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靈山分公司:
我局以拍賣出讓方式出讓位于靈山縣靈城街道、豐塘鎮、佛子鎮、平山鎮*.00平方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你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以人民幣*佰***萬元整(¥*.00元)競得該地塊,并與我局簽訂《靈山縣自然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靈政函〔2024〕6號),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位于靈山縣靈城街道、豐塘鎮、佛子鎮、平山鎮*.00平方米國有建設用 (略) 。
二、土地用途為公用設施用地(升壓站、基座、箱變用地),出讓年限為50年(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算)。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元。
四、主要規劃設計指標及土地使用管制條件:升壓站:容積率≤1.0,建筑密度≤30%,其他規劃設計條件以靈規地條第〔2023G〕95號核定為準。
五、宗地成交后按現狀條件交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六、必須嚴格按照本批復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須經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七、請憑本批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價款票據、完稅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靈山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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