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商規〔2025〕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 (略) 會展業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優化會展環境,規范會展行為,促進會展業健康持續發展, (略) 會展活動備案工作有效開展,市商務委制定了《 (略) 會展活動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略) 商務委員會
2025年2月27日
(略) 會展活動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優化會展環境,規范會展行為,促進會展業健康持續發展, (略) 會展活動備案工作有效開展,根據《 (略) 會展業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機構職責)
本 (略) 域內舉辦的會展活動應依法進行備案;國家對會展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商 (略) 會展活動備案的管理部門。市商務部門可以委托行業促進機構等 (略) 會展活動信息備案工作。
第三條(備案的申報)
會展活動的舉辦單位應在發布招 (略) 商務部門辦理展前備案。會展活動存在多個舉辦單位的,應由對招展辦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履行備案手續。
舉辦單位應當通過“一網通辦” (略) 會 (略) (以下簡稱“ (略) ”)在線填報展會活動的舉辦單位、展會名稱、辦展日期、展覽地點、展出面積等基本信息,并上傳以下材料:
(一)舉辦單位承諾書;
(二)場地租賃證明材料;
(三)舉辦單位為兩個以上的,提供所有舉辦單位共同或分別的協議;
(四)涉及特殊題材展覽項目的前置批準材料。
如參展商中有注冊在中國 (略) 的企業的,請在確認參展商名稱、參展面積、展品名稱 (略) 補充填寫臺商備案信息表。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在線填報的, (略) 商務委行政服務窗口遞交書面申請材料。
以上備案材料及信息表填報內容中,對于能夠通過“一網通辦”平臺實現電子證照應用的信息,可不再重復提供。
第四條(備案確認和結果查詢)
市商務部門在收到舉辦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通知舉辦單位補齊材料,并于材料補齊后給予備案。
舉 (略) 查詢備案信息,并獲取備案號。如舉辦單位認為備案信息有誤的, (略) 商務部門申請更正。
第五條(備案信息變更)
經備案的會展活動的名稱、場所、時間、面積等信息發生變更或因故取消辦展的,舉辦單位應當在辦展前一個月,按照第三、 (略) 商務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并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向社會公告。
如遇特殊情況,距辦展不足一個月發生變更或因故取消的,還需提供相應書面材料說明變更或取消的原因, (略) 理好相
關參展單位退展訴求。
第六條(展會報告報送)
鼓勵舉辦單位于會展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 (略) 填寫會展活動展后信息,并提交展會報告。
第七條(場館舉辦情況報送)
(略) 會展活動的 (略) 向市商務部門按月度報送已舉辦會展活動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備案后政務服務)
經備案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向海關、商務等部門申請給予展品入境通關便利、大型活動保障等服務。
市商務部門應當將會展活動備案信息通過“一網通辦”平臺及時共享給會展活動相關管理部門,促進相關行政事項協同辦理。
第九條(公眾查詢)
(略) ,查詢經備案的會展活動的舉辦單位、辦展日期、展會備案號、展覽地點、展出面積、展覽內容等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第十條(真實性要求)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應對各自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舉辦單位及其委托單位發布的招展信息,以及向社會公告的信息應與會展活動備案信息相符。
第十一條(保密要求)
市商務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會展活動備案工作,按 (略) 有關規定保障信息安全,對備案信息所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特殊情況下,舉辦單位應當按 (略) 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后,向市商務部門辦理展會活動備案。
市商務部門應當與其他會展活動相關管理部門強化協同聯動、加強信息溝通,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特殊情況下展覽活動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線上展會備案)
鼓勵名稱中帶有“上海”字樣且僅具有線上開展模式的會展活動 (略) 向市商務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一網通辦執行依據)
本辦法涉及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內容,依據《 (略) 公共 (略) 通辦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解釋部門)
(略) 商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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