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破產清算案
接管責任告知書
致: (略) 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略) (略) 根據朱富富、李保安的申請,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4)陜01破申270號之三《民事裁定書》,受理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5)陜01破43號之一《關于指定 (略) 破產管理人的決定》,指定陜西英博律師事務所擔任 (略) 破產管理人。
管理人成立以后,公司將由管理人接管,因貴方為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禁止未經管理人 (略) 財產、償還債務、 (略) 的行為,同時應積極配合管理人的各項工作,及時辦理接管手續,有義務提供相關企業證照、公章、財務賬冊等文件資料。據此,管理人將相關法律責任、后果告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 (略) 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相關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略) 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清算組員和其他經營清算組員。
二、《 (略) 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 (略) 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略) 以隱匿財產或者 (略) 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略) 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根據《 (略) 關于適用< (略) 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以及《 (略) 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貴方作為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賬簿、和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不 (略) 采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清算義務人還可能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特此告知。
(略) 破產管理人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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