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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滬補告字( * )第3號
根據出讓人要求,現對 (略) 區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E2- * 地塊(地塊公告號: *** ) (略) ,內容如下:
對預合同第十條關于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余額作相應調整,并刪除原預合同第 * 十 * 條“特別約定”第4款,具體詳見附件 * 。
請意向人 (略) 示時間安排參加后續交易活動。
截止 * 日 * 時 * 分,競買保證金已到賬且已提交競買申請、或未提交競買申請的意向申請人不愿再繼續參與此次競買活動的,可于即日起至市 (略) 受理窗口申請退還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及其產生利息(計息期為該該筆保證金入賬之日起至退還競買保證金本金當日止,利率為當期活期存款利率)。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本金將在市 (略) 收到意向人書面退還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返還。
至競買申請截止時未提交退還保證金申請的申請人或 * 日 * 時 * 分后提交申請的競買人,將視為接受上述調整內容,并愿繼續參加此次競買活動。交 (略) 提交的競買保證金將按出讓文件的規定辦理。
(咨詢電話: *** )
特此公告。
(略) 市 (略)
* 日
附件 * :
日期 | 星期 | 工作內容 | |||
* / * | (略) ,開始發放出讓文件及申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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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現場勘察, * : * 提問截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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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開始接受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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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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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提交申請截止, * : * 保證金到賬截止 發布確定出讓方式的通知,發布調整通知注 | ||||
* / * | 若 為 掛 牌 出 讓 | 下載打印受理回執,9: * 掛牌開始 | 若 為 有 競 價 招 標 出 讓 | 下載打印受理回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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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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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掛牌截止(9: * ) | 投標、開標、評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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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定標(9: * ) |
注:若至申請截止時,僅有 * 家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文件的,將發布相關調整通知。
附件 * :
(略) 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經營性用地)
(1.0版)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 |||
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
電話: | |||
傳真: | |||
受讓人: | |||
出資比例: | |||
聯 系 人: | |||
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
電話: | |||
傳真: | |||
(略) : | |||
賬號: | |||
第 * 章 總 則
第 * 條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 (略) 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 (略) 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 * 條 (略) 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營類),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 * 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年限內享有占有、使用、 (略) 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 * 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成果號為 *** ,宗地總面積大寫 * 萬 * 仟 * 佰 * * * 點 * 平方米(小寫 * 7.5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 萬 * 仟 * 佰 * * * 點 * 平方米(小寫 * 7.5 平方米)。【 (略) 區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E2- * 地塊 】。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 * 至范圍東至:古北路,南至: (略) 路,西至:思創大廈,北至: (略) 支路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點坐標及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地上豎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為下界限,高差為 \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點坐標及界址圖見附件3。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地下豎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為下界限,高差為 \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4。
第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辦公樓 。
第 * 條 出讓人同 (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之日起 * 個工作日內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出讓宗地應達到 凈地 。
第 * 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辦公樓: * 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元)。
第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定金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 %,定金抵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即 \年\月\日之前,受讓人應當向地方國庫支付保證本 (略) 的定金。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 * ) 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余額:
( *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 日內, * 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余額,即 \年\月\日 之前。
