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確保到2025年年底全省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嚴禁使用與項目無關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重點向縣(市、區)傾斜,賦予縣(市、區)政府合理使用資金自主權。
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 (略) 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要求,調整土地出讓收益 (略) ,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等重點任務,加快補上“三農”發展短板,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提供有力支撐,走具有貴州特色的 (略) ,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
(二)工作原則
——堅持優先保障、務求實效。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支持鄉村振興的力度不斷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立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統籌考慮各市(州)財政實力、土地出讓收入規模、農業農村發展需求等情況,明確全省總體目標,各市(州)自主確定分年度目標和實施步驟。
——堅持統籌使用、規范管理。統籌整合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相銜接,加強監督檢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資金使用整體效益。
(三)具體目標。2018—2020年全省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為178億元,占土地出讓收益的 *** %。省級、市(州)級、縣(市、區)級在現行計提比例的基礎上,按照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進行計提,確保到2025年年底全省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具體目標為:到2022年年底不得低于35%、到2023年年底不得低于40%、到2024年年底不得低于45%、到2025年年底達到50%以上。
二、重點舉措
(一)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各市(州) (略) 轄縣(市、區)設定差異化計提標準,按全市(州)總體上到2025年年底實現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的目標要求,若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市(州),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嚴禁使用與項目無關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各市(州)要嚴格按現有的計提政策和口徑有關規定進行計提,逐步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保證計提資金達到規定比例。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各市(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是否達到要求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層面下發的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二)做好與相關政策銜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實際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五項,以及市(州)用于 (略) 分,計入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允許按照現行政策繼續統籌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償還。允許將已收儲土地的出讓收入,繼續通過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償還因收儲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并作為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計算核定。各地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儲、供應節奏,保持土地出讓收入和收益總體穩定, (略) 理好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關系。
(三)建立適合我省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調劑機制。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主要由市(州)、縣(市、區)政府安排使用,重點向縣(市、區)傾斜,賦予縣(市、區)政府合理使用資金自主權。市(州) (略) 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高的城市主城區,可統籌其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在所轄縣(市、區)間進行調劑支持鄉村振興,市(州)級統籌辦法和具體比例由市(州)自主確定。
(四)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的統籌使用。各市(州)、縣(市、區)根據鄉村振興實際需要,打破分項計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讓收入中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之間的統籌銜接,持續加大省、市、縣三級財政通過原有渠道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對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產生擠出效應,切實增加對農業農村投入。
(五)落實對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的核算。各市(州)、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核算辦法,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支出的監督管理。規范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嚴禁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格核定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不得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成本納入成本核算范圍,虛增土地出讓成本,縮減土地出讓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 (略) 位,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黨委和政府、 (略) 門(單位) (略) 位,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工作責任,確保中央和省委、省 (略) 署落實落地。各市(州)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在2022年6月底前制定具體實施措施并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略) 門審核備案,實施措施應包括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分年度目標、對所轄縣(市、區)的計提辦法、市(州)級統籌辦法等內容。
(二)加強統籌配合,強化考核監督。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要求把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情況納入各市(州)黨委和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 (略) 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督查的重要內容。省審計廳按要求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相關政策落實及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審計監督,適時開展土地出讓收入專項審計。紀檢監察機關要依規 (略) 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土地出讓收入以及虛增土地出讓成本、違規使用農業農村投入資金等行為,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各市(州)黨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時,要專題報告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投入比例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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