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拱 墅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105破6號
2025年4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債權人朱云云申請債務人杭州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11日指定浙江浙元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杭州 (略) 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5月22日前,向管理人(地址: (略) (略) (略) 9號聚龍 (略) 12樓,聯系人:陳晴*,吳宏麗*)郵寄或現場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逾期申報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杭州 (略) 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略) 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杭州 (略) 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應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人接管時,法定代表人應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并答復有關財產及業務的詢問。
杭州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15時 (略) 第4法庭( (略) 絡在線方式)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具體會議召開方式會前由管理人通知,請準時參會。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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