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須在合同簽訂后的1個月內,即 \年\月\日 之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 * %(含定金), (略) 分在 \年\月\日 之前付清。
( * )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2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余額。
第1期 為土地出讓價款的 * %,計人民幣元,付款時間: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 * 個工作日內,即日之前。
第2期 為土地出讓價款的 * %,計人民幣元,付款時間: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 * 個工作日內,即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期限不得超過 * 年,其中第 * 期付款需在簽訂合同后的1個月內,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讓總價款 * %的比例(含定金)繳交。
受讓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價款余額時,應當按照支付第 * 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 (略) (略) (略) 公布的有效的 * (略) 報價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受讓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價款的計息期為第 * 期支付土地出讓價款限繳之日(含當日)即 \年\月\日 ,至受讓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價款余額之日(不含當日)。
第十 * 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 (略) 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 * 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 * 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 (略) 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5)。其中:
( * ) (略) 分規劃條件:
地上建設用地規劃性質: 商務辦公用地 ;
地上建筑面積 \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積比例: \ ;
地上建筑限高 * 米 ;
地上建筑密度: 結合具體方案審定 。
( * ) (略) 分規劃條件:
地下建設用地規劃性質: \ ;
地下建(構)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圍:_\_;
起止深度: \ 米;
地下總用地面積: \ 平方米;
地下總建筑面積: * 0 平方米;
其中:商業用途建筑面積: * 0 平方米;
辦公用途建筑面積: \ 平方米;
其他用途建筑面積:_ * _平方米(工業、倉儲、研發、教育、文化、醫療等);
項目配套設施(含住宅套內地下室)建筑面積:_ * _平方米;
單建停車庫用途建筑面積: \ 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車庫用途建筑面積: \ 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車庫用途建筑面積: * 0 平方米。
本合同未約定但在建 (略) 地下空間開發的,受讓人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的 * 個月內,與出讓人簽訂補充出讓合同, (略) 分規劃條件。
( * )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空間建設要求: 1、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管理要求:地塊內應設置建筑面積不低于 * 平方米公服設施建筑面積,包括:(1)配置不小于 * 平方米 (略) ;(2)配置不小于 * (略) 區商業;(3)配置不小于 * (略) 區服務設施,具體功能以文體設施為主,可在街道認可支持情況下統籌。權屬及運營管理要求:(1)(2)(3)可地下設置,如按地下設置不計容,如按地上設置則計容。(1)若地下設置,應設置在地下 * 層 (略) 方便到達位置。(1)產權無償移交 (略) 區人民政府,(2)(3)產權自持,接受政府監管。
2、公共空間配置、建設及管理要求:地塊內可結合公共通道設置公共開放空間,面積不小于 * 平方米,每處不小于 * 平方米,可結合 (略) 交通組織設 (略) 。公共開放空間短邊原則上不小于 * 米,不設置圍墻,滿足 * 小時對外開放。公共開放空間內綠化面積可計入綠化指標。公共開放空間 (略) (略) 。產權不移交政府,由受讓方負責運營管理,區政府或者區政 (略) (略) 監管。開放空間設 (略) 公共藝術作品,與地塊整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完成。
3、公共通道配置、建設及管理要求:地塊內應設置連通古北路 (略) 支路的公共通道,寬度不小于6米,兩端不得設置圍墻,滿足 * 小時對外開放。與建筑結合設置的公共通道凈空高度 * 般不低于4.5米。產權不移交政府,由受讓方負責運營管理,區政府或者區政 (略) (略) 監管。。
( * )其他土地、規劃建設條件: 1、保留街坊 (略) (略) 功能,可結合具體 (略) 外觀提升改造或街坊內遷建,建成后產權由政 (略) 門所有。
2、地鐵十 * 號線在本街坊內沿古北路設置有南北2個出入口。應結合南側出入口,在街坊東南角設 (略) , (略) 地鐵出入口及風井改造, (略) 市景觀。應設置與北側出入口的地下連通,實現地塊出入口上蓋接入。
3、在 (略) 路按 * 米寬規劃道路紅線實施之前,E2- * 地塊沿 (略) 路邊線與 (略) 路實施斷面的路緣石之間的空間,須結合E2- * 地塊統籌設計并實施,以公共開放空間為主。
4、E2- * 地塊沿古北路邊線與古北路實施斷面的路緣石之間的空間,須結合E2- * 地塊統籌設計并實施。
5、E2- * 地塊設計方案須與E2- * 地塊設計方案相協調。。
第十 * 條 受讓人應按本條第 \ (略) 后續開發建設:
( * )受讓人須在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附加圖則或風貌區保護規劃(見附件6) (略) 方案設計, (略) (略) 地塊的開發建設。
( * )本地塊為附帶建設方案(見附件7)出讓,受讓人須以該方案為基礎實施深化, (略) (略) 地塊的開發建設。
( * )其他設計開發要求: \
第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涉及住宅項目建設的,住宅套數下限: \ 。受讓人應按 (略) (略) 分的開發建設:
(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應占該出讓宗地規劃總住宅建筑面積的 \ %以上,計 \ 平方米以上。受讓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規定無償移交給 \ 住房保障機構或者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
( * )全裝修住宅建筑面積應占總住宅建筑面積的 \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計 \ 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裝修住宅建筑面積應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的 \ %以上,計 \ 平方米以上。
( * )本地塊內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積不得低于該地塊住宅總建筑面積的 \ %,計 \ 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設計建設標準為:多層住宅建筑面積不大于 * 平方米、小高層住宅建筑面積不大于 * 平方米、高層住宅建筑面積不大于 * 平方米)。
( * )住宅地塊 (略) ,促進交流;鼓勵建設圍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連續、 (略) 市界面; (略) 區服務設施復合設置,開放共享,方便使用。
( * ) (略) 分的開發建設要求: \ 。
第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涉及商業、辦公用途的,受讓人應按 (略) 開發建設:
( * )辦公地塊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商業地塊未經約定不得建 (略) 。
