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提交申請材料并足額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逾期遞交工商變更資料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和欺詐行為,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轉讓價款,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轉讓。 2、意向受讓方應在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交易機構書面提交《產(股)權受讓申請書》、《產權受讓委托合同》、身份證明材料、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受讓材料,并足額交納保證金;逾期未提交申請材料或未足額交納保證金的,不具備受讓資格。 3、受讓方應在項目成交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受讓方應在轉受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匯入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5、辦理標的企業產權變更所涉及的稅、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由轉受雙方各自承擔。 6、標的企業從資產評估基準日到股權交割期間的權益變化,受讓方應當認可并接受。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7、交易機構按照轉受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交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股權轉讓協議未做約定的,交易機構按照轉讓方的要求進行劃款。 8、股權轉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