則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自動轉為資產交易價款。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的,保證金(或誠意金)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或受讓方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 (略) 返還。 2.2本項目誠意金、保證金或交易價款不接受現金、現金匯款、托收支票、銀行匯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讓方應通過匯款、轉賬方式轉入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并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項目名稱+資金用途”。 2.3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用于誠意金、保證金和交易價款的收付): 賬戶名稱:廣東聯合 (略) 賬號:*1804 開戶行:中信銀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讓方在辦理意向登記手續并簽訂《盡職調查保密承諾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內查閱資產交易文件和對標的進行盡職調查。意向受讓方須根據本公告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4.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意向受讓方提供補充資料。信息公告期內,只有一個合格意向受讓方報名參加交易的,由轉讓方和該合格意向受讓方按照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掛牌價與該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略) 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的通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5.受讓方須在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憑證前,按有關規定或約定向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支付有關服務費用。本項目有關服務費用不接受現金、現金匯款、托收支票、銀行匯票等付款方式,受讓方須將上述費用通過匯款、轉賬方式轉入以下賬戶。 5.1受讓方應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項目名稱+資金用途”。 5.2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賬戶(用于收取服務費用): 賬戶名稱:廣東聯合 (略) 賬 號:** 開戶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 6.本公告所稱意向受讓方是指有購買標的資產意向并向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提交書面受讓申請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本公告所稱合格意向受讓方是指經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審查,符合受讓條件和轉讓要求并取得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資格審核認定結果通知書》的意向受讓方。本公告所稱掛牌起始、截止日期即為本項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1.受讓方須按照交易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2.受讓方應在《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 3.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資產受讓申請,視為接受轉讓方已擬定的資產交易合同等文本,成為受讓方后無條件與轉讓方簽署包含前述《資產交易合同》在內的文件。 |
處置方案 | |
組織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報價方式:多次報價】 |
報價方式 | 多次報價 |
處置方案 | 每個標的單獨征集意向受讓方 |
受讓資格及審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記審核 | 是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不允許 |
(略) 上報名 | 不允許 |
保證金交納規則 | |
收取方案 | 本次標的處置保證金收取方式為固定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3000元 |
交納時間 | 交易機構受讓登記后交納保證金 |
交納截止時間要求 | 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
收款賬號 | 收款單位:廣東聯合 (略) 賬號:*1804 開戶行:中信銀行 (略) 支行 轉賬備注:GR2024GD*+保證金 |
保證內容 | (1)報價最高的意向受讓方按交易規則的約定與轉讓方和本所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按照約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務費。 (2)受讓方應按交易規則的約定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
處置方法 | 1.本項目保證金的處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讓須知內容和《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保證金操作細則》《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資金結算操作細則》執行。2.若意向受讓方未被確認為受讓方的,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或受讓方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按規定將保證金無息返還相關主體;若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處置。3.項目設置誠意金的,按如下處置方式:(1)誠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滿之日起,未經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同意,不得無故申請退還。(2)意向受讓方未被確認為受讓方,誠意金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或受讓方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相關主體。(3)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誠意金按照相關約定自動轉為資產交易價款。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
轉讓方名稱 | (略) (略)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略) 松山湖 (略) 6號3棟3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呂林 | 注冊資本(萬元) | 5000.*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國 (略) (企業) | 企業類型 | (略) | |
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83T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市級國資委監管 | ||
監管機構屬地 | (略)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東莞 (略) | |||
批準單位名稱 | 東莞 (略) | 批準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
批準日期 | 2024-03-18 | 批準文件名稱/決議名稱 | 東莞 (略) 第四屆董事會第75次會議決議(二) |
經辦人聯系方式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何先生 |
交易機構聯系電話 | * |
交易機構聯系傳真 | |
交易機構聯系郵箱 | *@*ttp://** |
交易機構聯系地址 | 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國 (略) )-- (略) (略) 28號時代廣場中座7樓 |
(略) 址 | http://**;http://** |
補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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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