( * )商業、辦公 (略) 空間需對外開放, (略) (略) 地。與周邊地塊對接,形成 (略) 市公共開 (略) 系統。
第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中需保護、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及優秀歷史建筑)的位置: \ ,占地面積: \ 平方米,建筑面積: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讓人應按以下約定保護、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中需現狀保留建筑的位置 \ ,占地面積: \ 平方米,建筑面積: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讓人應按以下約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
其他保護、利用和管理要求: \ 。
第十 * 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在交付土地后 * 個月內開工,在交付土地后 * 個月內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 * 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 * 年。
第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中的綠地率為 不得低于 * % ,綠化面積不小于 * .5 平方米,集中綠地率:不得低于5%,屋頂綠化實施面積 \ ,受讓人應按以下約定建設及管理: 新建改建 * 米以下平屋頂公共建筑必須實施不低于 * %建筑占地面積的屋頂綠化 。
第十 * 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應當符合節能、節地等資源能源節約的要求,具體按 (略) :
(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實施裝配式建筑應滿足相關政策、標準等文件要求,裝配式建筑面積的比例為: * %,建筑單體預制裝配率: 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 * %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 * % ,應按以下規定建設及管理: 按滬建建材[ * ] * (略) 。
(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中建筑應當達到的綠色建筑標準為: 項目應符合 (略) 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公共建筑綠色設計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要求,出讓宗地中建筑應達到的綠色建筑 * 星級設計標準,并在建成后獲得 * 星級 (略) 標識 。
( * )其他資源能源節約要求: \ 。
第 * 十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出 (略) 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出讓宗地外主管線、 (略) 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建設的地下鐵道、隧道、綜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 * )功能業態要求: 該項目與周邊載體整體協同,重點聚焦國際經貿商務功能,共同打造 (略) 虹橋地區的重要標志性載體。結合地塊設置不少于 * 0平方米的商業,其中包括 * (略) 區商業(需滿足《 (略) 區商業設置規范》要求)。可結合地鐵交通地下設置。 。
( * ) (略) 業要求: 建議 (略) 經濟、重點聚焦國際經貿商務功能, (略) +生活性服務業、時尚創意產業、大健康、人工智能、金融 (略) 型企業。 。
( * )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 。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成物業的運營管理要求如下:
1、出讓宗地建成物業應實施統 * 管理,即統 * 招商、統 * 運營、統 * 物業管理。
2、在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1年內,產業招商落地率不低于 * %(即該項目不低于 * %的辦公總建筑面積須用于工商和稅務注冊 (略) 的企業),引入至少 (略) ,由區商務委負責監管。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應按照本條第 7 項規定自持物業。
1、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 (略) 區配套商業物業、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業物業(除按照相關規定應當移交政府 (略) 門的物業外);
2、受讓人應當自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計 \ 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物業不少于 \ 年;
3、受讓人應當自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計 \ 平方米以上)的辦公物業不少于 \ 年;
4、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整體持 (略) 物業;
5、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計 \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業(除按照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應當移交政府 (略) 門的保障房等物業外),以上自持面積須用于租賃;
6、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整體持有營利性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體育設施等 (略) 會事業項目用地;
7、其他物業自持要求: ①受讓人應當自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的辦公物業不少于 * 年;
②受讓人應當自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的商業物業不少于 * 年;
③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 (略) 會事業項目物業( (略) 區公共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機動車停車位、公共通道、公共空間等) 。
第 * 十 * 條受讓人在開發建設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期間,出讓宗地范圍內渣土應 (略) 置:
地下空間利用產生的渣土,鼓勵綜合利用,需要外運的,應當優先運輸到綠化 (略) 門指定的灘涂造地、景觀營造等區域;區 (略) 門無法指定區域的,應當運輸到符合《 (略) 市建筑垃圾 (略) 置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 * 號) (略) 所。
第 * 十 * 條 (略) 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略) 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 (略) 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和《 (略) 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規定》,承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防治和建設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匯交義務,并對用地范圍內布設的地面沉降監測和防治設施,以及淺層地熱能監 (略) 保護。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應當做好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并 (略) (略) 或區(縣)城 (略) 門報送。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年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 ( * ) 項規定辦理:
