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農政改發〔2023〕1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暢通城鄉要素流動的戰略部署,貫徹落實近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中共中央 (略) 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 (略) 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 (略) 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現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農業農村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4日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暢通城鄉要素流動的戰略部署,貫徹落實近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中共中央、 (略) 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 (略) 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 (略) 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通過試點示范提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展質量,推動農民群眾更好地實現財產權益,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主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為農服務宗旨,暢通城鄉要素流動,激活農村資源要素潛能,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探索健全交易體系、完善交易規則、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監督管理的有效路徑,全面提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展質量,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提供支撐。
(二)工作目標。2023年啟動試點工作,試點期為2023—2024年,由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本方案組織開展全國試點,指導各地立足實際,因地制宜探索農村產權規范化流轉交易機制, (略) 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在規劃引領、運行監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爭取通過2年的努力,試點地區逐步構建起比較健全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和符合行業發展特點的監管機制,形成一套覆蓋主要交易品種的標準化交易規則,探索一批健康規范可持續發展模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展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二、試點任務
(一)健全交易體系。統籌利用各類相關交易服務場所、機構和平臺,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重點是統籌利用現有交易服務機構、提升交易服務功能、完善信息平臺、加強政策服務。
(二)完善交易規則。明確入場交易條件、豐富入場交易品種、完善各品種交易規則,規范交易申請、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讓受理、組織交易、交易中(終)止、組織簽約、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程序。
(三)加強風險防控。指導交易服務機構加強內控建設,嚴格規范金融服務行為,加強信息系統風險防控,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進行。
(四)強化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機制,完善議事規則、監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職責。
三、組織實施
(一)方案編制。 (略) (自治區、 (略) )、整市(州)或整縣(市、區)開展。開展試點的地區要圍繞健全交易體系、完善交易規則、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監督管理4項試點任務,參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建設參考》(見附件1)編制試點實施方案(具體格式見附件2)。 (略) (自治區、 (略) )參照全 (略) 級試點。
(二)試點申報。整省(自治區、 (略) )試點實施方案,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 (略) 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報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整市(州)、整縣(市、區)試點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略) 級農業農村部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后,以正式文件報送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略) (州)試點的,每省(自治區、 (略) )不超過2個;申報整縣(市、區)試點的,每省(自治區、 (略) )不超過5個。 (略) (自治區、 (略) )試點的地區,在健全交易體系、完善交易規則、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監督管理4項試點任務基礎上,結合實際申報具有突破性創 (略) (州)、整縣(市、區)試點。鼓勵有條件的農村改革試驗區、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申報承擔試點任務。各省份試點 (略) 級農業農村部門于2023年5月31日前統一報送至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開展試點。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召開專題論證會,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申報的各級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論證后組織批復。試點地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開展。農業農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試點工作的指導,并建立試點地區、試點單位間的交流機制,及時研究問題、總結經驗。
(四)成果應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示范引領、典型推介、政策轉化等方式加強成果推廣應用。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適時組織開展試點成果評估,并加大成果交流和推廣應用力度,示范帶動全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有關部門要把試點工作作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暢通城鄉要素流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和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重要抓手,擺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重要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部門密切配合,確保試點取得成效。
(二)健全工作體系。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形成合力,積極推 (略) 、市、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機制,制定工作制度,開辟項目資金渠道,加大人員隊*培訓力度,并切實發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用,形成縱向上銜接、橫向上一體的工作格局。積極探索有效實現路徑,逐步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納入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切實加強試點成果宣傳推介。適時開展案例發布、范例交流、現場觀摩等活動,推廣可看、可學、可復制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發展路徑模式。要加強實踐研究和政策宣傳,不斷提高干部群眾思想認識,努力凝聚社會共識,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附件:1.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建設參考
2.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附件1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建設參考
近年來,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展較快,取得明顯成效,探索和積累了寶貴經驗。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深入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 (略) 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 (略) 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 (略) 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以及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研究制定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建設參考,供試點地區參照。
一、健全交易體系
(一)交易機構。充分利用現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服務中心、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林權產權交易場所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場所的交易服務功能,根據當地實際,理順不同層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場所、機構和服務平臺的關系,采取多種形式合作共建, (略) 縣多級聯動、互聯互通、有機銜接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體系,實現資源共享、功能互補、協同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 (略) 場聯合與合作。
(二)交易服務。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充分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等方面的功能,為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主體流轉交易農村產權提供標準化、專業化、便利化服務。鼓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主動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需求,積極引入法律咨詢、資產評估等專業化第三方服務,積極與銀行保險機構共享信息,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抵押合同簽訂、抵押物處置交易業務提供便利。
(三)信息平臺。積極推動完善信息系統,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臺, (略) 級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區塊鏈、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應用,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數字化管理,使信息系統有效承載線上資料審核、網絡實時競價、信息發布查詢、電子檔案存檔以及交易鑒證出具等多種功能。研究制定不同平臺間數據共享標準,打通數據共享接口,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系統互聯對接,逐步推動建立縱向貫通、橫向聯動、高效共享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共享體系。推進與不動產登記機構業務協同和系統聯動,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四)政策服務。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體系,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設施,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服務,維護農民和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注重發揮農村基層經營管理職能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托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站,依托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服務點,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服務直達村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完善政府購買公益性服務、公益性業務獎補等支持政策。
二、完善交易規則
