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主要內容 | 檢查結果 | 結論 |
1 責任 體系 | 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 建立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并形成紙質文件;內容包含了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 合格 |
2 規章 制度 |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 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制度內容已涵蓋《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2021年2月1日實施)規定的警示與告知、申報、宣傳教育培訓、防護設施維護檢修、防護用品管理、監測及評價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職業病危 (略) 置與報告、應急救援與管理、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 合格 |
3 管理 機構 | 3.1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 建立了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并明確職責,機構日常職業衛生管理運行正常。 | 合格 |
3.2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 設置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 合格 |
3.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 按規定建立了職業衛生檔案,包含了制度、檢測、培訓教育、個人防護用品等檔案。 | 合格 |
4 前期 預防 | 4.1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經外部專家組評審通過 | 公司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不合格 |
4.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防護設施設計經外部專家組評審通過 | 建設項目為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公司未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 不合格 |
4.3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 項目采用國內成熟可靠的工藝、設備。 | 合格 |
4.4不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 項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淘汰類項目。 | 合格 |
4.5對有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 | 在工作場所以告知牌形式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告知。 | 合格 |
4.6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有中文說明書 | 項目設備有中文說明書。 | 合格 |
4.7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項目在主要工作場所均設置有警示標識和危害告知卡。 | 合格 |
4.8使用、生產、經營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有中文說明書 | 項目使用的化學品均有中文說明。 | 合格 |
4.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有中文說明書 | 未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 | 不考核 |
4.10不得轉嫁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 未轉嫁職業病危害作業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 合格 |
5 工作場所管理 | 5.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噪聲強度均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合格 |
5.2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 按生產工藝要求進行布置,有害、無害作業相對隔離設置。 | 合格 |
5.3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 生產車間與 (略) 分開,工作場所不住人。 | 合格 |
5.4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 噴粉房設置粉塵濃度測量儀,噴粉線燃氣管道周圍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 合格 |
5.5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 A車間、 (略) 域配備有急救箱和應急藥品。 | 合格 |
5.6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 在 (略) 域設置洗眼器。 | 合格 |
5.7放射工作場所配置安全連鎖與報警裝置 | 項目無放射性場所。 | 不考核 |
5.8一般有毒作業場所設 (略) 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 (略) 域警示線 | 項目已按相關要求進行設置。 | 合格 |
5.9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 公司設置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工作內容包括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 合格 |
5.10在醒目位置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項目在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合格 |
5.11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在職業病危害崗位均設置了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及告知卡。 | 合格 |
5.12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 公司與作業工人簽訂的合同中告知了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 合格 |
5.13在醒目位置公布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 公布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 合格 |
5.1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告知 | 工作場所設置有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布位置,完成驗收后正式公布檢測結果。 | 合格 |
5.15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 公司已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 | 合格 |
5.16對于患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企業應告知本人 | 對于患職業病或職業禁 (略) 制度告知本人。 | 合格 |
6 防護 設施 | 6.1本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預算落實情況 | 項目防護設施按要求進行采購及安裝,投資預算落實到位。 | 合格 |
6.2職業病防護設施臺帳齊全 | 建立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臺賬。 | 合格 |
6.3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齊全 | 項目防護設施設置配備齊全。 | 合格 |
6.4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 | 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噪聲強度均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防護設施有效。 | 合格 |
6.5及時維護、定期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 | 公司制定有設施檢修維護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有相關記錄。 | 合格 |
7 個人 防護 | 7.1有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 | 公司個人防護用品按計劃由正規途徑進行采購并根據發放標準進行發放、領用,個人防護用品管理體系運行正常。 | 合格 |
7.2按標準配備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 項目所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具備相應合格標志,符合選用標準要求。 | 合格 |
7.3有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記錄,并及時更換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 公司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均有登記臺賬。 | 合格 |
7.4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 項目作業工人能按制度要求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 合格 |
8 教育 培訓 | 8.1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已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但公司主要負責人無職業衛生培訓合格證書。 | 不合格 |
8.2對上崗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上崗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有相應培訓記錄。 | 合格 |
8.3定期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定期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 合格 |
9 健康 監護 | 9.1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 2024年在崗期間體檢可作為員工轉崗的上崗前體檢。 | 合格 |
9.2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 合格 |
9.3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并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 項目未安排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 合格 |
9.4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 公司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 合格 |
9.5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 項目未發生過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 合格 |
9.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 公司未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 合格 |
9.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 公司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 合格 |
9.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 公司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工資中包含崗位津貼。 | 合格 |
10 應急 管理 | 10.1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建立有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 合格 |
10.2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并保證其完好 | 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有相應記錄。 | 合格 |
10.3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制定有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進行演練。 | 合格 |
10.4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 項目未發生過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 合格 |
總計(55項):50項合格,3項不合格,2項不考核,合格率為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