( * )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 * )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 (略) 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 (略) 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在出讓年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出讓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出讓年限內該出讓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 (略) 。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在按照合同約定竣工后,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申請規劃土地綜合驗收。
出讓人依據本合同約定,組 (略) 門的驗收評定意見, (略) 情況的依據。
第 * 十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在綜合驗收階段,實測計容建筑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總量的,但在規劃許可允許誤差控制范圍內的, (略) 分以本合同約定的地價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再予以驗收。
實測總建筑面積超出規劃許可允許誤差控制范圍的,對超 (略) (略) 理后,再予以驗收。對于違法面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略) 超出面積(含規劃允許誤差范圍超出面積)按照屆時補 (略) (略) 評估,并在經出讓人集體決策后, (略) 評估價與本合同約定地價兩者擇高補繳。
第 * 十 * 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 (略) 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略) 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 * 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 (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不動產權證后,應按本合同約定,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按本合同第 * 十 * 條約定需自持的物業外,首次轉讓的,同時應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未滿足本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體或分割轉讓。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應按本合同第 * 十 * 條約定自持物業,不得整體、分幢、分層、分套轉讓;如遇破產、重組、撤銷等特殊情形需整體轉 (略) 分的,按照本條第 ( * ) (略) :
( * )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經出讓 (略) ;
( * )由 \ (出讓人或其指定單位)優先收購。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為營利性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體育設施等 (略) 會事業項目用地的,應由受讓人按本合同第 * 十 * 條約定自持。確需整體轉讓的,按照本條第 ( * ) (略) :
( * )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經出讓 (略) ;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中由受讓人自持的物業應與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上的其他房屋 * 并申請辦理初始登記,不得單獨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 * 十 * 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約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 * 十 * 條 國有建設用 (略) 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不動產權證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 (略) 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動產權證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 * 十 * 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不動產權證等,按照《不 (略) 條例》及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
受讓人在本合同第 * 十 * 條約定的物業持有期間內辦理轉移登記,或變更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記的相關約定內容,需經出讓人審核同意。
第 * 十 * 條 辦公、 (略) 分以 (略) 銷售。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符合基本單元的規定,其中 辦公登記最小單位為:層,且面積不小于 * 平方米 ,銷售最小單位為:層,且面積不小于 * 平方米。,商業登記最小單位為:整體 ,銷售最小單位為:整體。 ;其他登記和銷售等要求: 自持期內自持物業確需轉讓出售的,需出讓人同意后按 (略) 。
第 * 十條 本合同項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其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變。受讓人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發生改變的,應事先經出讓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 * 十 * 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 (略) 擔保的主債權僅限于開發建設該出讓地塊的貸款,且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土地出讓價款總額。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連同土地抵押等情形,應當按照《 (略) 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合同項下出讓 (略) 分物業,應當整體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權實現時, (略) 本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 * 章 期限屆滿
第 * 十 * 條 本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 * 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 (略) 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根據 (略) 綜合評定后,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 * 十 * 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不動產權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 * ) (略) :
( * )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 * )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 )由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不動產權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略) 地平整。
第 * 章 不可抗力
