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明確執法責任,推動法律全面有效貫徹實施,根 (略) 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 (略) “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新環大氣發〔2024〕8號)要求,結合 (略)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地區 (略) 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試行)》并經行署研究同意,于11月12日正式印發,現將《 (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試行)》向社會予以公開。
《 (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試行)》
序號 | 條款 | 法律內容 | 職責部門 |
1 | 第三十三條 |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 (略) 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此條款由特殊活動主辦部門牽頭,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 (略) 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
2 | 第四十三條 | 在噪聲敏感建筑 (略) 域,禁止夜間進行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此條款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需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證明。 |
3 | 第四十六條 |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 此條款由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略) 及橋梁、 (略) 外 (略) 及橋梁、城市軌道交通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負責: (略) 及橋梁、城市高架、 (略) 等。 |
4 | 第七十條 | 對噪聲敏感建筑 (略) 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 (略) 理。 | 此條款中,對噪聲敏感建筑 (略) 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應當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由公安部 (略) 理。 |
5 |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此條款由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
6 |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 (略) 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此條款由自然資源部 (略) 罰權。 |
7 | 第七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 此條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略) 罰權。 |
8 | 第七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此條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略) 罰權。 |
9 | 第八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 此條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略) 罰權。 |
10 | 第八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 (略)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 (略)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略) 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對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制定公共場所管理規定,明確有 (略) 域、時段、音量等,并予公告。 |
11 | 第八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此條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略) 罰權。其中,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噪聲污染,由市場監督管理部 (略) 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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