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王欽國戶違法建筑不能實施拆除認定意見的公示
王欽國戶個人建設的房屋位于天臺縣赤城 (略) 4巷1-3號,根據該建筑2001年8月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天土(劃補)合(2001)第215號)顯示,王欽國戶房屋土地經轉讓取得,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批準的用地面積計572.37平方米,王欽國戶位于該地塊分別建設了A、B幢房屋,其中A幢房屋于2018年兩證合一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根據B幢房屋2015年4月21日遺失補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N0 (略))及施工圖紙顯示,王欽國戶房屋批準建設規模為三間三層,建筑面積425平方米,一層層高3.90米,二層層高3.0米,三層層高3.0米。浙江鼎測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綜合測量(個人)成果報告書》(編號:(略))顯示,實測宗地面積151.45平方米,一層高3.42米,二層層高3.48米,三層層高3.42米,建筑面積436.43平方米。
天臺縣自然資 (略) 于2025年3月25日函告本機關:王欽國戶在赤城 (略) 4巷1-3號的個人建房,土地權利性質為國有出讓。批準宗地面積572.37平方米(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為572.37平方米);建設規模為三間三層及斜面結構層,總建筑面積425平方米。浙江鼎測 (略) 出具的該戶《建筑工程竣工綜合測量(個人)成果報告書》,測繪宗地面積為151.45平方米;建設規模為三間地上三層及斜面結構層,總建筑面積436.43平方米。 (略) 規劃核實人員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發現以下建設內容與批準內容不符:1、房屋一至三層及斜面結構層北側外挑超建0.45米,涉及建筑面積2.16平方米,涉及使用面積2.16米平方米;斜面結構層與批準圖紙不一致,建筑面積超20.55平方米;2、房屋外立面門窗改變,東立面底層結構層、一至三層及斜面結構層的后半部分進深少0.59米(0.59*0.30);3、房屋三層板頂標高超0.53米,超合理誤差范圍。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第2點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第1、3點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的情形。
經王欽國委托,浙江 (略) 對王欽國個人住房進行了專業認定,于2025年4月3日出具《評估報告》(報告編號:ZHPG(TZ)(略)),報告顯示:1、對該戶房屋一至三層及斜面結構層北側外挑超建0.45米及斜面結構層建筑面積超20.55平方米部分進行拆除會影響原結構安全,建議維持現狀;2、對該戶房屋三層板頂標高超0.53米部分進行拆除會影響原結構安全,建議維持現狀;第1點、第2點如若拆除,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不能實施拆除。
根據《浙江省違 (略) 置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號)、《天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動態調整赤城街道等3個街道、平橋鎮等7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天政發〔2024〕6號)的規定,現將該認定意見予以公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限內向本機關提出,無利害關系人亦可向本機關舉報反映有關問題。
公示期限: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4日
聯系地址:天臺縣赤城街 (略) 298號
監督電話:(略)
天臺縣人民政府赤城街 (略)
2025年 4月9日
關于王欽國戶違法建筑不能實施拆除認定意見的公示
王欽國戶個人建設的房屋位于天臺縣赤城 (略) 4巷1-3號,根據該建筑2001年8月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天土(劃補)合(2001)第215號)顯示,王欽國戶房屋土地經轉讓取得,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批準的用地面積計572.37平方米,王欽國戶位于該地塊分別建設了A、B幢房屋,其中A幢房屋于2018年兩證合一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根據B幢房屋2015年4月21日遺失補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N0 (略))及施工圖紙顯示,王欽國戶房屋批準建設規模為三間三層,建筑面積425平方米,一層層高3.90米,二層層高3.0米,三層層高3.0米。浙江鼎測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綜合測量(個人)成果報告書》(編號:(略))顯示,實測宗地面積151.45平方米,一層高3.42米,二層層高3.48米,三層層高3.42米,建筑面積436.43平方米。
天臺縣自然資 (略) 于2025年3月25日函告本機關:王欽國戶在赤城 (略) 4巷1-3號的個人建房,土地權利性質為國有出讓。批準宗地面積572.37平方米(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為572.37平方米);建設規模為三間三層及斜面結構層,總建筑面積425平方米。浙江鼎測 (略) 出具的該戶《建筑工程竣工綜合測量(個人)成果報告書》,測繪宗地面積為151.45平方米;建設規模為三間地上三層及斜面結構層,總建筑面積436.43平方米。 (略) 規劃核實人員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發現以下建設內容與批準內容不符:1、房屋一至三層及斜面結構層北側外挑超建0.45米,涉及建筑面積2.16平方米,涉及使用面積2.16米平方米;斜面結構層與批準圖紙不一致,建筑面積超20.55平方米;2、房屋外立面門窗改變,東立面底層結構層、一至三層及斜面結構層的后半部分進深少0.59米(0.59*0.30);3、房屋三層板頂標高超0.53米,超合理誤差范圍。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第2點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第1、3點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的情形。
經王欽國委托,浙江 (略) 對王欽國個人住房進行了專業認定,于2025年4月3日出具《評估報告》(報告編號:ZHPG(TZ)(略)),報告顯示:1、對該戶房屋一至三層及斜面結構層北側外挑超建0.45米及斜面結構層建筑面積超20.55平方米部分進行拆除會影響原結構安全,建議維持現狀;2、對該戶房屋三層板頂標高超0.53米部分進行拆除會影響原結構安全,建議維持現狀;第1點、第2點如若拆除,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不能實施拆除。
根據《浙江省違 (略) 置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號)、《天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動態調整赤城街道等3個街道、平橋鎮等7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天政發〔2024〕6號)的規定,現將該認定意見予以公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限內向本機關提出,無利害關系人亦可向本機關舉報反映有關問題。
公示期限: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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