(五)交易品種。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入場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守非金融化、非證券化、非期貨化的底線。在確定入場交易品種時,應結合當地資源稟賦、資產形成屬性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進行科學論證,根據農村產權要素性質、流轉范圍和交易需要,分類制定統一的流轉交易規則,經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實施。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經營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涉農知識產權,以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交易品種。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 (略) 場公開交易,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和較大規模流轉農村土地按規定進場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框架下,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和房屋進場租賃交易。
(六)交易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均可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應是產權權利人或受托人。對工商企業進場流轉交易,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范。試點地區應依法依規制定和完善交易主體行為規則,嚴禁隱瞞信息、操縱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交易行為公開、公正、規范。
(七)交易申請。出讓方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請書、出讓方主體資格證明、產權權屬證明、交易標的基本情況等,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要求,需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應提交民主決策材料,需通過審核審批程序的應提交相關審批材料,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委托受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規范的交易制度,對出讓方提交的交易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出讓申請予以受理,并明確告知具體受理期限。鼓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為農民群眾提供便利化的公益性服務。
(九)信息公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通過適當方式公告交易項目基本信息,廣泛征集受讓需求。信息公告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項目信息公告期限原則上應與屬地農村經濟事務信息公示期相符。
(十)受讓受理。在信息公告期內,意向受讓方應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提交受讓申請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受讓申請書、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相關權利人或受托人同意受讓的有效證明、受讓方資信證明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向意向受讓方明確告知受讓申請的具體受理期限。交易項目設置交易保證金的,應遵守交易保證金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十一)組織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采取公開競價(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協議出讓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出讓方選擇招投標交易的,應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取拍賣交易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成交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示。
(十二)交易中止與終止。出現產權爭議、交易糾紛、不可抗力等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情形,經出讓方、受讓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請并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后,可以中止或終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條件時恢復交易。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都應發布公告。無正當理由申請中止或終止交易,給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三)組織簽約。在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下簽訂流轉交易合同。合同簽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合同內容應符合出讓公告條件。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參照《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規范合同。交易雙方應在確定受讓方之后一定期限內完成合同簽訂,具體期限根據相關交易規則和交易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在合同簽訂后,交易雙方選擇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結算交易價款的,應根據出讓公告和相關交易規則進行價款結算。
(十四)交易鑒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合同審核通過和簽訂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鑒證書內容應能反映項目標的基本信息,且所載內容應與產權出讓公告、產權交易合同保持一致。試點地區可結合實際,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允許框架下,審慎穩妥探索交易鑒證在產權融資抵押合同簽訂以及動產、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有效應用。
(十五)歸檔備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原始記錄,按照有關檔案法規、標準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并集中統一保管備查。
三、加強風險防控
(十六)交易機構內控建設。指導和督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制度,制定規范的內部章程、交易資金管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糾紛調解、數據和檔案管理、第三方服務行為等規則;加強員工道德教育和自律管理,對關鍵業務崗位實施重點監督;定期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經營數據和財務報表等數據信息,并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在官網公示交易規則及與交易相關制度、交易品種、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營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
(十七)金融服務風險防控。鼓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積極對接銀行保險機構,與銀行保險機構共享信息,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抵押合同簽訂、抵押物處置交易業務提供便利。禁止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直接開展保險、信貸等金融業務,嚴禁開展連續集中競價交易和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不得開展為非標債務融資產品提供登記備案服務等具有金融基礎設施屬性的業務。嚴格規范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行為,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推廣保函(保險),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降低電子保函費用;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加強日常交易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使用,切實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資金違規開展金融活動。
(十八)信息系統風險防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臺建設與運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健全交易系統日常維護、運行監測、數據備份等機制,按期進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加強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嚴防規模級數據信息泄露,確保系統運行安全穩定。嚴禁非法處理個人信息。
四、強化監督管理
(十九)工作機制。落實《 (略) 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 (略) 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成立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原則上包括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草、金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等,具體成員單位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工作職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本地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能,發揮牽頭組織協調作用,承擔會議召集、溝通聯絡、督促落實等日常工作職責,協調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重點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完善制度規則、規范交易行為、提升建設水平。
(二十一)工作制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制定完善的議事規則、監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監測,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和容易引發金融風險隱患的行為。應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年度評估制度,每年對當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運行情況開展自查評估,并向上一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年度評估報告。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 (略) 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附件2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實施方案
(編寫提綱)
一、試點地區
×××省(自治區、 (略) )×××市(州)×××縣(市、區)
二、基礎條件
(一)試點地區基本情況:行政區劃、自然資源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情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總體情況。
(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展情況:交易服務機構數量、布局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情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建設取得的成效及目前存在的短板弱項。
(三)工作基礎與優勢條件:主要包括相關工作基礎及優勢,配套支持政策條件等。
三、思路目標
闡述開展試點的總體思路,提出試點所要達到的目標,包括總體目標和具體指標。
四、試點任務
應按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所列試點任務,參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建設參考》進行設計,也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增加其他試點任務。
五、進度安排
試點期限為2023--2024年,分年度的具體工作進度及安排。
六、預期效果
圍繞試點任務,闡述所能達到的預期成效,可從激活農村各類資源要素潛能、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賦予農民充分的財產權益等方面進行分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如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試點工作負責人、建立工作機制等。
(二)政策措施支持:金融、保險、人才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三)強化宣傳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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