第 * 十 * 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 * 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略) (略) (略) ,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 * 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 (略) 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 * 十 * 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 * 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 * 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 * 日內,向另 * 方 (略) (略) (略) 或 (略) 的報告及證明。
第 * 章 違約責任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1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 * 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要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 * 十 * 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 (略) 本合同并要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 (略) 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略) 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 * 定補償:
( * )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 * 年前不少于 * 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 * )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 * 年但未滿 * 年,并在屆滿 * 年前不少于 * 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 * 十 * 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 * 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 * 十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 (略) 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 * 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1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 (略) 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 * 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1 ‰的違約金。
第 * 十 * 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受讓人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 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 (略) 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 (略) 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 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 (略) 分,有權按 (略) 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條件,違法情節嚴重、拒不整改、 (略) 罰的,出讓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3、違反本合同第 * 十條約定,擅自改變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讓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 \ 。
第 * 十 * 條 土地出讓人交地前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地質環境調查、評估及修復等相關工作。受讓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污染的,受讓人應承擔土壤和地下水地質環境調查、評估及修復的相關費用。 (略) 門認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出讓人可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有權追繳土壤和地下水地質環境治理修復的有關費用。
第 * 十 * 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 (略) 門提出的出讓要求的, (略) 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 * 十 * 條 若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出讓活動中違反出讓文件的相關規定,出讓人決定取消其競得資格的,出讓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之后,返還剩余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出讓活動中違反出讓文件的相關規定,出讓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讓人和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本條第 ( * ) (略) :
( * )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 * )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 )由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條 因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出讓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和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本條第 ( * ) (略) :
( * )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 * )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 )由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 * 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1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出讓年限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 * 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略) 分,受讓人并可要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 * 十 * 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 (略) 義務,并且 (略) 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出讓年限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 * 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 * 十 * 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 (略) 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略)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 * 、 *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本條第 ( * ) (略) 理。
( *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 * )依 (略) 提起訴訟。
第 * 十 * 條 特別約定:
1、BIM建設管理要求:建設項目應在全過程采用BIM技術,按《關于進 * 步加強 (略) 市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推廣應用的通知》(滬建建管聯【 * 號) (略) 。
