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徐一波、曠紅梅、周紅軍、#志華、文喜、彭建:
2024年9月9日, (略) (略) 作出(2024)粵13破申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 (略) (略) (下稱“螢河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案號為(2024)粵13破38號,并于2024年10月8 (略) 中 (略) 惠 (略) 管理人。
根據《 (略) 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以及《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螢河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股東應當履行繳納認繳出資的義務,且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抽逃 (略) 返還抽逃本息。 (略) (略) 銀行賬戶流水等材料, (略) 注冊資本繳納情況進行調查,管理人合理懷疑徐一波有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等出資不實行為, (略) 返還抽逃本息。
根據《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之規定,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曠紅梅、周紅軍、#志華曾與徐 (略) 股東,并與徐一波同日實施股權轉讓行為,管理人合理懷疑曠紅梅、周紅軍、#志華對徐一波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等出資不實行為有協助、配合,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之規定, (略) 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文喜、彭建作為股權受讓人,管理人合理懷疑二人對徐一波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等出資不實行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股東出資屬于債務人財產,管理人依法應當進行接管。
現管理人要求徐一波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履行出資義務,將#元的出資款直接支付至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賬戶信息如下:
戶名: (略) (略) 管理人
賬號:6483 7978 3863
開戶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分行
同時,管理人要求曠紅梅、周紅軍、#志華、文喜、彭建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聯系管理人,對徐一波出資不實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如各方未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出資義務或進行書面說明,管理人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等方式,追究各方的法律責任。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管理人聯系方式:蔡律師0755-#,艾律師0755-#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