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本項目需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佰**萬元整(¥1,2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滿前繳到交易所賬戶。 2.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杜絕非真實意向受讓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對如下內容予以認可:非因轉讓方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視為意向受讓方違約,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讓方應交納的交易費用后(如該違約情形是在交易雙方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現的,還須扣除轉讓方應交納的交易費用),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剩余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轉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且有權取消意向受讓資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終受讓資格)。 交易所扣除轉受讓雙方應交納的交易費用的計算標準為:按掛牌底價為基數計算。 (1)提供虛假資料致使競價無效; (2)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未按時與交易所簽署成交確認文件,或故意拖延(超過約定時間10天)不與轉讓方簽署交易合同; (3)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未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或競價服務費; (4)與他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5)擾亂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動無法進行; (6)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3.意向受讓方在報名成功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及報名需要交納的其他款項后在競價過程中均不應價的,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扣除優先權人以外的其他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讓方交易服務費用(以掛牌價為核算基數)后,將剩余交易保證金作為違約補償結轉給轉讓方。一旦有意向受讓方(無論是否為優先權人)應價,交易所則不予扣除未應價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 4.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 5.競價成交且不存在違約情形的,競買人的交易保證金優先扣除應付給交易所的交易服務費后,剩余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成交價款。 6.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證金將于競價結束后全額無息返還。 |