2、 (略) 市建設管理要求: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為 * %,年徑流污染控制率 * %
3、停車位要求:在機動車停車位數量滿足《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標準(DG/TJ * -7- * )》及相關規定基礎上 (略) 會公共停車位。社會公共停車位產權由受讓人按出讓年限整體持有
4、環衛及民防要求:(1)垃圾房配置:應當根據《 (略) 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要求配建小型生 (略) ,可設置于地下,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垃圾集中收集和環衛車輛作業需求。(2)廁所配置:公共 (略) 對社會開放。(3)大件、裝 (略) 地:應當根據《 (略) (略) 理管理規定》( * 號令)的要求,應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 (略) 所,有密閉化措施,滿足專用車輛作業需求,并設置明顯標志,可設置于地下。(4)根據 (略) 市民防辦《關于在全市開展借鑒民房工程配建建筑面積計算新試點工作的通知》(滬民防規[ * ]1號)文件精神,該地塊為商務辦公用地(C類),按地上總建筑面積的 * %配建民防工程,結建民防工程為 * 類,戰時用途為 * 等人員掩蔽體,防護等級為常 * 級、核 * 級。
5、帶建要求:受讓人須帶建E2- * 公共綠地(約 * 5平方米)、E2- * 公共綠地(約 * 平方米),包括與受讓地塊統 * 設計的地下空間;上述2幅公共綠地用地邊界可結合具體方案微調;公共綠地建設標準應符 (略) 門的要求(建設標準不得低于 * 元/平方米),須與受讓方主體項目同步辦理前期手續,同步辦理竣工驗收手續。2幅公共綠地建成后產權及運營管理交回 (略) 。
6、根據《 (略) 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配置物業服務企業, (略) 用房。物業用房、業委會用房 (略) 有,其余公共服務設施權屬按《不 (略) 條例》及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
7、地下空間建設管理要求: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地下開發不少于 * 層。具體要求如下:(1)要求建成后無償移交產權的 * 平方 (略) ,為非經營性設施,可地下設置,但需設置在地下 * 層 (略) 方便到達的位置。(2)地下 * 層經營性面積不超過 * 0平方米, (略) 區服務設施、社區商業、商業、配套設施(如機房、設備等), (略) 區服務設施不超過 * 平方米,社區商業不超過 * 平方米,商業不超過 * 0平方米,配套設施不超過 * 平方米。(3)地下 * 層經營性面積不超過 * 0平方米, (略) 區服務設施、商業、停車庫, (略) 區服務設施不超過 * 平方米,商業不超過 * 平方米,停車庫不超過 * 0平方米。(4)地下 * 層經營性面積不超過 * 0平方米,均為停車庫。(5)實際開發建設中,其他約定配套和建設要求之外的具體功 (略) 調整,以審定方案為準,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的 * 個月內,與出讓人簽訂補充出讓合同, (略) 分規劃條件,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 * 章 附 則
第 * 十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出讓方案經 (略) 市 (略) 區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 * 十 * 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 (略) 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 (略) 、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 * 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 * 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 * 十 * 條 (略) 、出讓文件、答疑紀要、補充公告、受讓人提交的材料(如申請表、投標文件)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述文件與合同不 * 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 * 十 * 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 * 十 * 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 * 致,不 * 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 * 十 * 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 十 * 條 本合同 * 式 * 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簽字): @簽名(簽字):
附件清單
1、出讓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圖
2、出讓宗地地上豎向界限
3、出讓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圖
4、出讓宗地地下豎向界限
5、 (略) 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
6、控制性詳細規劃附加圖則或風貌區保護規劃
7、地塊建設方案
8、不動產權證應注記內容
附件1
出讓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圖
北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讓宗地地上豎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
高程起算基點 |
h= m |
h= m |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出讓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圖
北
比例尺:1:
附件4
出讓宗地地下豎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
高程起算基點 |
h= m |
h= m |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5
(略) 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
附件6
控制性詳細規劃附加圖則或風貌區保護規劃
附件7
地塊建設方案
附件8
不動產權證應注記內容
1、1)受讓人應當自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的商業物業不少于 * 年;
2)受讓人應當自項目規劃土地綜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 * %的辦公物業不少于 * 年;
3)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 (略) 會事業項目物業( (略) 區公共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機動車停車位、公共通道、公共空間等)。
2、出讓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符合基本單元的規定, (略) 分登記最小單位為:整體,銷售最小單位為:整體; (略) 分登記最小單位為:層,且面積不小于 * 平方米,銷售最小單位為:層,且面積不小于 * 平方米;其他登記和銷售等要求:自持期內自持物業確需轉讓出售的,需出讓人同意后按 (略) 。
3、自持物業應整體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4、出資比例:
股權結構:
實際控制人:
變更以上內容的需出讓人同意。
5、 (略) (略) 有權應記載在同 * 房屋土地登記簿,并發放 * 本不動產權證,不得分證辦理。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說明
本合同首頁括號內為合同版本號,首次簽訂時為1.0版,若簽訂補充合同,版本號升級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類推。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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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